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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地租是指由于土地私有权的存在,租种任何土地都必须缴纳的地租,其实体是农产品价值超过社会生产价格以上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即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私有权的垄断所取得的地租。土地所有者对于他的土地,不论是优等地或劣等地,总要取得一定的地租,否则,他宁愿让土地长期闲置,也不肯让别人无偿使用。这种导源于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地租,马克思称之为绝对地租。
绝对地租产生的原因是土地的所有权。绝对地租是农产品价值扣除工资和平均利润以后的余额,是高于平均利润的那部分超额利润,它来自农业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不过,超过平均利润的这个余额,同形成级差地租的那个余额不同,它并不产生于生产价格之内,即不表现为个别生产价格低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而表现为农产品的价值超过生产价格以上的余额。因此,地租是农产品价格昂贵的原因。由绝对地租造成农产品价格的昂贵,不仅使广大劳动人民生活状况恶化,而且也使雇佣工人的劳动力价值提高,使资本家必须垫支更多的可变资本,从而不利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正是因为如此,有的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才主张实行资本主义的土地国有化,以消除绝对地租。但是,由于土地私有制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一个构成部分,而且越来越多的资本家也已成为土地私有者,所以,资本主义条件下的土地国有化始终没有成为现实。
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是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社会平均的资本有机构成。绝对地租从形式上来看,是来自农产品的市场价格高于其生产价格的差额。
绝对地租产生的条件有两种情况:
第一,在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定历史时期中,农业资本有机构成低于工业,因而农产品的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而农产品按价值出售,绝对地租就来自农产品价值高于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
第二,在近代,农业资本有机构成接近工业,绝对地租就来自于农产品生产价格以上的加价,即来源于社会剩余价值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