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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保险是指由社会上需要保险的人或单位联合起来采取相互合作方式办理保险。
1.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社是保险组织的原始形态,但在当今欧美各国仍较普遍。在德国,它也被称为小相互保险社,以区别于相互保险公司(大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社的组织与经营都很简单,以地区范围或职业类别为其业务范围,保单持有人就是该社社员,各保单的保险金额相差不大,因而每人有相等的投票权来选举理事及高级职员。通常设一专职或兼职秘书,领受工薪,他是相互保险社的实际负责人。所有保险赔偿款项及管理方面的开支均由社员共同分担;但是保险费的计算并无数理基础,而是采用赋课方式。相互保险社的适用领域很广。例如:英国的友爱社、保护与赔偿协会、船东保险协会;美国的兄弟社;等等。
2.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公司是保险业中特有的公司组织形态,是由预想特定风险可能发生的多数经济单位为达到保险目的而共同构成的非营利保险组织。这种保险组织是一种中性的社团法人,它既不是公益法人,也不是营利性法人。相互保险公司的社员必须是保险加入者,即一方面发生社员关系,另一方面又发生保险关系。社员与保险合同持有人是同一个人,当保险关系终止时,社员资格也随之消失。相互保险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是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但其理事也常聘请公司外部人员而并不局限于社员,因而可以利用非社员理事的各种社会关系,便于促进业务的发展。
相互保险公司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其经营方式是在创立时须由社员或非社员共同出资,用以支付创立费用以及作为业务费用和担保资金。这种资金与股份公司用作业务费用和担保资金的资本不同,即不属于股本,而是基金,具有负债性质,于创立时借人,偿还时还需付利息。但是,这种基金债务与普通的单纯性债务也有所不同:一是关于利息的支付必须等弥补了公司承保业务的损失以后才能执行;二是关于基金的偿还也须等到全部创立费用与业务费用摊销完毕并减除损失补偿的准备金后,若还有同额的储蓄金,方可执行。
相互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是:当有剩余时,因无股东分配,故要么分配给投保人(也即社员),要么留作公积金,作为以后保险费的补充;当不敷支出时,则按剩余金、公积金、法定准备金的顺序弥补,若还有不足则因实行定额保险费制而排除了社员的追补义务,故采取减额赔偿制,即削减一部分保险金。股份保险公司与相互保险公司的比较:
(1)从企业主体上看,股份保险公司由股东组成,相互保险公司由社员组成;股份保险公司的股东并不限于保险加入者,而相互保险公司的社员与保险加入者为同一人。
(2)从权力机关上看,股份公司为股东大会,相互保险公司为社员大会;股份保险公司的董事限于股东,相互保险公司的理事并不以社员为限。
(3)从经营资金上看,股份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股东,相互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于社员。
(4)从保险费的形式看,股份保险公司采取确定保险费制,股东承担股份保险公司的经营责任。当保险费有剩余时一般计人盈利;保险费不足时由股东设法填补,即投保人无须承担迫补保险费的义务。相互保险公司则大多采取不定额保险费制,所收保险费有剩余时分别摊还给社员,不足时再临时向社员征收,即社员有补交保险费的义务。
(5)从保险契约性质看,股份保险公司的契约属商业行为,对其营业课以税款,相互保险公司属非营利性质,故免除营业所得税。
(6)从利益处理看,股份公司股东对利益有全权处理权,相互保险公司的剩余须先支付借人资金及其利息后,其余额方可由社员享受。
成熟的保险市场,是合理生存、按需发展的市场,也是几百年来依法经营、逐步完善、不断调整、优胜劣汰的市场,又是包含各种阶层、各种组织形式、提供全面保险服务的市场。那么,究竟相互保险公司为什么能在激烈竞争中生存发展、壮大至今呢?分析发现,相互保险公司至少具备以下优越性:
1.相互保险公司赋予其成员(即购买保险的人)以民主管理的权利。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即成为该相互保险公司的股东成员,具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推选产生的董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直接从事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
3.因成员的责、权、利较为清楚明了,成员之间自然形成监督机制,不容易产生欺诈公司、骗取赔款的情况。据统计,我国目前保险欺诈案约占赔款的10%左右,如采用相互保险机制,就能减少欺诈赔款的比例。
4.相互保险公司能够大大降低业务成本。由于相互保险公司颇受被保险人欢迎,因此成员参加保险的积极性很高。这样一来,就节省了股份公司用来发展业务等方面的大量开支。与向股份保险公司投保相比,用较少的保险费,可得到相同的保险保障。
5.相互保险公司成员可得到应得的红利。股份制保险公司虽然也有某些利差返还的保险产品,但被保险人会认为这种返还说到底,不过是经过股份公司股东们分红后的利差。
6.相互保险公司经营稳定,不易破产。作为公司成员的被保险人,因权利和利益的制约,阵容稳定且逐年扩大。一旦遇上大灾之年,亏损可通过调整保险费在成员间消化。只要经营决策没有大的漏洞,一般不易产生像股份保险公司那样的破产。
总之,被保险人在相互保险公司中既得到与股份公司相同的保障,同时作为公司的成员,又拥有与股份公司的股东们相同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相互保险公司在各国争夺国内保险份额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