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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要求和建设单位要求,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者,也是监理服务合同的委托方和监理服务费的支付方,因此建设单位是监理单位的服务对象,而监理单位的监理对象是施工单位。根据《管理学原理》中明确的“管理”的五个职能:(1)计划;(2)组织;(3)人员配备;(4)指导与领导;(5)控制。监理单位为有效实施其管理工作,就必须对施工单位进行有效地“指导和监控”。这种以“工程项目能够更好、更快、更安全、更经济和更环保的建设”为目的的“指导和监控”,是监理单位依据监理服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为完成建设单位的委托而对工程项目提供的管理服务。在具体的工程监理过程中,特别强调监理人员应该实施“事前监理”。这种“事前监理”就是事先提醒和事先控制。事先提醒的监理方式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费用等方面都有好处,对施工单位更是有好处(如: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返工或其他损失)。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监理企业的组织形式包括:
1.公司制监理企业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公司在承担债务方面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
2.非独立法人监理机构
非独立法人监理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下设的专门从事工程建设监理的二级机构。例如,设计单位、科研单位、咨询单位中设立的监理部、监理公司。这种非独立法人监理机构仍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能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且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并要向法人资格单位负责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3.涉外监理组织形式
涉外监理公司是根据涉外法律规定和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中外合资监理公司、中外合作监理公司、外资公司和中外股份公司。
无论是公司制监理企业、还是非独立法人监理机构、或者是中外合资监理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监理企业,他们要想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必经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固定的场所、一定数量的注册资本等条件,在取得相应的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后方可开业运营。现阶段,在我国建筑市场上,监理企业的资质包括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一个监理企业如果申请多项专业工程资质,则主要专业项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1.依法承揽业务的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3)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4)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独立监理的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依法监理的责任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4.确认质量的责任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作为一个企业,监理单位也应依据国际质量标准,遵照下列步骤建立和完善其质量保证体系:
(1)动员、组织准备、培训和学习;
(2)质量体系策划;
(3)编写质量体系文件;
(4)培训内部审核员;
(5)质量体系试运行;
(6)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7)管理评审;
(8)质量体系认证前的准备;
(9)质量体系认证过程;
(10)质量体系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结构如图1所示。其中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对监理项目质量是一种约束,专家组提供强有力的指导,并通过监理项目的质量控制组的执行来保障项目的监理质量。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时,应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道德准则。
1.守法
监理单位的守法指的是依法经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监理单位只能在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活动。
核定的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单位资质证书中填写的、经建设监理资质管理部门审查确认的经营范围。核定的经营业务范围以外的任何业务,监理单位不得承接。否则,就是违犯经营。
(2)监理单位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一经双方签订,即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其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合同,即无效合同除外,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不得无故或故意违背自己的承诺。
(4)监理单位离开原住所承接监理业务,要自觉遵守当地人民政府颁发的监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并要主动向监理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管理。
(5)遵守国家关于企业法人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
2.诚信
所谓诚信,就是忠诚老实、讲信用,它是考核企业信誉的核心内容。
监理单位甚至每一个监理人员是否能做到诚信,都会给自己和单位的声誉带来很大的影响。
3.公正
公正主要是指监理单位在协调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是谁的责任,就由谁承担;该维护谁的权益,就维护谁的权益。监理单位要做到公正,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因私利而违心地处理问题。
(2)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唯上级或建设单位的意见是从。
(3)要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不为局部问题或表面现象而蒙蔽。
(4)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能力,尤其是要尽快提高综合理解、熟练运用工程建设有关合同条款的能力,以便以合同条款为依据,恰当地协调、处理问题。
4.科学
科学是指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要依据科学的方案、科学的方法、科学的手段进行,而工程项目结束后,还要进行科学的总结。
一、监理工作的风险类别
1.行为责任风险
监理工作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监理工程师超出建设单位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了自身职责外的工作,并造成了工作上的损失。
2)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造成损失。
3)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职责并造成了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
监理工程师由于在某些方面工作技能的不足,尽管履行了合同中建设单位委托的职责,实际上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并不是每一位监理工程师都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所有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因而无法完全避免这一类风险的发生。
3.技术资源风险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没有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一些风险。例如,在软件开发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方法,对开发过程进行了检查和监督,并未发现任何问题,但仍有可能出现由于系统设计留有缺陷而导致不能全部满足实际应用的情况。
众所周知,某些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同时,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无法对施工过程的所有部位、所有环节都及时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必然需要面对风险。
4.管理风险
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即使有高素质的人才,也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二、监理单位的风险防范方法
1.谨慎签订监理合同
监理单位在签订信息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之前,应该首先调查建设单位的资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次,在合同谈判的过程中,要争取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委托单位提出的合同文本要细细推敲,对重要问题要慎重考虑,积极争取对风险性条款及过于苛刻的条款做出适当调整,不能接受权利与义务不平等的合同,不能为了揽到信息工程监理合同而随意让步,从而丧失公平原则。
2.严格履行合同
对于监理工作中涉及的所有条款,监理工程师必须做到心中有数,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不要有漏项,也不要超越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去工作。
3.提高专业技能
现代信息技术发展很快,监理工程师必须不断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否则就无法适应现代工程建设的要求,易造成由于技能不足而带来的风险。
4.提高管理水平
监理单位必须结合所承担工程的具体情况,明确监理工作目标,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机构内所有成员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应该明确,落实到个人。“千斤重担众人挑,人人头上有指标”,使这方面的风险置于有效的控制之下。
监理单位资质是指监理单位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监理单位资质是企业人员素质、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业务经验、经营规模、社会信誉等综合性实力的体现。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资质管理是我国政府对监理市场准入控制的有效手段。监理单位的资质主要体现在监理能力及其监理效果上。所谓监理能力,是指监理单位能够承担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所谓监理效果,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后,在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施工环保、工程进度、工程费用和工程合同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一、建立安全监理体系
安全监理体系是实施安全监理的主体,建立安全监理体系,是进行安全监理的前提条件。只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监理体系,才能保障安全监理目标的实现。
1.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责任制
虽然项目监理机构常常远离企业本部,工作独立性强,但并不表明监理项目不需要企业的管理,尤其是安全监理的实施,更需要企业总部的关注和管理。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对本企业监理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全面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项目的安全监理具体负责。监理单位应建立内部的安全监理管理机构,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进行检查和指导,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的教育、培训。
2.组建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行使现场监理职能的主体,监理单位应根据投标时的人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明确机构中人员安全监理职责。
安全项目监理机构的建立及相应的制度。
3.召开安全监理准备会
在安全监理组织机构成立后,应由公司技术、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安全监理准备会,明确各位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以及安全监理工作制度,使现场安全监理工作能有章可循、奖罚有据。
4.员工的安全监理知识的培训
所有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在内,都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且项目监理机构在正式开展工作之前,宜组织人员对项目安全监理的知识进行熟悉,内容一般包括:
(1)国家现行与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主要有《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监督导则》、《若干意见》等。
(2)有关安全的强制性条文、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等。
(3)合同文件。主要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等。
(4)设计文件。经过有关机构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
(5)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机构安全监理的要求。
二、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1.带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
建设部下发的《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E2006324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监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监理规划中必须有以下内容:
(1)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要根据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和工程项目的安全特点,从地基基础、主体工程施工、装饰工程施工,到工程竣工验收的工程实施全过程。
(2)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安全监理的工作内容,应根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结合工程情况确定,应包括: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对工程隐患的安全监理等。
(3)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安全监理的工作程序除包括基本程序外,还应写明项目监理机构所应用的具体工作程序,如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查程序、内部信息沟通工作程序、安全隐患的处理程序、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等。
(4)安全监理的工作制度。安全监理工作制度是安全监理良好实施的保障,安全监理方案由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安全监理制度主要是现场工作制度。监理企业应及时跟踪关于监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当地对监理的各项规定,编制通用的现场监理制度,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一个成熟的监理企业,必定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安全监理工作制度。
项目监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所制订的安全监理制度,以及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制度,其内容一般包括:安全施工方案审查制度、安全监理工作会议制度、安全监理工作检查制度、内部沟通制度、安全监理月报制度、安全监理日志制度等。
(5)安全监理措施。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地方各项规定、合同文件,以及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措施,用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监理工作,是监理规划中安全监理部分的核心内容。
(6)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应是监理规划中安全监理的重要内容。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监理规划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研究修改,按原报审程序经过批准后报送建设单位,并按重新批准后的监理规划开展监理工作。
2.安全监理细则
建设部下发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危险眭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根据《若干意见》的规定,安全监理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监理的工作方法;
(2)安全监理的工作措施;
(3)安全监理的控制要点;
(4)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安全监理细则是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指导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编制应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1.监理单位的初选审查
业主在确定了委托监理的工作范围之后,即可开始选择监理单位。业主的项目管理班子在监理招标时,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需要和对有关监理单位的了解,可邀请3~10家监理单位,并分别约请每一家单位进行委托监理任务的意向性洽谈。进行洽商时,业主要向对方介绍拟建项目的概况、监理服务的要求、监理工作范围、拟委托的权限和要求达到的目标等情况,并听取对方业务情况的介绍,然后针对对方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就有关内容请其做出进一步的说明。会谈后,再对监理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和比较,确定邀请招标的监理单位的名单,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函。
初选审查只限于对邀请的监理单位资质、能力的总体考察,而不是评定监理单位对实施该项目监理工作的建议是否可靠、适用,因此审查的重点应侧重于投标人的资质条件、监理能力和经验、可用资源、社会信誉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理单位必须有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发的具有承担监理合同规定的建设工程监理资格的资质等级证书。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级,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①甲级。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5年以下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OO万元;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项目。
②乙级。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下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1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近3年内监理过5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3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项目。
③丙级。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8年以下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少于5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承担过2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或者1个以上专业工程项目。
甲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的一、二、三等工程;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的二、三等工程;丙级工程监理企业可以监理经核定的工程类别中的三等工程。
(2)监理单位应具有对拟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的实际能力,包括监理人员的数量、业务水平、主要检测设备等情况。
(3)监理单位的运营情况,包括财务情况、近几年的监理业绩等。
(4)监理单位的社会信誉,包括已承接的监理任务的完成情况,承担类似业务的监理业绩、经历及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2.邀请投标
业主项目管理团队向初选确定的名单发出投标邀请书,收到邀请书的监理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书面确认是否愿意参加投标,业主向愿意参加投标的监理单位发放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1)投标须知,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综合说明,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业务,投标文件的格式与无效规定,投标活动时间计划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评标的原则等。
(2)合同条件。
(3)业主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
(4)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5)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
(6)其他事项。
3.建设工程监理评标
监理任务完成的质量不仅依赖于实施该项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更多地取决于从事监理工作人员的专长、经验、判断和责任心等,因此监理单位的评选应以技术方面的评审为主,不以价格为主要标准。主要考察以下几方面的合理性和优劣性。
(1)投标人的资质,包括资质等级、批准的监理业务范围、主管部门或股东单位、人员综合情况等。
(2)监理规划和监理大纲,包括投标单位的监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监理工作内容是否包括了全部委托的工作任务,对投资、进度和质量进行控制的方法,监理方案的合理性和先进性等。
(3)拟派驻项目的监理组织机构的审核,包括组织机构的合理性,主要监理人员的资格和素质,重点审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素质,可通过人员的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上岗证书、已监理过的工程项目等反映;审查派驻现场人员计划表的合理性。
(4)监理单位提供用于本项目的检测设备和仪器,或委托有关单位检测的协议。
(5)近几年监理单位的业绩及奖惩情况。
(6)监理费用报价和费用组成。
(7)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对监理投标文件的评审通常采用综合评分法,即将上述重点考察指标进行权重的分配,再依据招标文件中说明的评标原则和预先确定的打分标准对各投标书进行评阅、打分,最终确定各投标书的得分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在评标实践中,也可以将技术建议书和财务建议书分开评审,以避免财务因素对技术因素的影响。
1.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关系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具体表现如下。
①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供监理服务,服务的内容包括监理合同所约定的服务内容和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有关报告和资料。
②建设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授权和及时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如设计文件及图纸、勘察报告、工程实施的各种合同等;提供合同约定的办公、通信、交通和生活设施;组织设计交底、技术交底会和第一次工地会议;支持项目监理机构在职权范围内的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员的威信。
③建设单位与监理机构在项目管理中职责分工不同,但目标是一致的,决定了他们相互配合工作的关系。
2.项目监理机构和承建商的关系
①项目监理机构与承建商在项目建设中是平行平等的关系。
②项目监理机构与承建商是在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和承建商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关系上建立起来的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③承建商有义务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有关建设方案。承包单位在完成隐蔽工程施工和材料进场时应报请项目监理机构现场进行验收,这是项目监理机构的权力和义务,也是保证监理成效的重要手段。
④承建商应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的指令。对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发出的监理指令,若承建商认为不合理时,应在合约时间内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进行确认或修改。如果监理工程师仍决定维持原指令,承建商应执行原指令。
3.项目监理机构与设计单位的关系
项目监理机构与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建设单位所授权的监理关系,是一种需要相互配合工作的关系。
①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监理应领会设计文件的意图。
②监理在工作中发现设计文件中存在缺陷或错误时,有义务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
③工程需要进行设计变更时,经监理审核同意后,应通过建设单位提交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或出版工程变更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