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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指令是指在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为保证工程质量而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整改通知或工作要求,是监理人员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监理指令按重要程度通常分为以下四个层次,逐级加重:口头指令;整改通知;监理工程师函;停工令。指令一般指上级对下级的指示命令,它具有行政强制性。在实行监理制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监理与承包商虽然不是上下级关系,而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承包商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理。监理工程师可以通过监理组织系统和项目组织系统,运用责权体系,采用指令对承包商进行有关事项的协调。这些指令有: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监理工程师通知、工程质量问题通知单等。因为指令有一定的强制性,被监理方必须执行。
监理指令的种类从表达方式上分,监理指令包括口头指令与书面指令两种。从管理层次上分,监理指令包括对总承包人、指定分包人的指令和总监理工程师对下属监理的指令。从指令的内容上分,有5种:
(1)工程质量控制方面的指令;
(2)工程进度控制方面的指令;
(3)工程投资控制方面的指令;
(4)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指令;
(5)其它方面的指令等。
要适当和谨慎运用指令:
监理单位是为业主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这种管理服务是在监理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的,如果超越权限时,应首先报请业主批准后方可发布有关指令。否则,监理工程师应对其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负责。
在监理组织内部,从总监、部门负责人、专业工程师到监理员都有相应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各司其职、各副其则。属于总监签发的指令,其他人不要签发。因为这种越权不仅有损总监的威信,同时也由于指令缺乏它应有权威性而丧失其应起到的作用,有损监理组织形象,给监理工作造成被动局面。另一方面,属于各部门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发的指令,总监也不要随意侵犯下级的权利。因为这种对下级的侵犯既是对下级人格的不尊重,又会挫伤下级的工作积极性,使下级感到无所适从,打乱了权力运行的正常次序,引起各种混乱状况甚至不正当的风气。同时,也驱使了下级的依赖性,事事要总监表态处理,增加了总监的管理难度和工作跨度,监理组织难以正常运行。
所谓建议性指令是越出监理工程师职权范围以外,带有咨询性质的指令。工程建设监理是一种技术服务性的活动,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不搞设计,他不负设计责任;监理不直接进行施工和采购物资,因此也不对施工和物资采购负直接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超出他的职责范围发出建议性指令或咨询意见,那么他就要为自己不经意的过失担当难以防范的责任。所以监理工程师在发指令或为了发扬合作精神提供热情服务时,一定要有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发建议性指令。
由于被监理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的监理,因此,监理人员不得用口头或行为炫耀自己的权威,动不动就以指令吓唬人。这种吓唬可能一时有效,但不可能长久。其害有三:一是容易引起对方的反感,出现问题,难以沟通;二是对方为避免下达不利的指令而曲意奉承酿成不正之风;三是这种威吓容易使对方文过饰非,使你看不到真相,特别是对于问题,容易留下隐患。
监理工程师在施工中发现问题,不要马上就生硬地下指令,也不要给人以难堪。而是要根据情况,事先进行诱导或警示,使对方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所在,从而对监理产生一种信服与敬畏感。这种情况下达的指令,对方容易接受,执行起来也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