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企业原则(Indepedent Enterprises Princi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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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企业原则是就常设机构本身的经营活动所实现的利润进行征税的原则。将常设机构视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对待,按独立企业进行盈亏计算。常没机构不论是同其总机构的营业往来,还是同联属企业的其他机构的业务往来,都应按照公开的市场竞争价格来计算其应得的利润。凡是不符合公平市场竞争原则的交易往釆,税务机关可以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按照市场上相同或类似商品和劳务价格予以重新调整。在缺乏公开市场竞争价格参考,常设机构的账册凭证又不足据以合理计算其利润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利润率的办法来估算。
在法律上,常设机构与其总机构是同一法人,相互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常设机构的资金由总机构拨付,其经营由总机构指挥,其利润由总机构分配,它没有独立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年算书,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各国大都规定,总机构应将国外常设机构的所得并入总机构收入,向其居住国纳税。所以,收入来源国按来源管辖权向常设机构征税,必须将常设机构视为独立的纳税实体,并要求常设机构独立地计算盈亏,把作为一个独立企业所取得的一切合法利润都归之于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法上,这就是所谓的独立企业原则。
实施这一原则的目的,主要是便于所得来源国对非居民实行以源征税。按照这个原则,常设机构不论是同总机构的营业往来,还是同联属企业的其他机构之间的交易,都应该按照公开的市场竞争价格来计算其应得利润。凡是不符合公平市场竞争原则的交易往来,收入来源地国的税务机关可在相同或类似条件下,按市场价格予以调整。在缺乏公开市场竞争价格参考,常设机构的帐册又不足以合理核定其利润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利润率的办法进行估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都要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单独设置账册,以显示其财务状况,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其与总机构和其他营业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要按照独立企业原则划分其利润。
独立企业原则给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如表1所示。
项目 | 思路 | 必备前提条件 |
独立企业原则的税收统筹 | 通过关联企业将费用分配到税负 较高的地区,从而有效地冲减 利润,缩小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 转移手法必须合法,否则是逃税,而不是税收筹划 |
通过关联企业将利润转移到避税 地或税负较低的地区 | 利润必须转移到避税地或税负较低的地区,这样才 能达到总体税负较低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