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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权融资是指政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特许权,由民间公司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并在有限期间内经营项目,以获取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BOT是特许权融资最为常见的方式。它是由土耳其总理厄扎尔1984年正式提出的,并得到广泛推广。在具体操作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变种,以下是比较常见的BOT融资方式。
1.标准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移交”项目开发商自己筹集资金,组建项目公司,建设基础设施项目,根据约定期限经营项目并取得收益,经营期满将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2.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经营—移交”它与标准BOT的区别在于,一方面,BOOT在项目建成后约定的期限内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而BOT只拥有经营权,另一方面,BOOT的期限比BOT长。
3.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设—拥有—经营”这种方式是项目开发商根据政府赋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但是不把该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
4.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设—转让—经营”;对于关系到国家安全的产业,项目建成后,项目开发商就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给政府部门,由国有公司垄断经营,或与项目开发商共同经营。
5.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设计一建设—融资—经营“这种方式是从项目设计开始,项目开发商就获得了特许权,直到项目建成后进行经营,取得投资收益。但项目开发商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
以上是BOT操作的不同方式,类似的还有很多,虽然形式不尽相同,但其特征是一致的,即项目开发商必须取得政府部门的特许权。
特许权融资的实质在于特许权协议。如果特许权协议问题谈判不成功,特许权融资就很难进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特许权协议是一个BOT项目在法律上的存在基础。其主要内容为: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权力的授予,即规定由谁宋授予项目开发商从事一个BOT项目在建设和经营等方面的特权;二是授权范围,即政府部门规定授予项目开发商主办一个BOT项目的权限范围,包括项目的建设、经营、维护等,有时授予项目开发商从事其他事务的权限等;三是特许期限,即政府部门许可项目开发商在项目建成后经营的期限,该条款与项目开发商的利益高度相关,是特许权协议的一条核心条款。
此条款主要是规定项目开发商如何从事BOT项目的建设,包括项目用地如何解决、项目的设计要求、开发商的具体义务、工程如何施工及采用什么样的施工技术、工程的建设质量如何保证、工程进度及工期延误等方面的内容。
此条款主要是规定一个BOT项目将如何融资、融资的利率水平、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融资等内容。
此条款主要是规定项目开发商经营和维护基础设施的方式和措施等内容。比如是由项目开发商自己经营项目,还是由其他公司接受委托经营项目等。
在实践中,该条款是一个非常难以谈判和确定的条款。该条款内容的合理性将关系到整个BOT项目的成败。
此条款主要是规定项目移交的范围、项目开发商如何对基础设施进行最后的检修、移交的方式及费用如何负担、移交的程序如何协商确定等内容。
对于许可方而言,使用许可是企业发展的一种方式,它使得许可方能够充分发挥本身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优势,利用他人的大量资本达到资本与经营的扩张。同时,许可方还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许可投资回报:
(1)获得权利使用收入;
(2)在合同中要求受让方按照许可方确定的价格购买许可方的产品;
(3)许可方供应的产品价格通常较高,而且一般要求被许可方大批量、大规模购买。当然,为了保证特许权融资给许可方带来稳定的投资回报,许可方一方面要对被许可方提供长期的服务与指导,另一方面要严格监督被许可方的产品质量。
在一定程度上讲,被许可方从开拓许可经营业务起,就承担了许可方转移的成本与风险。但是,许可经营方式之所以能成为国际流行的经营方式,尤其是跨国公司大量将其应用在商业服务业中,这其中必然存在着相互利益,从被许可一方来讲,通过许可可享受以下好处:
(2)许可方通常在一个地区内只有一家许可,这样对竞争者是一个限制,被许可方可获得相对的地区垄断优势;
(3)获取连带服务的好处,如贷款便利、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系统、会计与管理控制系统等;
(4)在企业经营与管理方面接受到标准的服务,吸收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而又不丧失企业的所有权。
概括而言,特许权融资使得很多缺乏资金、经营知识和技术技能的人能够开始他们的创业历史。被许可方在许可方提供的专项技能、资源、经验的保护伞下享受优惠的融资。
从我国出现首例BOT项目开始,历时13年,直到1997年4月国家计委才颁布了《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但对特许权融资这一方面仍缺乏专项规章制度。(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酝酿多年,至今仍未颁布实施。此状况带来的后果,一是使特许权融资项目运作不规范,造成遗留问题难以解决;二是不利于投资者坚定信心i或出现附加条件过于苛刻的情况。
目前的特许权融资项目规定为:建设规模为2X30万千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25万千瓦以下的水力发电厂,30—80公里高等级公路,1000米以上的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及城市供水厂项目。此规定带来的后果,或者使有些项目的经济强度不够(比如水电项目),不足以引起投资者的兴趣,或者将有些适合于特许权融资的领域排除在外。
政府部门仍对一些项目保留最低回报率的承诺,使这种特许权融资变异成为债务融资,这不符合国际惯例。这一做法带来的后果,一是会助长投资者的盲目讨价还价,导致其将风险全部转嫁给政府部门;二是使项目开发商不关心经营效益,与政府部门借助于该种方式提高投资效率的初衷相悖。
由于特许权融资参与各方对特许权融资的特点与内在规律未能充分掌握,从而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加大了运作成本,经历了许多曲折,挫伤了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在总结国内BOT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特许权融资暂行规定),对特许权融资的产业规定、政策限制、管理机构及其分工、实施单位、项目审核、投资者资格审查办法、投标程序、新闻发布、合同文本的提供和审核、有关优惠政策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提高运作效率。同时,坚决制止政府部门对特许权融资给予最低回报率的承诺,严禁国内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为其融资提供担保。
一是将特许权融资的对象由主要面向外商改为面向国内外投资者,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通过招标选择理想的项目开发商。二是根据加入WTO后产业开放的态势,进一步扩大特许权融资范围,使项目对投资者真正具有吸引力。三是把一些过去由政府高度垄断的项目对社会开放,尝试使用特许权融资。
TOT方式是指将建设项目移交给民间资本经营,根据未来收益情况,政府部门可以一次性取得补偿资金。经营期满后,民间资本再把项目移交给政府部门。这种方式避免了BOT方式在建设期内蕴藏的巨大风险,可操作性较强,因而易于推行。
特许权融资方式 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主编.中国交通运输业.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5.
特许权融资是利用外来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模式或结构。
基础设施的建设传统上是由国营部门承办的。在一个特许经营权项目中,私营公司被授予特许权来建设和运营通常是由政府经营的设施。这种设施可以是发电厂、机场、收费公路、隧道或水处理设施等,该私营公司还负责项目的筹资,在特许期结束时,该私营公司将把项目所有权交回给政府。特许期的长短主要取决于该工程建成后的运营收入需要多长时间足以还清开发商的债务,而且使其付出的辛劳和承受的风险得到一定比例的回报。这种项目融资方式的基本思路是,由项目所在国政府或所属机构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以有限的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项目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特许权融资是利用外来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模式或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