牲畜保险合同

目录

  • 1 什么是牲畜保险合同
  • 2 牲畜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1]
  • 3 牲畜保险合同的内容[1]
  • 4 牲畜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 5 参考文献

什么是牲畜保险合同

  牲畜保险合同是指以提供畜力、食物和繁殖用的牲畜为保险标的农业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通常包括役用畜(如牛、马、骡、驴和骆驼等)、乳用畜(如奶牛等)、食用畜(如肉牛等)和种用畜(如种牛、种马等)。

牲畜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

  保险人承保时,往往对投保人、投保牲畜及管理条件有一定的条件限制。

  1.投保人的适用范围

  为了加强保险牲畜的饲养管理、防疫防灾工作,保险人要求投保人必须是牲畜的所有人或单位,如国营和集体农场、牧场、良种场、垦殖场、林场;个人或几户共有的牲畜。

  2.保险牲畜的适用范围

  为了防止道德危险,杜绝不正常的危险事故,保险人对保险牲畜有比较严格的规定,通常要求其必须是有使役价值的牲畜,对于幼畜或理应淘汰的老畜和病残畜,则不在承保之列。如规定耕、力畜年龄在2—13周岁以内;奶牛年龄在2—12周岁以内;种畜年龄在3—9周岁以内。

  3.管理条件的适用范围

  保险人通常要求牲畜的管理条件必须是正常的,所谓正常的,即应当有专人饲养管理,并做到圈干食饱,合理使役等。对于没有畜舍,常年放养或畜舍破烂,进风漏风的饲养条件;或者几户共有,无专人饲养的牲畜,保险人则不予承保

牲畜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保险期限

  (一)保险责任

  其保险责任有三类:其一为疾病类,包括一般疾病、传染病、胎产和阉割引起的损失。此外,为防止疾病传染,经当地政府部门或畜牧部门命令,牲畜被宰杀或掩埋的,保险人也承担保险责任。其二为自然灾害类,包括火灾、洪灾、淹溺、暴风雪、地震、地陷、崖崩、雹灾和雷击造成的损失。其三为意外事故类,包括触电、摔跌、互斗、碰撞、窒息、野兽伤害、建筑物或其他物体倒塌引起的损失。投保人投保上述基本险后,还可以加保附加盗窃险医疗险(为保险牲畜治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二)责任免除

  保险人不承担的危险主要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对牲畜进行不合理的使役,致使其劳累而死;不按兽医部门的要求对牲畜进行防疫或治疗;由于第三者责任而造成的牲畜伤亡;其他未列入保险责任的危险事故。

  (三)保险期限

  牲畜保险保险期限一般为1年,也有半年期的。但是,保险责任通常自保险单签发10—20天后开始,因为保险牲畜通常要验体检疫,保险检疫期间牲畜生病死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续保的除外)。

  二、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

  (一)确定保额的原则

  1.评定价值不能超过市场价

  确定保额的基础有两个:一是市场价格;二是评定价值,评定价值不能超过市场实际价格,否则容易发生道德危险

  2.低保额

  为加强被保险人责任心,避免引起“养牲畜不如死牲畜”的错误想法,牲畜保险不宜采取足额或高额承保,承保成数要在实际价值的70%以下,让被保险人至少承担30%以上的责任。普通牲畜按实际价值的4—6成承保;种畜按实际价值的5成承保。

  (二)保额的确定方法

  1.按帐面价值与承保成数确定保额

  对于国营、集体农牧场等单位的牲畜,保险人一般按保险牲畜的帐面价值与承保成数确定保额。承保成数在40%—60%之间。

  2.逐头协商评定保额

  对于个人或几户共有的牲畜,保险人一般根据畜龄、饲养管理条件和牲畜健康情况等因素,采取逐头协商评定保额的方法。

  3。根据市价和畜龄分档规定保额

  这种方法即由保险人事先根据市场价格和牲畜畜龄,分档次规定保额,供投保人投保时对号入座进行选择。

  (三)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根据不同种类的牲畜,以及该类牲畜的损失率等因素厘定,为了稳定保险业务,通常在根据损失率计算的保费上,再加上风险准备金(一般在损失率基础上加成10%—20%),其又称为不定赔款准备金。保险实务中,牛的年费率一般在3%—6%之间;马、骡、驴等一般为5%—8%。

牲畜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一)及时出险报案

  出险时,由于保险人要立即进行现场查勘;牲畜的残值可以利用等特点,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及时出险报案。这里的及时,是指被保险人必须在24小时内报案,超过24小时的,无论牲畜的残值能否利用,保险人都按一定比例扣除残值;超过48小时的,保险人不予赔偿,退回保费

  (二)赔偿处理

  1.一般情况下的赔偿处理

  一般情况下,保险人按以下方法处理赔偿:(1)按帐面价值与承保成数确定保额的,以保额为限,扣除残值后赔偿。(2)按逐头协商评定价值确定保额的,以保额为限扣除残值后赔偿。(3)按规定保额承保的,根据档次给予相应的定额赔偿,不扣除残值。

  2.特殊情况下的赔偿处理

  (1)对于因传染病而被命令捕杀掩埋的牲畜,由于其没有可变价的残值,赔偿中不扣除残值,有关部门给予一定补偿的,则应在赔款中予以扣除。(2)对于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永久性丧失使用价值的牲畜,经保险人同意淘汰处理的,应增加残值扣除的比例

参考文献

  1. 1.0 1.1 方乐华.保险法论.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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