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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财产一切险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风险和人为的风险,它是涉外财产保险的一种。在国外,财产一切险保单大体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工业一切险;第二类是商业一切险;第三类是家庭一切险。目前我国广泛使用的涉外财产一切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吸收了国外财产一切险条款中的一些基本内容而制订的。
涉外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财产范围,即有关叮保利益以及特约保险的财产和不保的财产,其规定与涉外财产保险基本相同。
涉外财产一切险的保障责任范围很大,其保障除除外责任外的自然灾害和一切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所谓意外事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必须是突然的;其二,必须是不可预料的;其三,必须是造成损失的。与涉外财产保险相比较,财产保险的风险是列明的,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条款中列明的风险。而涉外财产一切险则相反,其风险没有列明,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保险单条款中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这也就是一切险名称的由来。
由于涉外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非常广泛,如无免赔额规定,保险公司就必须对任何一笔小额损失都给予赔偿。这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和保险人的理赔都是不经济的,而且人力也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因此,一个合适的免赔额对投保双方都是必要的。所谓免赔额,也就是起赔点,当被保险人财产损失金额达到这一点后,保险公司才给予理赔。
由于涉外财产一切险也是不定值保险,因此,其保险金额与赔偿基础的解释与涉外财产保险是一致的。其它事项也都大体相同。
保险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检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政府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缺陷。
7.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篷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动以及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