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一切险(Property All Ris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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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一切险的保险财产及费用一般可包括:建筑物(包括装修)、机器设备、办公用品、仓储物品、清除残骸费用、灭火费用等。财产一切险的保障程度比较宽。被保险人遵守保险单中的各项约定,是人保财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在投保了财产一切险的基础上,经与人保财险公司协商一致,可由人保财险公司加批若干附加条款,以增加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定义:
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六)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十)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
(十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
(十二) 公共供电、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十三)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四)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五)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六)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七)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赔偿处理
(一) 如果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选择下列方式赔偿:
1、按受损财产的价值赔偿;
2、赔付受损财产基本恢复原状的修理、修复费用;
3、修理、恢复受损财产,使之达到与同类财产基本一致的状况。
(二) 受损财产的赔偿按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市价低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市价计算;市价高于保险金额时,赔偿按保险金额与市价的比例计算。如本保险所载项目不止一项时,赔款按本规定逐项计算。
(三) 保险项目发生损失后,如按全部损失赔付,其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四)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项目,若发生损失,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五)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予以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物质损失赔偿金额之和以受损的被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六) 赔偿损失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七)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
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严格履行下列义务:
(一) 投保时,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列明的事项以及保险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作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二)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根据本保险单明细表和批单中的规定按期缴付保险费;
(三)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包括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保险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保险人承担;
(四) 在发生引起或可能引起本保险单项下索赔的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
1、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在七天或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
2、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3、在保险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保留事故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
4、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5、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