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保险(Foreign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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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险是指为对外经济贸易、国际交往而办理的保险业务。指保险人在对外经济活动和人员交往中所经营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它是在涉外领域中实施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公司(保险人)通过集中被保险单位或个人按照保险合同或法律规定交纳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并按照保险合同或法律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约定的对象,在其遭遇保险事故受到经济损失后给予经济赔偿。
①风险转嫁和承担是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
②大面积分散危险的概率必须以国际”的概念为基础
③保险费收取和赔偿基金的组成均以外国货币作为计算单位
④保险规章、费率和经营方法必须同国际保险市场的惯例相适应
涉外保险业务归纳起来可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人身保险四类。
①财产保险,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远洋船舶保险、涉外船舶建造保险、涉外集装箱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涉外建筑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国际航空保险、汽车保险、邮包保险、火灾保险、盗窃保险、营业中断保险、机器损坏保险、进出口家禽家畜死亡保险。
②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修船责任保险、保赔保险
③保证保险,包括:履约保证保险、付款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
④人身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疾病保险、人寿(死亡)保险、人寿(生存)保险、人寿(两全)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财产或其利益的损失。在责任保险中,凡是根据法律或契约,被保险人应对其他人的损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给予补偿。在信用保险中,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保证,如果由于关系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在人身保险中,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在保险期满后负给付约定的保险金责任。
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涉外保险业务主要有:人身意外保险、旅客人身意外保险、三资企业财产保险、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保险、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工程合同保证保险、忠实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
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各种对外交往的发展
②提供各种损失保障,增强外来投资者的信心
③在国际范围内分散危险,稳定国家外汇收支,减少国际商品交换的物质损失,为国家积累和节约非贸易保险外汇资金
我国企业在国内办理涉外保险有以下好处:
1、手续简便,赔款迅速,企业在国内保险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直接办理各项涉外保险出单及有关手续,简便可靠。万一发生灾害事故,当地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可以就地进行检验,能够及时得到外汇补偿。如果在国外保险,还需要与外国保险公司联系,函电往返,手续繁琐,耽误时间。
2、条件优越,节省费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涉外业务,实行低费率政策,尽量减轻被保险人的负担。一般说来,国外保险费要比我国高,因为国外的服务费用及开支都比我国;高得多。如果企业在国内保险,不仅费率较国外低,而且条们:优惠,例如进口货物运输保险,国外保险责任一般均从装货港发货人仓库,到卸货港收货人仓库为止,而我国对进口货物的保险责任,扩展到从卸货港至收货人仓库为止,对出口货物,则增加国内运输途中的保险责任。
3、保障充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涉外保险条款,既参照同际习惯,又力求简明易懂。发生争议可在国内解决,有利于维护闷家和企业的权益,而外国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一般较为繁琐,发生争议时如不熟悉外国的法律和手续,我方往往难以胜诉。
4,为国家多创外汇。保险是一种无形贸易,进口货物在国内保险,可以节约国家外汇支出,出口货物在国内保险,可以增加冈家外汇收入,为国家多创外汇,积累一笔外汇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