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制度(Customs Valu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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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制度是指一国在实施从价征收关税时, 由海关根据国家的规定,确定进口商品完税价格,并以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作为计征关税的基础的一种制度。但是,海关估价若被滥用,人为地高估进口商品的价格,无疑就增加了进口商的税收负担,对商品进口形成了障碍。美国的美国“售价制”的特殊估价标准使焦油产品、胶底鞋类、蛤肉罐头和毛手套等商品的国内售价很高,从而使这些商品进口税收负担大大增加。
海关估价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海关估价制度是由参加海关估价的主体、海关估价活动和海关估价作业程序三部分构成的法律制度。
其中包括三方面内容:(1)对进出境货物的人员或纳税义务人的权利义务和海关的权利义务等的有关规范;(2)估价的准则,即限定在什么情况或条件下的价格才能作为海关估价的价格或价格依据、估价的方法、海关审定价格的办法等具体业务操作规程;(3)为了保证估价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各种管理措施或执行程序,如价格申报、交验单证、申报时间地点等手续制度,对估价争议的解决、违章处理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狭义海关估价制度是指海关估价准则、估价方法和海关估价的具体操作规程等规定。
海关估价制度的关键是估价准则。因为估价准则不同,估价方法就不同,价格制度也就不同。比如,以CIF为估价基础审定的完税价格就要大于以FOB为基础审定的完税价格,如果两者税率相同,前者应征的关税税额要大于后者,这样,前者的实际关税水平就要高于后者。另外,税率的变动比较敏感,而改变估价的方法却不易被发现,也很难证明其对关税影响的程度,所以海关估价对征收关税所产生的影响,比起单纯地降低或提高税率具有更大的隐蔽性。
所谓海关估价制度,指的是进口国海关当局对进口货物的货价进行估算,并以此价格作为计算应付关税税款基础的制度。
关税最基本的种类是从价税(例如,进口产品价值的20%) 或从量税(例如,每公斤或每升2美元〉。对于某些商品,还征收复合或混合税,既按从价税又按从量税征收(例如,价值的10%+每公斤2美元)。
国际上,大多数国家按照从价税的方式课征关税。征收从价税,大致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第一,由于从价税是按照货物的价值计算的,使用从价税可以较容易地估算出应得多少财政收入。第二,由于从价税对低价产品所课征的关税额,低于对高价产品的关税额,从价税比从量税更公平一些。例如,从量税为1升/2美元, 对于价值2美元一瓶的廉价酒来说,税率为100%;而对于价值20美元一瓶的高价酒而言,只相当于10%的税率。10%的从价税对于较廉价的酒的税赋为 0.2美元,较昂贵的酒的税赋为2美元。第三,在国际关税减让谈判当中,以从价税为基础容易比较各国的关税水平及谈判关税减让。
但是,按从价税征收的关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使用何种方法确定应税的完税价格。因而,假如海关确定完税货物价值为1000美元,那么,按照10%的从价税就征得100美元的关税。海关如果确定完税价格为1200美元,那么,进口商就不得不为同一商品交纳120美元的进口关税。如果海关不以发票上列明的价格作为确定价值的依据,而采取其他方式,那么关税减让对贸易产生的好处就会大打折扣。因此,为了确保进口商应纳关税不高于进口方关税减让表中所确定的正常关税水平,因此,确立对货物进行估价的规则,便显得至关重要。
在国际贸易中,有些国家为了限制进口,对进口货物采取任意武断的估价,成为非关税壁垒的重要形式,为了便于贸易,乌拉圭回合达成了海关估价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