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Customs Va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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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估价指经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也称为海关估定价格。进出口货物的价格经货主(或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后,海关需按本国关税法令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或估定其完税价格。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价格形式多种多样,海关估价以何种价格为依据,各国都有不同的规定。最通常使用的进口货物估价依据是到岸价格。有些国家则使用离岸价格、产地价格或出口价格,也有些国家使用进口地市场价格,进口国官定价格,或同时使用几种价格。
作为估价依据的价格不等于是完税价格。需要根据国家的估价规定进行审查和调整后才能规定为完税价格。由于各国海关估价规定的内容不一,有些国家可以利用估价提高进口关税,形成税率以外的一种进口限制的非关税壁垒。因此,国际上要求有一个统一的估价规定,并为此做了很大努力。
海关估价对征收关税很重要,并且它还是在一国边境缴纳各种捐税的基础,当许可证管理和进口配额依商品价值确定时,它也是很重要的基础。更为重要的是海关估价可构成重要的贸易壁垒,某一商品因海关完税价格不明确而对其贸易的影响远比关税本身严重得多。
由于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临时实施时仅要求各缔约方最大限度地适用总协定,故各国加入"关贸总协定"前的法律中如果有与总协定第七条不一致时,如依商品原产国的价格作为估价依据,也不要求修改使之与总协定一致。这使各国政府征税的方法大相径庭,并具有浓厚的保护色彩。为此,东京回合海关估价谈判目的在于制订一个更统一,更明确、具体的;并因此提供一个平等的、统一和中立的符合商业实际的海关人寿估价系统,以此防止武断虚估价的情况出现。
海关做人守则适用于海关对进口商品征收从价税的商品的估价。它并没有规定出口关税的征收或依据商品价值实行配额管理时也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不过,总协定第七条对此规定了义务。同时也未规定征收国内税或外汇管制时有义务采用这种估价方法。
守则规定了6种可供选择的估价方法,海关在使用时,应严格按以下顺序:只有当按照第一种方法无法有效地作出估价时,才选择第二种方法,以此类推。但可以在第四与第五种方法之间任选。具体6种方法为:
(1) 实际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是指商品出口到进口国对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格,这通常是发票上的价格,但也并非总是如此。
(2) 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Identical Goods)。是指与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同类商品的价格。所谓相同产品指在各方面相同;包括其物理性能、质量、信誉。如果表面上具有微小差别的其它货物,不妨碍被认为符合相同产品的定义。如果具有两个以上相同产品的成交价格时,应采用其中最低者来确定应估商品的关税价格。
(3) 类似商品成交价格(Transaction Value of Similar Goods)。是指应估商品同时或几乎同时出口到同一进口国销售的类似商品的成交价。所谓类似商品就是尽量与应估商品比较各方面不完全相同,但它有相似特征,使用同样的材料制造,具备同样的效用,在商业上可以互相替代的商品。在确定时应考虑包括该货物的品质、信誉、现有的商标等。
(4) 倒扣法。是以进口商品,或相同、类似进口商品在国内销售时的价格为基础减去有关的税费后所得的价格。倒扣的项目有代销佣金、销售利润和一般费用、进口国国内的运费、保险金、进口关税和国内税等。
(5) 估算价格(Computed Value)。是以制造该进口商品的材料、零部件、生产费、运输和保险费用等成本及销售进口商品所产生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为基础进行估算的完税价格。
(6) 顺序类推法。当以上任何方法都不能确定海关估价时,应通过采用与本协议的原则或总协定第七条精神相符合的合理方法在进口国可得到信息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禁止使用的估价方法有:
①进口国生产的商品在本国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海关从两种可选择的估价中选用较高的估价制度;
③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商品价格;
④除已确定的进口商品的估算价值以外的其它生产成本;
⑤出口到除进口国以外其它国家的商品价格;
⑥最低海关关估价;
⑦武断地或虚假地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