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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甚为普遍。兼职区别于全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职务的工资。
中国一般不实行兼职的政策,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允许职工在完成8小时工作任务外,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允许教师、科技人员、律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并取得一定的报酬。此外,中国还有些兼职是不宜领取报酬的,如行政人员兼教学,教师兼行政职务等。
首先兼职是同时做两份或两份以上的工作或担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职务,但有一项是主要的,所兼职是次要的或辅助的。
其次,一般而言,兼职的工作时间会少于正常工时的职员,且工资亦较正职人员略低。
再次,依工作性质的不同,工时和工资不一定会比正职人员来得低,一般来说,持续性、定期的兼职工时一般较长,工资亦较低,而短期、临时或非定期的兼职则工资较高。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一种。但是,由于兼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属次要劳动关系,与原劳动关系处于主次地位,因此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处于虚实地位的多个劳动关系。如我们常说的停薪留职,与一个单位存在名义上的劳动关系,又同时与多个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极大地混乱了我国的劳动管理秩序,因此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非全日制工、下岗再就业人员以及协保人员的双重劳动关系也不为法律禁止,相反的属于国家积极推进就业的范围。因为,这些双重劳动关系处于多种劳动关系平行的地位。总之,对双重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兼职制度无论对个人、社会都有益。从个人角度看,同时,从事两种职业(如在大学教课同时在企业任职,或同时在企业任职,或同时在两所大学、两个企业任职)对补充自己的知识和工作经验是有益的。从社会看,在缺乏某种人才时,允许兼职工作,有利于人才潜力的发挥和知识的传播。
兼职是一种正常工作之外的零工,可以是体力的也可以是脑力的,它们一般不要求或者要求工作者的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强度不是很大,当然了,工资也不可能很高。目前,中国的大部分企业都不允许员工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做兼职。这样会比较影响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工作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