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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亩,又称地丁合一,是把丁役银(即人头税)合并在田赋银(即土地税)中一起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清初的赋役制度沿用明代的一条鞭法,丁银和田赋仍然独立存在。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穷丁、失地之丁越来越多,农民隐匿户口、流亡迁徙等逃避丁银的现象日益严重。为了增加人丁数量、稳定税收收入,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 年)下令“圣世滋丁,永不加赋”,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总数为基数征收丁银,此后新增的人丁一律免征丁银。雍正即位之后继续进行赋役制度改革,从雍正二年(1724 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摊丁入亩,并逐步放松对户籍的控制,允许农民和手工业者自由迁徙以出卖劳动力。摊丁入亩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同时也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它彻底取消了人头税,结束了按人丁和地亩征税的双重标准,使赋役制度一元化,并且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促进了人口的增长,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土地兼并,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1、起源
清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2、具体做法: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明代行一条鞭法,清代继续施行,部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部分丁银按人丁征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摊丁入亩后,地丁合一,丁银和田赋统一以田亩为征税对象,简化了税收和稽征手续。
一、土地兼并是实行“摊丁入亩”的催化剂
“摊丁入亩”是清统治者用以缓和土地兼并的一项政策。早在清朝入关之初,皇室、贵戚和官吏就圈占土地,土地兼并由此一发而不可遏止。后来随着地主经济的复苏,他们对土地的兼并更加狂妄之极。或购买、或奏讨、或投献,手段多种多样。尤其是在那样一个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的时代,土地也被纳入商品的范畴进行交易,地权转移因土地买卖而加速,“千年田八百主”。土地集中已达无可复加的地步。于是农村里分化出大批无业光丁。
其次,丁役负担的严重不均。封建国家征收赋役的原则是以土地和人口为依据的,人口大量流亡势必引起丁役负担不均。
最后,人丁逃亡和丁役不均又会引起一系列连锁反应,危及到清政府的统治。第一,“以田为经,以丁为纬”征收赋役会影响政府收入。因为“丁额无定,丁银难征”造成不少的钱粮亏空。从康熙五十年到雍正四年之间,大多数省份,百年积欠钱粮都达几十万至儿百万。第二,丁役负担沉重地压在无地少地的农民身上,造成阶级矛盾的尖锐化,当时结成党类围攻城府的事件时有发生。
以上的论述说明,“摊丁入亩”的推行最终是由于土地兼并的危害性威胁到清政府的统治。有的论者把丁役不均说成是“摊丁入亩”最主要的催化剂,恐怕失之偏颇。
“摊丁入田”以后,地主的利益不象明代以前那样优厚,土地的负担大幅度加重。“摊丁入亩”的原则是“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而地主田多丁少,农民田少了多,于是“富户也困于役,而置产困也。”当然,地主政权的这种作法,并非超脱于他们的阶级利益之上,恰恰是为了挽救其临近灭亡的命运,才如此破釜沉舟的。
二、“摊丁入亩”使人身控制进一步加强
众多的论者认为“摊丁入亩”,“废除了编审制度”,“人身控制削弱了”。我们的看法恰恰相反。试想,农民的人身解放怎么会不通过阶级斗争的手段而轻易获得呢?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事实上,“摊丁入亩”的根本宗旨就在于控制人口流动。“摊丁入亩”作为一项政策,之所以能推行起来,也是以户籍的稳定为前提的。 中国的农民同土地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农民呢?只会固守土地。那些“舍本逐末”的农民完全是在破产和失业的威迫下采取的无可奈何的行动。
其实,一种被强化了的人身控制政策实行起来了。保甲制度在许多方面比以前的禁令严格多了:凡天下之人“出注所往,入注所来”,“稽察盗贼、逃人、奸究、窃发事例。”那么,“摊丁入亩”后的人身控制之严就略见一斑了。
“摊丁入亩”使得农民更牢固地束缚于土地,也就稳定了地主经济,强化了一家一户的自然经济体系,成为资本主义萌芽发展的一道障碍。
三、“摊丁入亩”以后的某些情况
“摊丁入亩”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其中自然有生产力发展的惯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这时生产力的发展,“仅仅是现有生产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质的飞跃。农业上只是耕地面积和劳动力的增加,这正好说明农村控制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业上只是工艺和专业化方面的某些改进。作为生产力诸因素中较重要的一环——生产工具却没较大突破。可见这时生产力的发展是十分有限的。
“摊丁入亩”对土地兼并的抑制,使大量自耕农生存下来,为清朝的统治注入了强心剂。自耕农对封建制度有很大的适应力,对资本主义关系有较大的排斥性。首先,自耕农是封建政权各种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其数量的增长对封建国家政权起了稳固的作用。正如马克思说的:“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是捐税”。在封建社会里农业人口占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自耕农人口的多少,往往被看作是封设经济稳定程度的晴雨表。正因为这样,历代地主阶级改革者,总是主张用“均田”和“限田”一类办法来保护自耕农的大量存在。“摊丁入亩”的目的理应是有这层意思的,既然自耕农对封建经济有很大适应性,那么就无法与资本主义相并存了。实际上,新的资本主义萌芽所需的条件不能在自耕农中形成。因为自耕农生产规模狭小,其手工业处于服从地位,社会分工极难发展。其土地只是零星小块,能成为自己生活的有限条件就不错了,根本谈不上成为剥削他人劳动的手段。
“摊丁入亩”后,农民的赋役负担大致普遍均衡起来,人为地阻碍了小生产者的分化。而这些被置于相同处境上的农民,其生活是相当痛苦的。
“摊丁入亩”对丁徭的取消助长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为例,这以前每年人口的增长数字极小,甚至逐年下降。《黄冈县志》第四卷载黄冈县从康熙十年至五十年期间,平均每年只增一个半丁。这以后就绝然不同了,人口增长达到前所未有的指标。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产力的提高,反而成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因为生产资料的增长赶不上人口的增长,就必然造成大多数人口忙于生活消费资料的生产,农产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当然,“摊丁入亩”作为一项地主阶级的改良措施,还是有一定积极意义的。浙江《嘉兴府志》评价说:“田亩起丁,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不少,计亩科算,无从欺隐,其利一,民间无包赔之苦,其利二,编审之年,照例造册,无须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无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从康熙五十年到光绪九年长达半个世纪的漫长岁月里,“摊丁入亩”在遇到各种非议和斗争之后,还是最终推行于天下,想必于统治阶级说来是得利无穷的。
首先,从其实施的历史背景来看,摊丁入亩政策,萌发于一条鞭法之中,普及于雍正初年的全国各省,是明代差徭改革的继续和发展。这次税制役法的改革,其中心内容是将过去的丁役银、人头税合并到田税银里,一起征收。早在明代中期,由于官府对徭役的横征暴敛,再加之自然灾伤,使得农民大量逃亡,从而造成多达万石税粮(相当于全国税粮的十分之一的遗荒田的产量)的损失。向称耕田不足的福建省延平等府也形成了千里一空,良民逃避,田地抛荒的局面。浙江省的金华府、台州府所属各县,也因人口逃散而生机顿减。这种现象越来越严重。到嘉靖年间,国内各地形成了所谓客户多,主户少,流窜人口遍地 的局面,使得官方屡屡遇到差丁不足,工役难兴的困难。在此形势逼迫下,赋役的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许多官僚、绅士认为土地万世而不变,丁口有而盛衰,定税人头税。清政权建立之初,战火仍在燃烧,百姓死伤流亡甚多。明末天启三年,全国在籍人口尚有五千多万人,而到清顺治八年,却只剩下三千余万人。明万历年间,在册耕地为八十多万顷,而到清顺治八年,则只剩下五十多万顷了。山河残破,经济凋蔽。且阶级矛盾十分严重,国内大小起义暴动数十起。清朝统治者为了招抚流亡,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巩固政权,毅然抛弃了关外的赋役制度,看中了前朝曾经小试过的摊丁入亩制度。清初,明代原有的户部税役册簿大量地毁于兵火,清政府便以仅存的《万历条鞭册》为依据,进行赋役的征发。在其征发的过程中,清朝统治者逐渐体会到了《万历条鞭册》中某些摊丁入亩措施的合理性,加之在康熙后期,国内土地兼并严重,一邑之中,有田者十一,无田者十九。土地兼并又造成大量的人口流动,不少人丁聚而复逃,丁额缺,丁银失,财政徭役以丁,稽查为难,定税以亩,检核为易。他们主张,丈地计赋,丁随田定,即实行摊丁入亩,以期通过采用赋役合一的办法来消除前弊。土地确实是完整的、稳定的,而人口却是变动的,因此,按田定役或摊丁入亩的制度就比按人丁定役的里甲制度要稳妥和适用。清朝也是顺应晚明的这种趋势,即本着前朝役法改革的精神,更为广泛地推行摊丁入亩,以用田编役之法逐渐代替了里甲编审制度。清康熙年间,丁随粮派或以田摊役的地区,在全国全面颁行了摊丁入亩之制,饬令各省奉行。这样,将丁役银负担从人口方面全面转向土地方面,以减轻贫民疾苦,稳定社会秩序、稳定财政收入的役法改革就势在必行了。
其次,从其实施的现实背景来看,清朝实行摊丁入亩,始于康熙五十一年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谕令,试行于五十五年的广东,推广于雍正初年。当时正值康雍乾盛世,中原无战争,边关无寇扰,国用充裕,社会安定。着名清史专家戴逸先生认为,这一时期,清王朝在政治、经济、外交、文化、教育等方面都取得了辉煌成就。他还援引美国学者肯尼迪《大国的兴衰》一书中的有关数据以资说明,即十八世纪中国的工业产量,占世界的百分之三十二,全欧洲也才占百分之二十三。着名经济史专家吴承明先生也认为,有清一代,生产增长,市场繁荣,十八世纪达于高峰。十八世纪,中国与西方比,无论在国富或民富上都胜一筹,至少旗鼓相当。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实行赋税改革,其目的不可能局限于一时的财政冲动,而更多的是通过赋税制度这一联系千家万户的大政的优化, 来达到长治久安;应视为一种刻意展示的政治姿态,隐含着无比的政治自信,这才是康熙大帝的胸怀。
众所周知,自康熙二十年平定三藩之乱后,清王朝在中原的军事威胁已不存在,但是其入主中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屡遭怀疑,这就是来自那些意图复辟明王朝的遗老们的非议与讥诋。要彻底孤立他们,就需要政治、经济双管齐下,政治上高压震慑,即后人熟知的兴文字狱;经济上迂回徐进,先是频繁蠲免钱粮,继则永不加赋,借助宽松优容的赋税政策来固结中下层民众,瓦解遗老们的社会基础。另外,时至康熙五十一年的清圣祖玄烨已是武功文治集于一身, 自然也要彰显政绩,光大恩德。玄烨本人就曾多次向臣下标榜自己的亲民爱民、体察民情。如康熙四十二年(公元1716年),他说:朕四次经历山东,于民间生计无不深知。东省与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与有身家之人耕种。
摊丁入亩作为一种可行的赋役制度,即将应出徭役之数折成银两,平均摊入土地之中,与田赋一同缴纳。其改革分两步完成:第一步,清政府于康熙五十年(1712年)宣布,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全国的丁银额为准,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赋,称盛世兹生人丁,永不加赋。把全国征收丁税总额固定下来。但行之既久,各地人口生死迁徙,原定税额与实际不符,出现许多流弊。第二步,清政府于雍正元年(1723年)下令,将康熙末年已在四川、广东等省试行的摊丁入亩办法推广全国,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税平均的摊入田亩之中,又称地丁合一,或称地丁银制度。历经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四朝一百余年,除盛京外,全国各地基本完成。当然所谓全面普及或全面推行,并不是百分之百的实施,有个别省份和个别地区则是在过了很多年以后才逐步执行的。其中,如台湾地区,摊丁入亩推迟到乾隆十二年实行,贵州省推迟到乾隆四十二年才开始将贵阳等府、厅、州、县应征丁银平均摊入地亩,山西省虽然从乾隆元年开始推行地丁制度,但仅仅是在一部分地区搞,直到晚清道光年间延期了多年执行才完成了。
摊丁入亩的实施是一漫长的过程。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有些地方的土地兼并与其它省份相比不太严重,自耕农较多,尤其是山西,号称富豪放债,百姓种田,所以,仍然维持从前的赋、役分征办法。后来随着这些地方土地兼并程度的加大,才真正实施了摊丁入亩制度。这表明当时的赋役改革不是一刀切,而是照顾了某些特殊情况,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从康熙五十五年广东首开先河,到雍正初年全国大部分省份正式推行,中间相隔十多年;而从雍正元年直隶省获准推行,再山西、贵州等省全部实行,相隔又十多年。可以说是由点到面,逐步到位。就全国看是如此,再就一省看也是如此。如山西省,情况就相当复杂。朔平府的丁银,是乾隆元年、十年和五十九年分三期丁随地起的;代州是在乾隆十六年、二十三年和道光四年;保德县是在乾隆十年、二十三年和嘉庆二十四年;汾州是在乾隆元年、十年和二十三年,均是分三期逐步实行摊丁入亩的。而潞安府则是在乾隆十年、嘉庆元年、道光四年和光绪五年分四期才实现了摊丁入亩。此外,在摊丁入亩的实行过程中,清廷也允许各省就本地人丁、地亩等具体情况,确定丁随地起的不同的计算范围。如直隶、甘肃两省是通省计摊;而大部分省份则是以州县为单位计摊。在地丁合并上,各地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同情况,如江苏、安徽、贵州是以亩计摊;又如四川、湖南两省却实行以粮计摊。清廷通过对摊丁入亩实施力度的灵活掌控,有效缓释了阻力,打消了顾虑,使这一千古更张之事得以顺利推行。
如果说政策实施力度的灵活掌握旨在减轻阻力的话,那么,伴随摊丁入亩改革的一系列配套措施的采行与推广,则优化了此次改革的内部环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即赋额的调整,赋则的调整和税收工具的规范健全。这些税收制度内部的调整,虽非全因摊丁入亩而设,但在客观上有利于此次税改的推行。就此,我们可以通过江苏省苏松两府的税额的调整,来略作说明。清代苏州府全境耕地为九万余顷,仅占全国耕地面积的百分之一,而每年所交税粮却多达二百五十万石,占全国税粮总额近十分之一。地方官曾屡次上书请予减免,终因种种原因只蠲免了部分积欠。雍正三年三月,清世宗针对管理户部事务的怡亲王奏请酌减苏松浮粮重赋所发谕旨中称:苏松浮粮,常廑皇考圣怀,屡颁谕旨,本欲施恩裁减,乃彼时大臣,以旧额相沿已久,国课所关綦重,数以不应裁固执复奏。凡国家大事, 因革损益,必君臣计议画一,使可举行,若皇考违众独断,既非询谋佥同之意,且恐一时减免,倘后来国用不足,有又开议论之端,是以从众议而中止。在此谕中,世宗令将苏州府正项税粮减三十万两,松江府减十五万两。两地总税额减轻以后,每亩土地的实际税负也会有所下降。江苏又是实行计亩摊丁的省份,这就会使该地区的丁银负担有所减轻,从而赢得人们对改革的支持。
(一)摊丁入亩的实施标志着繁杂重叠的赋役制度向统一高效的赋役制度的转变,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向。摊丁入亩实施之前,人头税与财产税始终同时存在,这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而且由税负失衡造成的社会不公平严重影响到社会经济的发展。摊丁入亩制度将丁役银摊入田赋银中统一征收的形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自此缴纳地丁银的土地所有者不需亲自服力役以避免影响农业生产。摊丁人亩进一步简化了税收征缴程序,在某种程度上防止了官吏的贪污舞弊,同时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
(二)摊丁入亩的实施促进了税收公平。摊丁入亩原则上以土地的多寡为标准确定交纳地丁钱粮的数量,这种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各阶层的赋役负担,基本上取消了地主阶级优免丁银的特权,减轻自耕农和无地贫民的赋役负担,相比之前的赋役制度更为公允。摊丁入亩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生产积极性,缓和了阶级矛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三)摊丁入亩的实施进一步减弱了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解放了生产力。丁役是封建国家束缚人民、强化其人身依附关系的重要手段,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丁役制度不可挽回地走向衰落。摊丁人亩在一条鞭法部分废除丁役的基础上,彻底地将田赋和丁役合而为一,从而松动了劳动人民与封建国家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特别是对城镇工商业者免除丁银的政策在客观上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
总之,摊丁入亩的实施使封建国家放松了对人口流动的控制,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得以削弱,生产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放,对资本主义萌芽的缓慢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
虽然摊丁入亩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其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摊丁入亩不能真正实现税负的平均分摊。摊丁入亩的初衷是使全国赋役负担达到某种公平合理的水平,使赋役负担与纳税人的财产成正比,从而保证税收公平与效率。但是由于仅以土地为标的而不问其它形式的财产等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摊丁入亩从一开始就没有处理好均匀分摊赋税的问题,因而在其实施之后一定程度上出现了赋役不均的问题,这导致了新的不公平。摊丁入亩极大地冲击了当时的社会利益分配格局,豪强富户由于其既得利益受到严重威胁而强烈反对该政策;贫民由于政策实施的不彻底而无法享受优惠甚至负担加重,最终也反对该政策。无法均匀分摊赋税是摊丁入亩无法规避的弊端,这决定了该政策无法有效保证税收效率,更无法达到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的目的。
(二)摊丁入亩实际上并不能维持固定的征税数额,溢额多征等现象普遍存在。“盛世滋丁,永不加赋”的政策措施表面上固定了人丁数量,但却无法使人丁完全依附于土地,因而在实施过程中人民负担了更为沉重的赋税。而且,大部分省份丁银都出现了增额,统治者巧立名目额外征税的现象非常普遍。事实证明,摊丁入亩实施之后,其政策效果并不乐观,甚至出现人丁同丁银一同增加的现象,农民所承受的剥削在摊丁入亩之后被实际加重了。
(三)摊丁入亩并未解决封建社会的流民问题。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决定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统治者靠控制土地来约束农民。随着土地兼并的加剧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变成了流民。摊丁入亩作为封建制度下的一次税制改革,它并未触及到封建的生产关系,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解除土地对农民的束缚,也就不能解决由封建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封建社会的流民问题。
摊丁入亩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出现是传统税制役法长期演变的必然结果,体现了自中唐以来封建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减弱和土地资产重要性逐渐提高的社会发展趋势。作为一次顺应历史潮流的变革,摊丁入亩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其自身的局限,这次改革未能触及封建生产关系这一决定性因素,因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由封建社会自身的缺陷所导致的社会问题。
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实行的也比较彻底。它最终结束了中国历史上人丁地亩的双重征税标准,使赋役一元化。摊丁入亩在中国封建社会赋役制度史上是一项重要的改革,具有极大的进步意义。
1、这项改革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向。在中国封建社会里,丁役一直是封建国家束缚人民,强化其人身依附关系的重要手段。从隋唐前期输庸代役开始,这种比较落后的徭役制度开始动摇了。至明朝中叶,随着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的发展,丁役制度已不可挽回地走向衰落,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改革,将田赋和徭役合并,统一折银征收,部分地把丁银摊入地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丁役制度衰落的历史过程。摊丁人亩则在一条鞭法的基础上,促使了地赋和丁役完全彻底地合而为一,史称自后丁摇和地赋合而为一,民纳地丁外,另无徭役矣。说明摊丁人亩之后,劳动人民与封建国家之间的人身隶属关系,确实有了很大松动。特别是摊丁人亩使城镇工商业者免除了丁银,客观上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摊丁入亩实施以前,手工业中工匠的人身自由受到严格控制。例如,明承元制,有所谓名隶官工业的匠户,它是劳役剥削的产物。在所有民匠中班匠约有二十三万,约占工匠总数的八成。但是,不伦轮班匠还是住坐匠,都受到严格的人身限制。
他们不堪忍受官府奴役纷纷用怠工、避班、隐冒和逃亡等方式进行反抗。虽然最后实施了匠班银(又称班匠银嘉靖四十一年,政府下令,班匠不许私自投当,一律以银代役,每名每年纳银四钱五分),但工匠仍编在匠籍,受到严格控制。摊丁入亩实施以后,各省陆续将匠班银并地丁代征,最终废除了明代的匠籍制度,将手工业者从封建人身束缚下解放出来。最终封建国家基本放弃对农民特别是无地农民的直接控制,农民获得一定的人身自由,迁徙或者是改行业都不再受严格的户籍限制。它所产生的结果,首先是人的区域间流动加快,促进了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地狭人稠地区失去土地的农民纷纷流边远地区,他们带去了先进的劳动工具和生产技术,同兄弟民族一起开发当地经济,密切了交往。再就是,摊丁入亩后,无地的手工业者不再有丁银负担,这对工商业的繁荣很有好处。此外农民从农业生产中游离出来,进人城镇或矿山,成为出卖劳动力的雇工,雇佣劳动和手工工厂的发展也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准备了条件。
2、摊丁入亩按土地的单一标准收税,即以土地占有和占有多少作为赋税征收的依据,田多则丁多,田少则丁少,使全国赋役负担达到某种合理、平均的分配,使纳税人的财产与其赋税负担成正比,从而保证国家的正常税收,维持庞大的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基本上取消了缙绅地主优免丁银的特权,这对于均平赋税,减轻自耕农和一般无地贫民的负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据当时许多记载,摊丁入亩实于贫民有益,但有力之家非所乐。因而从一开始,摊丁入亩政策就受到各地富户缙绅的强烈反对。以浙江省为例,雍正四年八月,浙江巡抚李卫折奏该省百姓因摊丁入亩政策而形成两派争斗,如浙省向来有丁归粮办一事,经均摊将妥,乃有田多丁少之土棍,蛊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拦阻摊丁。彼时,法海惊慌失措,即令官员劝散,暂缓均摊之议。及后又被有丁无田情愿均摊者,窥破伎俩,复聚集乡民围辕吵闹更甚,又有一班门面丁差亦为效尤而该守竟手足无措,不能驱逐司道若不知者。很明显,在浙江省,由于阶级权益受到威胁,摊丁入亩政策遭到田多丁少的富户强烈反对。这些富户们因占有大量田地而被加派到较之以前更重的赋役负担,其既得利益受到威胁。这从另一个方面也说明了摊丁入亩政策的成功之处。因而,其独利于贫民,而不利于官室,这是有一定道理的。同时,农民负担的减轻也使得其购买力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加强,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3、摊丁入亩取消了按丁和地分别征收赋税的双重标准,进一步简化了税收程序,这不仅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防止官吏的贪污舞弊,减轻农民负担,而且对于保证国赋无亏,也有实际作用。在摊丁入亩实施之前,赋税的征收非常的杂乱,各级官吏巧立名目,在征收的各个环节上都对广大贫苦农民实施掠夺。以宋代为例,在缴纳田赋时,有所谓的支移和折变来盘剥农民。所谓支移,就是官府借口军事急需,强迫北方农民把秋税谷物送到延边城镇去缴纳,人畜盘费全需自备。所谓折变就是官府借口需要,命令农民改纳指定的物资或纳现钱,如陈州地区的夏税,原是交纳大小麦的,到宋仁宗时改交纳现钱。当时当地的小麦现价,每斗五十文,官府却定为一百文,另外还有附加脚费二十文、仓耗二十文,共一百四十文,农民负担平白的增加了近两倍。此外在当时的正税之外还加了丁口之赋和杂变之赋。另有和买绢帛与和籴粮食等等,不一而足。由于赋役的苛重和不均,一般地主为了减轻赋税便把自家的土地和人丁分散成许多户头,这叫诡名子户。有的人家假称把土地献给僧寺、道观,叫做诡名寄产。有的伪为劵售田与形势之家,假田户之名,以避徭役,叫做诡名頬佃,这样,他们对国家的负担便被大量的转嫁到广大下等主户的头上。而摊丁入亩实施以后这样的行为便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抑制。正如史称自摊之法立,穷民免累。而国赋无亏,既增加了国家的税收,避免了各级官吏的中饱私囊,又直接促进了雍正、乾隆时期封建盛世的形成和持续发展。
4、摊丁入亩制度的实行,也稍微限制了一些大地主的土地兼并活动,因为土地负担有所加重,他们购置田产的热情就不那么高了。正如清朝工部尚书王庆云所言施行摊丁入亩制度所不便者,独家止数丁而田连吁陌者。由于此种赋役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妨碍或影响了大地主疯狂地括收地产,所以引起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对。一些士大夫还多次与地方政府周旋,要求缓行,还有一些代表大地主利益的知识分子撰文批评摊丁入亩,如李光波言富者虽田连阡陌,不过一身贫者虽粮无升合,亦有一身。普天之下莫非王土,食毛输税,赋既无容偏枯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均履后土且戴皇天,富有者则急其从公,贫者必尽镯其手足之烈,除其公旬之义,则役非偏枯乎,不仅如此,江南地方还出现过更为严重的抗拒行为,一些大地产所有者唆使他人聚众闹事。对此,文献记载浙省向有丁归粮办一事,业经均摊将妥,乃有田多丁少之土棍,蛊惑百余人,齐集巡抚衙门喊叫,拦阻摊丁。对土地兼并的一定程度的抑制,一方面使得广大自耕农有了稳定的生活来源,不至于沦为流民,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另一方面,也使得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了很大提高,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农业、手工业的发展。
5、摊丁入亩制度使土地与丁役银二者之间形成了一种互对的关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就农村范围而言,田多者多出役银,田少者少出役银,没田者不出役银,人们的役银负担在总体上相对均衡。尤其是无田的乡民、佃户和市民因不再参与徭役活动,使人民在很大程度上不再因差役负担沉重而逃亡了,这在客观上安定了百姓的生活,具有积极意义。正如清人王庆云讲的惟均之于田,可以无额外之多取,而催科易集,其派丁多者,必其田多者也其派丁少者,亦必有田者也。保甲无减匿,里户不逃亡,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政府对无地少地之农民和手工业者施加的经济压力,缓和了阶级矛盾,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