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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单签发是指除特殊情况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只要收到正本提单,便有义务对提单持有人签发提货单。因此,提货单的签发是采用与正本提单相交换的形式进行的。提货单仅仅具有作为交货的凭证,并不具有提单那样的流通性。
在签发提货单时,首先要核对正本提单签发人的签署,签发的年月日,背书的连贯性,判断提单持有人是否合法,然后再签发提货单。提货单应具有提单所记载的内容,如船名、交货地点、集装箱号码、铅封号、货物名称、收货人名称等交货所必需具备的内容,在到付运费和未支付清其他有关费用情况下,原则上,则应收迄后再签发提货单。在正本提单尚未到达,而收货人要求提货时,可采用与银行共同向船公司出具提保书((letter of guarantee)的办法,担保内应保证:
1、待正本提单一到,收货人即将正本提单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2、由于在没有正本提单下发生的提货,对船公司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收货人应负一切责任。
此外,如收货人要求更改提单上原指定的交货地点,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应收回全部的正本提单后,才能签发提货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