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证券

指示证券(Orders of Payment)

目录

  • 1 什么是指示证券
  • 2 指示证券质权的设定

什么是指示证券

  指示证券是指证券上记载有受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或其指定人”字样的证券。指示证券依背书转让

  指示证券是指在证券上指示他人向证券持有人履行义务。例如银行客户要求其开户银行凭其指示进行付款支票,就是指示证券的一种。这种有价证券本身是不记名的,但发证券的公司对持有人有登记,在转让时,转让人要在证券上背书,并经过户,受让人方能具有该证券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公民死亡时,如他存有指定人有价证券,并且是该证券的权利接受人,那么这种指定人有价证券可作为死亡公民的遗产,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指示证券质权的设定

  以指示证券设质,要求有设质合意以及出质人设质背书并将背书的证券交付债权人。德国民法规定,指示证券的设质,须将背书的证券交付于被背书人及有对于证券成立质权的合意,而无须由背书知其为证券的设质或者让与。因此,在德国法上设质背书分为公开设质背书和隐蔽设质背书。公开设质背书是指背书附有设质的文句,在这种情形,被背书人为质权人背书人为所有人。质权人不得为质权目的以外的行为,既不能为债的除或抛弃,也不得再为让与或设质的背书 (德国民法典未规定转质),而仅可以为收款委托背书。隐蔽设质背书是指背书未附有设质文句,在这种情形,被背书人取得与公开设质背书时同一的地位。在质权关系的内部,被背书人为质权人,因此除法定情形或与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不得为证券的让与,否则,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出让原则上不生效力。但是在外部关系上,质权人与所有人没有任何差别,故此时如果发生与善意第三人的法律关系,不得因其为质权人而无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设质时应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可见我国票据法只承认公开背书设质。需要讨论的是,“质押”字样的记载为质权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本文认为,在证券法律关系中,流通顺畅和交易安全乃重要的法律价值。以质押之记载作为对抗要件,则意味着无质押记载时质权仍成立,由于指示证券以“指示人或来人”为债权人,故指示证券反近于无记名证券。质权人如有违反质权的行为,救济关系仅限于出质人、质权人及恶意第三人之间,不会影响交易安全;以此也可以督促出质人谨慎地为记载,如有疏忽,则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以“质押”记载为对抗要件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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