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对象(Guarantee ob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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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对象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对何种行业或部门、何种经济类型的中小企业乃至个人提供融资担保,这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运作机制的首要问题。
担保对象,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对哪个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融资担保。选择担保对象就是确定担保方向,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对象从所有制角度看,应包括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中小企业,不应有所有制歧视倾向;从行业角度看,应包括生产、流通等各行业的中小企业,不应有行业歧视;从管理体制和隶属关系角度看,应包括中央、省、市、县、乡各级所属的中小企业;从产业角度看,应包括所有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等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
担保对象主要分以下两种:
1.出口厂商
出口厂商输出商品时提供的短期信贷或中、长期信贷可向国家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本身不向出口厂商提供出口信贷,但它可以为出口厂商取得出口信贷提供有利条件。例如有的国家采用保险金额的抵押方式,允许出口厂商所获得的承保权利,以“授权书”方式转移给供款银行而取得出口信贷。这种方式使银行提供的贷款得到安全保障,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即可从担保机构得到补偿。
2.供款银行
通常银行所提供的出口信贷均可申请担保,这种担保是担保机构直接对供款银行承担的一种责任。有些国家为了鼓励出口信贷业务的开展和提供贷款安全保障,往往给银行更为优厚的待遇。例如英国出口信贷担保署(The Export Credit Guarantee Department)对商业银行向出口厂商提供的某些信贷,一旦出现过期未能清偿付款时,可给予100%偿付,而不问未清偿的原因。但保留对出口厂商要求偿付的追索权。如果出口厂商不付款的原因超出了它所承保的风险范围,该署可要求出口厂商偿还。这种办法有利于银行扩大出口信贷业务,从而促进商品输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