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贸易(Technical Service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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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服务贸易是指技术供应国与技术需求国之间,按照国际商业惯例买卖技术上的商业行为,也称为有偿技术转让,或技术的商业转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国际间广泛开展技术服务贸易。技术欠发达地区可以采用技术引进的方式,一方面节约技术研发的时间和资本,大大缩短产品投入市场的过程,抢占市场先机;另一方面,带动国内高新技术的发展,促进国际竞争力的提高。技术发达地区对外出口技术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身的技术垄断优势,但技术出口所得以及之后通过谈判进人国外建立市场时所获得的便利,长远的说,对技术出口企业和国家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目前,国际技术服务贸易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①替代型。这类技术服务贸易以专利费、技术费、特许权使用费等为目的,是替代商品贸易的问题。这里的技术专利是指在基本技术开发之后,尚未在企业商品化生产中得到效果检验的专利。该技术的转让是为了获得巨额研发经费,或规避技术转化为有形商品时遭遇损失的风险。
这种情况下,出售该技术并由技术引进方负责生产销售,较自己研发、生产、销售一体化要更为有利。假设有技术出口国甲,技术进口国乙。从甲的角度看,当研产销一体化收益A大于技术贸易收益B,甲将选择商品贸易;当A小于B,甲将选择技术贸易;当AB相等时,收益相等,甲随机选择。从乙的角度看,当引进技术所需费用C大于技术投入生产后销售收益D,乙将选择直接进口商品;当C小于D,乙将选择引进技术;当CD相等,实际收支水平相同,乙随机选择。综上所述,只要满足A小于B或C小于D,技术服务贸易就可以在国家间达成,这里的贸易不仅限于甲乙之间。
②直接投资型。这类技术服务贸易以确保国外市场为主要目的,如在贸易对象国实行贸易保护政策限制进口时,在贸易保护国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占据该国市场。这时,投资母国往往利用技术优势参与当地生产经营,通过影响当地市场获得利益。
技术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也可以从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得到很好的解释。一般的,一国对其研发的新产品在出口方面拥有垄断优势,然而,随着进口国对产品技术的吸收,生产过程的标准化客观上要求产品的生产向最具有人力、资本等相关要素优势的地区转移,此时,研发国在该产品上的国际竞争优势逐步消减。为了规避未来产品优势衰退的危险,技术发达国家或研发企业,可以事先选择资源丰富的地区,通过技术许可的方式进行FDI,参与到合作经营中,打开国外市场。
③补充型。这里主要是作为机械机器、成套设备产品类的技术集约型产品出口的补充,是补充商品贸易的问题。技术出口通常连带成套的软硬件或原材料的出口。
在补充型技术服务贸易问题中,技术费收入只是很小的~部分,促进商品贸易才是背后真正的目的,尤其当设备是出口向技术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时,技术指导就显得十分重要了。
④中立型。中立型技术服务贸易是以技术交流合作为目的,为提高技术水平而相互交换技术,这种情况普遍出现在高技术水平的发达国家之间。通常,针对商品贸易,它是中立互惠的。实际上,谈判实力强的国家在其中受益更多。
引进技术时的动机很明确,即与自己努力研究、开发技术相比,节约了资金和时间。企业通过引进新技术可以在国内市场上占据优势地位,使用名牌商标有利于销售活动,进口技术可以提高本国的技术水平,进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所以受到进口国政府的欢迎。问题是出口技术,即使用以专利形式受到垄断、排他性保护的新技术所生产出来的新产品,作为商品进行销售时带来的副作用。开始时该商品在国内市场比重扩大,接着向国外出口,并在国外建立自己的市场。对企业来讲,确保垄断市场就可以获得垄断利润。与这种利润相比,技术收入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且,技术出口培养了对方国家的竞争产业,不久就会生产出同类产品返销出口国,尽管如此,技术的国际交易仍然在进行。在考虑到这些情况后,进行技术服务贸易的动机主要有以下4种。
a.以专利费、技术费、特许权使用费等为目的。
这种情况大部分是指在基本技术开发出来之后,尚未在企业商品化生产中得到效果检验的专利。该技术的开发者或是希望早日收回巨额的研究开发经费,或是不愿承担将该技术转让为有价值的商品过程中可能遇到损失的风险,所以,认为只出售该项技术而由其他国家从事生产和销售对自己更为有利。
当然,由于他国存在着进口管制、外汇管制、关税等贸易壁垒或限制外资、投资环境不好的情况时,与其在本国产品化后以实物商品的形式出El或采用直接投资的形式,还不如将专利和技术给予对方让其生产和销售,自己获得技术收入更为合适。技术出口不像实物产品出口那样从签订出日合同到将产品交至国外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费用,它只需送上既有的技术资料就可以了,比出口产品的手续简单得多。在以技术收入为目的的销售中,有些发达国家把将要失去比较优势的技术出口到发展中国家,这种情况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是受到进口国欢迎的一种技术援助。
b.以确保国外市场为目的。
例如,在贸易对象国实行贸易保护政策限制进口时,为了确保市场而进行的直接投资。这时往往利用技术优势参与当地生产和经营,通过影响当地市场获取利润。据说,美国在日本的合营企业中,大约80%带有技术进口,这种直接投资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和扩大市场。而且,技术出口往往还带有商标出口,这样就可以在现地维持自己商标的影响。
c.作为机械机器、成套设备产品类的技术集约型产品出口的补充。
技术出口经常连带成套设备类的硬件和软件等,或者原材料的出口。这说明技术出口可以带动产品出口。
d.以技术交流合同为目的。
这种例子可以在发达国家之间的技术服务贸易中看到。其动机是可以与对象国相互交换先进的技术,相互提高技术水平。
在企业实施适当的出口战略的同时,需要政府出台有关的政策:
a.直接的(积极的)政策技术引进政策——为适当地引进技术有政府进行管理和管制。技术出口政策——促进技术出口以及适当的出口政策。
b.间接的(补充的)政策主要研究和开发技术的政策——改造和吸收引进的技术,自主研究和开发新技术。
技术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都是国家间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通过商业途径进行的交易活动,都属于国际贸易的概念范畴。两者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商品贸易本质上是国家间技术的流动。有形商品可视为硬件技术,而技术服务可视为软件技术。商品是技术的载体,其在国家间进行交易的同时,相关技术随之移动。产品的竞争优势集中表现在产品的质量与成本,这与生产技术的高低是分不开的。通过进口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技术欠发达国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逐步掌握该项技术,进而带动国内科技发展,在原产品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改良。
技术贸易促进进出口商品结构向高级化发展,提高了商品贸易的数量和金额。目前,发展中国家大多出口初级制品或劳动力密集型产品,这类产品普遍技术含量较低,而发达国家的出口则集中在技术密集型产品。发展中国家普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变本国进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商品价值含量,改善本国在世界经济中的相对地位。
贸易的标的不同。技术服务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以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为主要内容。商品贸易中的标的是有形的物品,如机器设备、零部件、原材料等,通常可以检验其质量的高低。
所有权的转移不同。在国际技术贸易中,技术的所有权通常不发生转移,所有者只是转让了技术的使用权及制造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的权利,这也说明技术可以不需经过再生产而多次出售。商品贸易中,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一旦售出,卖方失去所有权并无权使用支配,也不可能同时卖给不同对象。
贸易双方关系不同。技术贸易的当事人一方面是在合同期内传授和使用技术,构成长期的合作关系;另一方面两者也是竞争同行关系,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矛盾。而商品贸易达成时,买卖双方银货两讫,交易关系随之结束。
适用法律不同。技术服务贸易除了要适用国内外的买卖法和合同法外,还305须注意工业产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托拉斯法等与其具体内容相关的法律,并涉及技术评审、转让方式、贸易、合同期限以及政府干预等多方面问题。商品贸易一般说来主要适用国内外的买卖法和合同法,所涉及法律相对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