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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拍卖的公正、合法和确实实现拍卖的目的,参加拍卖的应买人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1)参加拍卖的应买人必须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法定的证明文件。参加应买的自然人需持本人的身份证件;参加应买的法人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文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需持营业执照和资信证明。强制拍卖中,应买人一般还应预先交纳保证金,才可取得应买资格。
(2)出卖人不能同时为应买人,拍卖人亦同。出卖人委托拍卖行与出价最高的应买人达成买卖协议,若出卖人和应买人为同一人时,买卖合同不能成立;同样,若拍卖人与应买人为同一人时,买卖合同也不能成立。这样的规定目的在于保障拍卖的公正性,有效防止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价,虚假拍卖等不法行为或不诚实行为的发生。
(3)对于特殊标的物的拍卖的应买人资格,由出卖人和拍卖人按法律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如对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重要物资及国家限制流通物,依法只能按规定的程序,在特定主体间进行买卖,一般应在指定范围的应买人之间竞价应买;文物、房地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中小企业的拍卖,依有关法律规定,在特定的主体间进行。拍卖人在拍卖公告后,拍卖开始前,可对应买人的资格及应买能力进行审查,拍卖的主管部门及有关监督机关也可对应买人资格进行确认。
应买人公开出价竞买,最后拍卖人将拍卖标的物出卖给叫价最高的应买人(拍定人),形成买卖法律关系,则拍定人享有如下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1)取得拍卖标的物的财产权的权利。拍卖一旦通过实施拍卖程序拍定,即标志着买卖双方合意成交,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从出卖人转归拍定人所有。动产所有权一般在拍定人交付拍定价金的同时转移给拍定人;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则自拍卖人交付权利转移证书之时转移给拍定人,并由拍卖人同时将不动产交由拍定人实际占有。
(2)享有物之瑕疵之担保请求权。拍卖成交后,拍定人交予拍定人的拍卖标的物须符合质量标准。如果拍定人在接受拍卖标的物时出现有缺损、腐败、结构不良等瑕疵时,享有担保请求权。但强制拍卖中,拍定人无此权利。
(3)享有权利瑕疵的担保请求权。无论是任意拍卖还是强制拍卖,拍定人所取得的拍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拍卖人应保证不被第三人追索。
(1)支付价款的义务。拍卖成交后,拍定人应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支付所拍定的标的物的价金。非因不可抗力拒付价金的,拍卖人可解除契约,并由拍定人承担违约责任。
(2)领受标的物的义务。拍定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受领拍定的标的物,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由其承担。但对于拍卖人提前交付的标的物,以及有瑕疵的标的物,拍定人无受领的义务,但须负举证责任。
(3)承受拍卖标的物上负担的义务。标的物拍定后,对于拍卖前标的物上所设定的负担,如果拍卖人预先说明并载予公告的,拍定人应承担物上的负担;但若出卖人隐瞒真实负担情况,则拍定人可拒绝承受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