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巴杰特规则是指在一个不需完全承担其行为后果的环境里,代理人总会有动机利用环境来改变自身的行为。因此,最后贷款人的救助将鼓励商业银行的急功近利行为。巴杰特认为,如果不采取正确的预防措施,最后贷款人将放大而不是缩小潜在的金融体系崩溃的风险。为了解决源于最后贷款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巴杰特提出了惩罚“微弱少数”的“巴杰特规则”。
“巴杰特规则”的界定在时时变动,最后贷款人援助对象的标准界定就突破了通过市场运作的界限,开始直接干预企业,而且援助对象不再非常严格地限制在出现暂时流动性不足的金融机构,最后贷款人已经向不具有清偿力的银行提供帮助。巴杰特认为,从历史情况来看,问题金融机构终归是“微弱少数”,金融体系中的绝大多数银行还是健全的。因此,巴杰特相信这些“微弱少数”的银行不足以从根本上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中央银行既无责任也无必要为这小部分银行提供无偿救助;既然这小部分银行想获得额外的资金支持,那么它们终归要付出一定代价,要得到相应的惩罚。
“巴杰特规则”鼓励金融机构更加谨慎地管理其资产负债表而减轻道德风险(Gregory Moore,1999)。首先,在挤兑期间,如果中央银行以高于市场的利率水平来贴现金融机构所持有的金融工具,那么金融机构在获得流动资金的同时也将出现资金损失。进而在此预期之下,它们将会尽力持有流动性较强的储备,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中央银行的依赖。这种惩罚性利率可解释为风险限制溢价的替代物,即在没有最后贷款人情况下,银行运用高风险、低流动的资产组合策略时应该支付给存款者的一种风险溢价。第二,在挤兑期间,中央银行表明它仅仅为健全的金融工具提供贴现,而不关心银行的剩余资产能否补偿剩余债务。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将努力持有低风险的金融工具以降低它们贴现遭拒的可能性。而且,存款人将意识到他们的资金不再是无风险的,因而重新开始监督存款银行,以确保银行要么持有质量健全的资产要么为额外风险提供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