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再保险

巨灾再保险(Catastrophe Reinsurance)

目录

  • 1 什么是巨灾再保险
  • 2 巨灾再保险的发展概况[1]
  • 3 参考文献

什么是巨灾再保险

  巨灾再保险是一种证券化的再保险产品,通过发行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期货金融手段,实现风险在资本市场的分散,由保险人再保险人投资者共担风险。分出人须有相当份额的风险自留,分入人仅承担有限责任

巨灾再保险的发展概况

  一、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困境: 20世纪90年代

  通常,巨灾保险风险极大,即使所有风险均被完全再保险,全球保险业巨灾保险上的风险曝露仍然很大。1992年Andrew飓风——美国历史中最大的灾难记录,耗费了保险公司约155亿美元。如果Andrew袭击了Miami而不是人口较为稀少的南弗罗里达州,损失或许在三倍以上。美国第二大灾难是1994年的Northridge大地震,保险损失125亿美元。如果地震袭击洛杉矶或者旧金山,损失或许超过500亿美元;如果同样的地震袭击日本东京,损失可达1000亿美元(David M.Cutler and Richard J.Zeckhauser, reinsurance for catastrophes and cataclysms, NBER working paper 5913, February 1997)。另外,洪水灾害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也相当巨大。

  20世纪90年代后,巨灾发生的频度和强度有所增加,不可预测性加大,对巨灾保险再保险市场造成很大冲击,一些保险再保险公司因难以偿付巨灾损失而被迫重组、被收购甚至破产。自由化、放松管制并购加速是这一时期整个保险业的特征。曾经异常繁荣的伦敦再保险市场遭受了巨大损失,再保险业整体信用等级下滑,承保能力相对不足,其保险公司经纪人的数量都减少了大约一半。随着百慕大等市场的兴起,加剧了竞争,在过去几十年里,伦敦再保险市场在全球业务中的市场份额大幅度下降。

  1.巨灾再保险的偿付能力

  再保险的存在形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作为主保险方(prime insurer)的附属部门,另一种是专业再保险(specialty reinsurer)。主保险主要是对国内的承保,而再保险主要是国际业务,将近一半的美国非附属机构的分出再保险属于国际再保险,最大的再保险市场包括美国、伦敦及逐渐兴起的百慕大市场(同上)。

  巨大的自然灾害损失,造成了对巨灾再保险偿付能力的重压。从1970年以后来看,保险业的巨灾损失不断上升,可归纳为几点原因。首先,地震等自然灾害多发的地区房屋等财产的价值上升迅速,如洛杉矶、海湾地区、东京等地,均为城市地震多发地带;其次,对于巨灾保险的比例在不断上升,保险覆盖面也有所增加;第三,基础建筑、商业及工业网络的密度和复杂度不断上升,由此带来的诸如商业中断等间接损失加大;第四,在全球各地的65亿人口中,约有32亿生活在城市,这个数字到2030年将增长到50亿,人口向多灾地区的涌入,进一步加大巨灾的损失。

  巨灾损失的加重,如果潜在的总量损失很大,再保险无法提供足够的资本来覆盖损失由此导致的大范围的无法偿付出现,则保险也变得过高估价甚至是不可得。

  2.巨灾再保险的价格困境。

  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即主保险方很可能比再保险方对真实损失的分布了解更多信息,因此,带来了逆向选择的问题。而近年来,逆向选择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因为保险和再保险的交易基于更复杂的关系——频繁处理商业和社会事件的保险方和再保险方。在这样的市场上,私有信息(private information)的作用较以往更大了。如今,虽然再保险更多地依赖于统计方法、风险模型等模拟并预计损失的分布,但是逆向选择的问题依然严重。另一个困难是道德风险的存在。保险方一旦购买了再保险之后,就将缺乏动力获取更多保户、监督他们的保险标的、或者避免潜在的诉讼等。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给再保险合理定价带来了困难,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再保险的保费。

  也有研究指出,再保险保费价格较高的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再保险的市场力量。即,不是由于再保险资本不足导致的其保费价格较高、数量较少,而是再保险不愿意提高其资本。通过维持较少的风险资本并阻止新资本的进入,再保险保持了其较高的保费价格(Kenneth A.Froot, the market for catastrophe risk:a clinical examination; NBER working paper 7286, August 1999)。而近期再保险价格有所下降,其原因应该是竞争的出现,而非其主动对资本的扩大。在竞争性程度日益增加的市场,伴随着1997年中期巨灾债券的首次发行成功,给再保险行业注入新的资本。

  另一方面,由于再保险合同几乎不具有流动性,因此,其交易成本佣金回扣、服务费用等较高,这进一步提高了再保险的价格(同上)。另外,预报未来灾害事件的定位、频度、持久度和强度同样是巨灾风险定价的一个关键因素。由于缺乏合适的技术用于确认和预测一些地区的灾难风险,造成定价的困难(Philippe Auffret, catastrophe insurance market in the Caribbean region,the world bank economic policy sector unit,January 2003)。

  3.巨灾再保险转移的风险较少——供求分析。

  从供给方面来说,经过了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前期的巨大灾难,再保险行业本身资本严重受损,承保能力不足,巨灾再保险的供给减少很快,在此期间,转移的风险数量也随之骤减。导致巨灾再保险的低供给的原因,除再保险的本身资本不足以外,还有其他一些原因:第一,缺乏风险程度不同区域的保险价格区分,由此将加重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导致预防风险的措施的减少,从而进一步加大巨灾损失;其次,对土地使用的监管、房屋建造准则缺失或未被实施,这也会加大灾害损失;第三,保险、再保险的公共准备金(public provision)的存在带来的扭曲效应,公共准备金的存在阻碍了私有保险市场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巨灾的频率及损失程度增大,对再保险的需求增大,由此导致的供需缺口急剧增加。这也是导致再保险价格高企的原因之一。

  4.巨灾保险、再保险的公共准备金。

  国际经验表明,巨灾保险、再保险公共准备金的设立是不成功的,其存在阻碍了私有保险市场的发展。例如,美国公共洪水保险计划的设立,完全替代了当时的私有市场。且公共基金需承担灾难带来的巨大损失,给国家财政赤字带来了不利影响。在许多发达国家,公有和私有计划共同为巨灾保险、再保险提供保(同上),但是,其中政府、私有保险市场各自的合理份额难以确定。

  二、2007年后的巨灾再保险市场

  在20世纪90年代经历了再保险市场的重大滑坡以后,至2007年,全球巨灾再保险市场才趋于稳定,保险份额率逐渐降低,巨灾再保险市场的资本实力大大增强,原因主要包括:人们对巨灾风险的恐慌开始缓和、现有再保险人巨灾保险市场资本投入的增加、资本市场资金的注入几方面。同时,鉴于巨灾保险的巨大损失风险,许多国家政府始终给予其一定支持。

  1.寻求资本市场的融资——巨灾保险衍生品的发展。

  由于自身资本的缺乏,保险、再保险开始向资本市场进行融资。1992年由芝加哥贸易委员会(Chicago Board of Trade)首次发行巨灾期权,之后又发行了巨灾看涨及看跌期权。现有的保险衍生品市场主要包括:巨灾债券(catastrophe bond)、行业损失担保(industry loss warranties,ILWs)、巨灾期权(catastrophe futures)和一些其他衍生品。巨灾债券的操作机制如下:即通过一个完全被抵押的特殊目的机构(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发行浮动利率债券投资者投入资金购买巨灾债券,一旦巨灾发生,达到债券的触发点(每个债券均有唯一触发机制),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资本的一部分甚至全部,投资本金归债券发起方保险、再保险公司或其他企业所有,用于偿付灾难损失。作为回报,如果灾难未发生、债券没有被触发,债券发起者将给予投资者较高的利息。这样,便将风险从债券发起者转移到投资者手中。行业损失担保保险的标的是某一种特定事件的发生而带来的整个保险行业的损失,而不涉及买者的损失,其中的条款也可以被附加到其他再保险或衍生品形式中。巨灾期权交易主要在纽约贸易交易所(the New York Mercantile Exchange, NYMEX)、芝加哥贸易交易所(the Chicago Mercantile Exchange, CME)、和芝加哥气候期权交易所(the Chicago Climate Futures Exchange, CCFE)交易。NYMEX和CCFE主要交易保险行业损失,其操作机制类似于ILWs;CCFE主要交易基于风暴的期权。其他衍生品主要是基于前三种保险产品的一些组合(Partner Re,balanced discussion on insurance-linked securities, March 2008)。

  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的融合在2004年和2005年的美国飓风以后加速发展,评级机构提升了巨灾风险承销的资本要求,由此带来了再保险市场更高的资本需求。此后,高收益以及与基本不受金融市场上市场风险影响的特性吸引了更多的投资者,推动了该市场的发展。但随着经验的成熟,保险衍生债券市场的交易成本成功削减。因此,巨灾债券市场的收益率不断下降,带来了预期损失的一定上升和收益的有所下降。

  2.政府参与保险、再保险的国际经验。

  政府作为再保险一方,其优势是显然的。政府有远高于私有保险、再保险的负债能力,且在必要时能征税筹资,同时,政府也具有强制再保险的能力,从而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再保险市场的逆向选择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在主保险市场遭遇打击后,政府再保险计划会被设立。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the National Flood Insurance Program)覆盖了所有可能受洪水威胁的地区,到1997年为止,对洪水风险地区共提供资金4200亿美元。但是,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并未参与国际再保险,因此,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私有保险、再保险的发展。法国国有再保险公司,成立于1981年Saone Valley大洪水之后,该公司现提供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干旱等的强制性补偿,包括所有房地产及交通设施等。保险方出让给国有再保险的保费资本是该机构资金的主要来源,其出让比例从40%到90%不定,平均约45%。日本的地震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政府三方共同分担责任的结构,且由政府承担最后地震险赔付责任,其投保率达到13%。保险公司将地震险保单出售后,再根据卖出的地震保险,到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全额购买地震再保险(A特别签约),而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则将所有保险公司购买的地震再保险分成三部分,一部分反向向各普通保险公司购买地震“再再保险”(B特别签约),一部分向日本政府购买地震“再再保险”(C签约),最后一部分作为自己承担份额保留。此结构,大大分散了再保险所承担的风险。

参考文献

  1. 钟伟.巨灾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困境与对策研究.理论前沿,2008年第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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