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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经济是城市经济和农村经济的结合点,是城郊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小城镇是吸引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扩大内需的重要措施,是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新的增长点,也是城乡联动,以城带乡,加快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一)地方对小城镇建设的重大意义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城镇规划不到位在政策、资金和项目资源的使用上,中央政府更习惯于向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倾斜,省级政府向省会和地级以上城市倾斜。对于县城和小城镇的政策设计,一直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经常处在摇摆不定的状态中。一些金融部门对小城镇建设对经济的推动作用也有认识不足、关注不够等问题。镇一级规划水平不高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目标定位不明确,重点不突出,省、市、县、镇各级规划不衔接。有的规划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有的规划可操作性不足,缺少有效实施手段。有的部门不顾乡镇客观条件和客观经济规律,硬性规定增长项目、指标、比例,不仅影响了乡镇因地制宜、扬优成势,而且因片面追求产值、项目,迫使一些地方不惜牺牲环境、破坏生态,举债建设、重复建设;有的乡镇没有着眼宏观谋划,制定适合本乡镇的发展总体规划,而是急于求成、饥不择食、盲目跟风、朝令夕改。
(二)小城镇建设发展不平衡、经济总量小,不能很好地发挥经济支撑和有效促进就业乡镇经济总收入总量小、规模小,对提升地方经济总量根本产生不了决定性或重大的影响。在不多的财政收入大户乡镇,有的还是依靠临城镇周边的土地出让收入充实财政,有的是依靠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等拉动税收,这样的收入结构很难保证持续增长势头。在不同地区的乡镇之间,发展也很不平衡。较多的经济实力弱、增长幅度慢的乡镇,相对抵消了发展快、收入高、总量大的乡镇的经济贡献率。从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引领作用看,培育的农业龙头企业规模偏小,很难在一个地方大范围带动农业产业结构的根本性调整。财源增收后劲堪忧。落户乡镇的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少之又少,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在乡镇没有一家。免征农业税后,大多数依赖农业、收入结构单一、工商业基础薄弱的乡镇,开始陷入增长乏力、财源不足、收支平衡难度加大的窘境。总之,小城镇建设发展不平衡,经济总量小,不能很好地发挥经济支撑,产业带动的作用,没有有效地解决农村富余劳力。
(三)小城镇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信贷水平不高,制约经济发展资金投入较少,制约了小城镇的建设发展。一是局部经济发展滞后,投入小城镇建设的资金较少。二是贫困地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滞后。商品经济欠发达,地方财政入不敷出,靠上级补助,无资金投入小城镇建设。三是有的地区虽然实施了小宗国有土地拍卖,但土地拍卖纯收益仅有少部分留作小城镇建设经费,由于投入到小城镇建设中的资金较少,制约了小城镇的建设和发展。由于一些客观条件欠缺或银行出于自身利益或能力的考虑,对小城镇的信贷资金投入受到了一定制约。目前有些小城镇的乡镇企业普遍存在着发展速度缓慢,效益较差,银行信贷部门对乡镇企业的投入面临相当大的风险。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存在选择承贷单位难、担保难、还款来源受限制等不利因素。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贷款权普遍上收,支持小城镇建设有心无权,城乡信用社则因实力有限而有心无力。加之当前金融机构贷款办法、运作方式等尚不适应县乡经济发展的需要,客观上制约了金融对小城镇建设的信贷投入。
(一)重视城镇选址、加强规划指孚并有步骤地引导人口转移
结合所在区域的资源和文化特征,重视城镇选址。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规划指导,严格按规划进行建设。按照因地制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分步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严格规划执法,认真查处不遵守规划的建设行为。优先发展小城镇的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市场、对外交通,园林绿化和道路建设同步进行,统筹规划供气、供热和污水治理,力争同步配套建设。鼓励成立建房合作社,统筹资金,统一征用土地,并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建设。鼓励先富起来的农民,带资金到城镇建房、买房落户,办厂经商。凡在小城镇有固定住所、有可靠生活来源的农民,均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并在子女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在小城镇落户的农民,不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对进镇落户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可允许依法转让经营。
(二)重视项目建设、形成主导产业、发展特色并构建合理的产业结构
通过重大项目、集群项目形成支柱产业,创造就业机会,吸纳农村人口,壮大城镇规模。项目建设激活小城镇经济,产业发展增强小城镇活力,特色建镇促进小城镇可持续发展。各乡镇特别是重点镇应因势利导,发挥优势,及B,-j-f~规划项目化,把城镇规划落实到项目之中,通过项目建设实施城镇规划。要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多方引进资金和项目,把乡、镇、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引到小城镇来,形成聚集效应。充分发挥小城镇的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经济,形成对外开放和推进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加快建立适应小城镇发展的流通体制,形成比较完备的城镇体系。
小城镇要合理确定适应本地发展的工业类型和项目,调整乡镇企业产业结构,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推动乡镇企业向规模化、集团化、集约化发展。要因地制宜,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发展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和旅游业,增强小城镇经济实力。要搞活市场流通,加快小城镇各类市场的建设。按照商品资源状况、商品流通规律和小城镇的特点,培育和建设~批具有一定规模和集散能力的农产品、小商品交易批发市场和综合贸易市场,积极发展商品流通、信息、咨询、交通运输、餐饮、旅游等第三产业。通过加快市场体系建设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配套服务。
(三)多方位融资并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小城镇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然而在现行财政体制下。镇政府并不是一级完整的预决算财政,各种费用由县级政府各部门直接收取,一般不返还给镇财政。镇政府作为城镇建设的投入主体,只能从土地拍卖所得和高额城镇建设配套费来取得投入资金。在部分地方,道路建设被转嫁给了村委会,教育、水、电都依靠群体集资,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企业和农民的进镇成本。
改革投融资体制,解决小城镇建设资金问题。国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资金支持,设立小城镇建设专项基金。同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通过提供投资项目,引导企业、个人、外商等社会资金进入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中来。加强镇一级财政对小城镇公用建设事业的投资比例,小城镇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复垦基金以及城市配套费等应主要投入到小城镇的建设上来。
(四)改善政府管理体制
实施城镇管理职能的相应权限大部分集中于县级管理部门,造成镇政府难以有效组织实施适合各自城镇特点的城镇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并且镇政府还没有形成独立的一级财政预算,它只是作为县级财政的一个支出单位。县直各部门伸向乡镇的站、所派出机构基本没有决策权,乡镇完成一个项目需要经过很多关卡审批,短则需要半月,长则半年或一年。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就要理顺县市与乡镇之间的关系,加强小城镇发展的组织领导,要明确乡镇政府在小城镇发展中的主体地位,给予其相应的权利。具体来说,要理顺基层行政管理体制,协调好县级政府及其下属各部门与乡镇之间的关系,用法规规范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行为,合理界定县乡两级政府职能,明确它们的权限,将县级政府各部门延伸到乡镇的站、所进行分类,该下放的下放,该强化的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