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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识鉴定是指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检验鉴定工作需要,对贸易成交商品,及其运载工具、集装箱、装载容器和包装物,或存放货物的场所,采用特定的材料加施封识或启封,并就封识的情况出具相应证明的活动。
按实施行为,封识鉴定工作分为施封鉴定和启封鉴定两种。
1.施封鉴定
为保证贸易成交商品质量、规格、等级、数量、重量不发生变化,或保证其处于有效监管之下,对贸易成交商品,及其运载工具、集装箱、装载容器和包装物,或存放货物的场所,加施封识,称为施封。对施封的情况进行鉴定,出具相应证明的活动称为施封鉴定。
2.启封鉴定
对处于封识状态下的运载工具、储存设备、贸易成交商品及其包装物等的封识材料进行鉴定,检验封识是否完好,查看封识是否损坏,检验封识上的标志、编码、代码是否与相关单据相符,出具相应证明的活动称为启封鉴定。
封识鉴定的作用是确保施封对象处于有效监管之下,保证其质量、规格、等级、数量、重量、状态不发生变化,从而区分责任归属。做到“货证相符”,“事证相符”。
检验鉴定机构可应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根据需要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加以封识,表明商品是处在检验鉴定机构监管之下,保持原有的事实状态,以防止信誉不良好的经营者弄虚作假,偷梁换柱、调换商品等不法行为发生,如不加以封识,有争议时就难以说清问题,对索赔不利。
检验鉴定机构对运载工具加以封识,以保持所载商品原来的状态与检验时的状态一致,防止商品被偷被换,如商品品质发生差异或重量、数量短少,可以根据封识被破坏情况追查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对进境商品的运载工具进行启封,可以分清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以及有关各方的责任范围,顺利处理货损货差事故。
所以说,封识鉴定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一种监管货物的手段,用以分清责任,处理货损和索赔争议的证据。
对外贸易关系人根据本身的需要或国际贸易惯例以及对外贸易合同的约定,申请检验鉴定机构对贸易成交商品的样品或其运载工具施封或启封。检验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施加封识或启封,并出具相应的证明。封识鉴定一般应用于以下情况:
1.检验样品。
2.承载进出口商品的船舱(干货舱、冷藏舱、油舱)。
3.装载进出口商品的集装箱。
4.承载进出口液体商品的油槽车。
7.储存液体商品的油池、油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