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原保险合同

目录

  • 1 什么是寿险原保险合同
  • 2 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要求[1]
  • 3 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特点[1]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寿险原保险合同

  寿险原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合同延长期内保险人仍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寿险原保险合同的会计核算要求

  (一)日常会计核算强调风险控制

  由于寿险业务绝大部分属于长期性负债,具有业务范围的社会性、负债资金运用的安全性等特点,故风险控制是日常工作的主要目标,也是贯穿会计核算的指导。会计报表信息披露要求直观、有效、谨慎。

  (二)会计与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

  会计核算工作,尤其是计提责任准备金等事项,依赖于业务部门的精算,而且寿险业务工作量大、范围广、时间长,签单、收费、登卡到记账、编表等整个核算过程,会计和业务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双方的处理手续必须衔接,起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监督的作用。同时,会计资料与业务资料应定期核对,防止错乱,以保证核算的准确性。

  (三)实行按险种核算损益办法

  寿险业务的保障与储蓄双重性质要求各险种均需要单独核算损益,考核绩效。同时,对于共同费用要正确选择分摊标准,及时计入有关险种的成本,以确定经营成果,为分析和考核提供依据。另外,对于个人代理营销业务,以提取佣金为特点,为了加强管理,应单独核算。此外,对于分红保险变额保险投资连结保险等衍生保险产品,附加储蓄、投资等服务功能,不是保险业务的本质,而是保险合同的衍生产品,它们属于代客理财性质,应设置独立账户,单独核算。

寿险原保险合同的核算特点

  (一)会计核算依靠保险精算

  在“收支相等原则”下,各险种的保费收入以及给付各种保险金退保金年金应如何计算确定?为保障寿险业务的偿还能力,责任准备金如何提存?需要多少相应的营业费用?这一切都有赖于以保险数学为基础的“保险精算”来回答。保险精算是寿险所特有的,它虽然是在寿险会计核算体系之外独立进行的,但两者是相互依存、紧密联系着的。保险精算离开寿险会计核算便失去其意义。而寿险会计核算只有依靠保险精算才使损益计算成为可能。

  (二)责任准备金核算占有重要地位

  责任准备金是根据保险契约为支付将来的保险给付而设置的积累金,属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一种负债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数额与同期全部有效保单价值相等。寿险责任准备金积累时间长、金额大,其核算的准确度如何,直接关系到公司的偿付能力和损益计算的准确性。核算责任准备金能否较快增值,达到一定的收益率,以及安全程度(不致产生利差损)等是寿险核算非常重要的内容。责任准备金在某种程度上控制着利润的实现过程,这也是寿险的一大特色。

  (三)关心远期比关心近期更重要

  寿险原保险合同经营的业务具有保险期限长期性特点,绝大部分是期限达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以上的长期性负债,在收入补偿与发生成本之间存在较长的时间差,因此,对于寿险业务关心远期比关心近期更重要,因此,流动比率现金比率对寿险业务并不重要,资产负债表分析更应关注远期偿付能力。而且由于寿险原保险合同经营的产品与人的身体、生命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能否保证在未来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事关公司生存的重大问题。与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相比,寿险原保险合同偿付能力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四)盈利计算有其特殊性

  寿险原保险合同在确定保险费时,是建立在“收支相等原则”上,即以保费收入的现值与给付利益的现值相等为条件的。所以寿险业务没有产生类似非寿险业务那样的利润的余地,但寿险业务核算中损益计算的结果,能够产生盈利。这是因为,在保费计算中,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预定费用率与实际的死亡率、资金收益率、费用率出现差额,这种差额形成了寿险盈利的“三差”,即“死差”、“利差”和“费差”,其实质是保户多交的那部分保费。保险公司要将其大部分作为红利返还给投保人,所以,其分配上也与非寿险利润分配不同。

参考文献

  1. 1.0 1.1 侯旭华.保险公司会计 (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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