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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证即审核信用证,是指对国外进口方通过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以确定是接受还是修改。
理论上讲,国外来证应与买卖合同相符。但在很多实际业务中,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并非与合同完全相符。分析原因,无外乎有两种:工作疏忽或故意。无论那种原因造成不符,都会给卖方履行合同、安全收汇造成隐患。对此,出口商必须提高警惕,注意做好对国外来证的审核。
审核的依据是合同和“UCP600”。审证的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信用证条款与合同的规定相一致,除非事先征得我方出口企业的同意,在信用证中不得增减或改变合同条款的内容。
审证工作由我国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银行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情况、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以及鉴定信用证真伪等。进出口公司则着重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
审核信用证是银行(通知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只是各有侧重。业务中,银行重点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及信用证的真伪等。出口企业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审证
(1)从政策上审核。主要看来证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我方的方针政策以及是否有歧视性内容。有则须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2)对开证行的审核。主要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进行审查。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3)对信用证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出口业务中,我方不接受带"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附有限制性条款或保留字句,使"不可撤销"名不符实,应要求对方修改。
2、出口企业审证
出口企业只需作复核性审核,其审证重点主要应放在下述几项:
(1)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核。即审核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是否包括溢装部分金额;信用证使用的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的计价和支付货币一致。
(2) 对有关货物条款的审核。主要是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 包装等依次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不应轻易接受,原则上要求改证。
(3)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同;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规定在装运期限后7-15天,以方便卖方制单。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对于在国外到期的信用证,我们一般不接受,应要求修改。
(4)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仔细审核,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须正确无误,以免影响收汇。
(5) 对单据的审核。主要要对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 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或我方难以办到的应要求对方修改。
(6)对其他运输条款、保险、商检等条款的审核。即仔细审核信用证对分批装运、转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以及商检条款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有不符,应要求对方修改。
(7)对特殊条款的审核。审证时,如发现超越合同规定的附加或特殊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对我方无太大影响,也可酌情接受一部分。
1、全面审核信用证
全面审核信用证是审核信用证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全面审核信用证就是:
(1)根据合同条款来全面审核信用证条款。
按照合同上的签约人、商品描述、价格条款、支付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合同金额、商检、仲裁等全部内容,全面仔细地审核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品名、价格、货币、金额、包装、运输方式、装运路线、装期、效期、交单期、信用证到期地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等详细具体规定的信用证条款,把合同条款与信用证条款-一对应起来审核,逐条检查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发现信用证规定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一定要与进口方联系。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但不会给出口方带来不利,可要求进口方书面确认修改合同条款即可;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会对出口方产生不利影响,出口方应该要求进口方按照合同条款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
(2)根据信用证知识来审核合同,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缺陷,为顺利执行合同条款把好最后的关口。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有缺陷,此时,可利用最后的修补机会,对不利于顺利履约、不利于我方顺利取得相应的单据结汇的信用证条款,即使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一致,也应与进口方协商,要求修改合同、修改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解决问题,以保证安全结汇。
2、着重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约定,一般说来,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要求去执行,就应取得相应的单据,议付结汇。但是,有的信用证在开出之时就被设置了条款陷阱,就是常说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是比校常见的信用证风险,它限制了出口方对信用证操作的主动权,出口人在履约操作过程中,很难获得或者根本就不能获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威胁到信用证收汇的安全。
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执行信用证的主动权被进口方掌握,装船需要进口方的指示;结汇单据依赖进口方提供;收取货款的需要进口方同意;信用证条款与要求不配套,单据条款与操作条款不衔接,相关规定自相矛盾;如果接受信用证软条款,出口企业必然承担相应的收汇风险,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信用证软条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业可根据市场、客户资信、产品、运输及软条款的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条件下的软条款。对确实需要修改的信用证软条款,应与客户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在收到相关信用证修改前,出口方应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