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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承诺制度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就其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做出的保证制度。
审计承诺制度源于《审计法》第三十一备关于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规定.审计承诺制度是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真实、全面提供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意见,以明确审计机关或审计组和被审单位之间责任关系的程序性制度。
1.强制性。是《审计法》三十一条规定的具体化。违反《固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第十五条承诺内容。审计机关将提出依法适宄有关贵任人责任的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适宄刑事贵任。
2.责任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二是承诺书是划分审计者和被审计者之间法律责任的依据。
3.程序性。是审计程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在实施审计时完成。
4.合规性。承诺内容完整,符合《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的规定。
5.时效性。承诺书必须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之前,由被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表明态度。签署完毕按规定时同送交审计组。
1.明确了被审计单位应负的责任。向审计组及审计人受及时、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是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提供上述资料.因受法定职责、权限和检查手段的局限, 无法揭示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 难以作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审计决定和意见).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受.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有利于形成正确的审计报告意见和审计评价。 承诺书反映了被审单位执行的会计策略, 利于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性质, 并对照审计目标。衡量审计工作有无遗满, 证据是否充分、意见是否恰当,以便产生正确的审计结论和意见。
3.有利于保护审计人员,防范审计风险。被审计企业承诺书对审计方面涉及的有关财务问题以书面方式陈述, 当被审单位发生法律诉讼以及和审计人员发生分歧意见, 可以书面承诺书为证据,减轻或解脱审计贵任.如被审单位高层管理窜通舞弊, 手段隐敞极难发现,但审计过后,企业内部举报被检查机关查获, 被审单位承诺书如无说明,曼IJ构成欺诈行为。由此涉诉审计人员,将根据舞弊金额大小判定审计人员负有全部,部分或无法律责任.在此承诺书提供了有利的支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