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审计

目录

  • 1 什么是宏观审计
  • 2 宏观审计的主体
  • 3 宏观审计的职能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宏观审计

  宏观审计审计学辞典上解释为“微观审计的对称,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审计机关对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财政经济活动进行的审计”。

宏观审计的主体

  我国宏观审计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七条对中央一级国家审计机关规定为:“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第八条对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规定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洁区主席、市&、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审计法》第三章“审计机关职责”中把对宏观调控部门的审计监督放在首位,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明确规定审计署和地方审计机关要在国务院总理和本级首长领导下,对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国家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宏观审计监督。这在实质上说明了我国宏观审计的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这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相吻合的。

  如美国在《预算与会计法案》中规定审计总署的职责:主要包括审查联邦政府财政决算收支情况,并向国会提出报告;审查联邦政策和公共机构的各项收入、支出和经济效果。法国早在拿破仑一世执政时期就正式颁布法令,建立审计法院,负责审核国家财政收支。德国预算法也明确规定联邦审计院应负责检查联邦政府和预算管理的效益英国国家审计的职责是监督国库收支、审查国家财政和信贷基本的预算支出和政府各部门的经费开支等。由此可见,各国都将对国家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作为其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这实质上也就是将宏观审计的主体定位为国家审计机关。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我国的国家审计机关是诞生在传统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在某种程度上变相成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内部审计机构”,尽管我国颁布的《审计法》明确提出国家审计机关的职责,赋予其对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实施审计监督的权力,但做为宏观审计主体的国家审计机关如何操作才能真正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体现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这有赖于我国各级审计机关强化执法力度,坚持以法审计,发奋努力工作,同时叉要取得国家各级具有宏观调控职责的财经管理部门、专业监督部门和市场主管部门的协同配合。使宏观审计的主体真正发挥其较高层次的宏观经济管理再监督的作用。

宏观审计的职能

  同一般审计的职能基本相同。具体包括如下几方面:

  (1)对于被审计人来说,宏观审计职能的内涵就是监督,其外延是鉴证。宏观审计的监督职能具体表现为对被审计人所负责的业务有关宏观调节、控制和监督的鉴定、证明、评价和建议。鉴定是指对被审计人有关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与监督是否尽职守责做出评鉴。审计部门虽不制定经济改革措施和宏观调控政策,也不直接调控经济运行,但是各项宏观经济改革和措施能否落到实处,有赖于审计部门来实施监督,通过审计人来鉴定被审计人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执行情况证明是指对被审计人所进行的宏观经济活动的调控监督业绩优劣做出客观公正的结论。评价是指对被审计人所从事的宏观经济活动的调节监督,取得的效益是良好还是较差做出客观公正说明。建议是指对被审计人所从事的宏观经济活动的调节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发挥审计的经济预警作用,为国家选择有利时机,对宏观经济政策和措施进行调整和修订,提供充分可靠的依据。

  (2)对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来说,宏观审计职能的内涵就是证实,其外延是报告证实是指审认人通过对被审计人承担和履行宏观经济活动调节监督的审查,将被审计人对宏观经济活动调节监督的过程和结果鉴定给授权人或委托人看,籍此来证实被审计人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报告是审计人审计活动的最终表现形式,通过报告表明其所履行的审计证实职能的对象范围,并通过书面文字形式揭示政府各部门对国家宏观调控法令、政策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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