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征管

目录

  • 1 什么是契税
  • 2 契税征管存在的问题[1]
  • 3 加强契税征管的措施[1]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契税

  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所立的契约,向土地房屋权属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房地产权属登记契税征管的依据和前提条件,契税征管是完善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必备内容。

契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是二手房交易存在高买低报现象导致税款流失。近年来,二手房交易日益活跃,二手房交易涉及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税种,其纳税人包括买卖双方,征收的计税依据与成交价格密切关联,一些纳税人为了“合理避税”,达到双方互利的目的,采取高买低报等多种手段,实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变通行为,钻政策漏洞,致使二手房交易市场秩序十分混乱。二手房纳税申报交易价格普遍偏低,个别纳税人采取签定两套协议的办法,以真实协议作为交易结算的依据,以低于真实交易价格的虚假合同用于申报纳税,已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导致契税及其他税收大量流失。

  二是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少报计税价格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用减轻购房者负担的方法来达到促销盈利的目的,应购房者要求,将真实的购房价格降低,另签一份虚假的购房协议,真实的购房协议由买卖双方留存,虚假的协议由购房者办理契税申报手续。开发商开购房款收据时,其所开金额为部分房价款,剩余部分金额作为购房户委托地产商装修材料款的暂存款,待房屋交付使用及税费清缴后,再作账务处理

  三是购房者对购房合同进行偷漏税。由于购房合同购销双方只在最后一页签字盖章,购房者将购房合同中包含真实购房价格的一页去掉,换人用电脑重新制作较低购房价格的一页,由于采取了高科技手段作假,契税征收部门又没有与房管、开发公司联网达到信息共享,因此对该种情况,征税人员较难发现。

  四是契税征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较难行使。契税条例规定:“对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尽管法规赋予了征管自由裁量权,但对契税计税价格的裁量权没有进一步细化,实际执行时很难把握。主要表现为:首先,由于市场价格属于动态且灵活的变数,如何才是“明显低于”,怎样的理由才算正当,目前政策尚未明确规定;其次,即使根据有关情况判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计税价格就应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但由于土地、房屋成交价格的高低受位置、交通、楼层、结构等各种因素的制约,要将这些情况调查清楚,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目前征收人员较少,而成交量增大的情况下很难做到这一点,征收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往往使纳税人不满意,与征收人员产生矛盾和摩擦。

加强契税征管的措施

  一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严格实行先税后证。契税的源头在国土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末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只是契税征收的中间环节,无论哪一个环节出现脱节都会造成契税的流失。鉴于这种部门关系,作为契税征收部门要与国土、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管部门建立长期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配合,控制好契税征收的每个环节。国土、房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先税后证,不见契税完税凭证,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形成从源头到末端的链状控制体系,达到共同协税护税的局面,确保契税应收尽收。

  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依法治税。对可疑的计税价格,组织稽查人员到开发企业认真核实,发现有虚假的购房合同而少报计税价格偷漏税者,按税收征管法严肃惩处。同时,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提高纳税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政策的宣传工作,采取召开会议、办宣传栏、印发宣传资料等有效形式,全方位地进行税法宣传,使人们熟知税收法规,从而提高全民缴税意识,促进契税征管工作有序发展。

  三是与房管、土地、开发商实行联网,实施契税信息网络化管理。从纳税申报、审核到开具完税证都分别设立专人专机进行微机处理,并建立起完整的信息档案,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要在网上备案,征收部门与房管、土地、开发商实行联网,采用条形码扫描技术,在征税时只要将合同号扫入微机,就能自动显示购房时真实的成交价格,从而识别虚假的购房合同。

  四是建立科学合理的价格信息平台。委托房产中介负责取得房屋中介公司二手房实际交易价格资料,会同房管局、物价局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联合公布各住宅小区二手房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以此作为计税价格核定的基本依据,按照一定的浮动幅度和楼层系数核定某小区的最低计税价格,凡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一律按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纳税。

参考文献

  1. 1.0 1.1 刘昌成.契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阅读数: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