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部不经济(External dis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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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可以分为正外部性(或称外部经济、正外部经济效应)和负外部性(或称外部不经济、负外部经济效应)。
外部不经济是指生产或消费给其他人造成损失而其他人却不能得到补偿的情况。例如,钢铁厂排放的烟雾及含硫气体损害当地人的财产和健康,但受害者并不能得到补偿。污染是一种外部不经济。换言之,排污企业在为自己创造财富的同时,给周边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了损害,产生了“外部成本”,而一直以来,这种“外部成本”并没有计算到企业的生产成本中,而是由企业之外的百姓或政府来埋单,这显然很不合理。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在于环境资源的不可分割性,使其产权界定成本非常高或根本就难以界定,环境资源因此具有全部或部分公共性。这又使得人们可以互不排斥地共同使用自然生态环境资源,而不考虑其公正性和整个社会的意愿。
在外部不经济的情况下:个人边际成本(MCP)<社会边际成本(MCS)。这时私人活动水平高于社会所要求的水平。
外部不经济也可以视经济活动主体的不同而分为“生产的外部不经济”和“消费的外部不经济”。
处理外部不经济有以下几点对策:
第一是使用税收和补贴。对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企业,国家可以征税,其税收的数量应该等于该企业给社会其它成员造成的损失,从而使该企业的私人成本恰好等于社会成本。
第二是通过企业合并。例如,一个企业的生产影响到另外一个企业,且这种影响是负的(外部不经济),则第一个企业的生产就会超过社会最优水平。但是,如果把这两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则此时的外部影响就“消失”了,即被“内部化”了。合并后的单个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将使自己的生产确定在其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水平上。由于此时不存在外部影响,故合并企业的成本和收益就等于社会的成本和收益。于是资源配置达到了最优。
第三是“明确财产权”。在许多情况下,外部影响的存在之所以导致资源配置失当,是因为财产权不明确。所谓财产权,是通过法律界定和维护的人们对财产的权力。它描述了个人或企业使用其财产的方式。如果这种财产权是完全确定的并得到充分的保障,外部的负影响就可能不会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