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币金融法(International Monetary and Financi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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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金融法是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在内容上,它涉及到国际货币体系、国际资本跨国流动、跨国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的管制、关于外汇的兑换与交易、关于各种国际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交易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国际货币金融法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的基础。在现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离开了国际货币金融法所形成的秩序,各种国际经济活动将难以顺利进行;同时,一国所适用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又决定着该国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方式和效率。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这种关系最初表现为不同国家货币之间的兑换关系。15世纪后,地中海地区逐步成为世界贸易中心,随之出现了跨国界的信用关系。美洲新大陆的发现和新航道开辟后,伴随着欧洲列强对外进行经济、政治和文化扩张的进程,欧洲各国的银行逐步在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建立起世界范围内的银行网络。适应金融业发展的需要,大量的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便应运而生。
早期调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各国的国内法。从17到19世纪,英、法、德等国先后颁布了一些金融法规,对国际间的货币兑换、支付关系和信用关系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曾有力地促进了国际金融事业的发展。尤其是英国制定的金融法对国际金融关系及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世界范围内的国际货币金融法规的制定始于二战后的布雷顿森林会议,该会议建立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核心的世界性货币金融法律制度,首次对国际货币兑换、国际借贷和国际担保等作了有效的国际安排。此后,地区间的国际货币金融协议、多边和双边国际货币金融协定大量产生,形成了内容丰富多彩的国际货币金融法体系。
严格地讲,国际货币金融法包括国际货币法和国际金融法两个性质有别但又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国际货币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因国际货币管理活动而产生的国际货币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货币的兑换、流动和汇率方面的法律规则。它构成一国国际货币金融制度的基础,具有典型的公法性质。国际金融法则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民事主体之间因跨国金融交易活动而产生的国际金融关系的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的总称,它规定的是关于国际贸易融资、国际贷款融资、国际债券融资、国际股票融资、国际融资租赁等金融交易的法律规则。尽管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此类法律制度往往也可能含有一定的管制法内容,但它在本质上具有私法性质。
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简要地说,国际货币法构成国际金融法的基础,而国际金融法则表明了国际货币法的目的和欲规范的交易的内容。从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发展来看,一方面,一国的国际金融法律制度实际上建立在该国所采用的国际货币法制度的基础上,在不同国家的国际货币法体系下,其国际支付和国际金融交易将有不同的含义和特点,其国际金融法也将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另一方面,一国所采取的国际货币法制度又服务于其国际金融法制度,该国际货币法制度或者体现了其国际贸易支付制度的要求,或者体现了其国际金融交易制度的要求,或者综合体现了其经常性贸易支付和资本项下交易制度的共同要求。应当说,国际货币法与国际金融法的协调发展反映了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密切联系的客观特征。
与其他相关的法律部门相比较,国际货币金融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国际货币金融法调整的是国际性货币金融关系,就是说,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的主体、交易标的或交易行为中必含有跨国因素。现代各国所采用的涉外货币金融制度不同程度地受到国际货币秩序和国际间共同接受的准则的制约,因而在国际间实际上存在着各国涉外货币金融制度相互协调的问题,这使其有别于一般的国内法制度;此外,在国际金融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国际协定和国际惯例对于跨国金融交易当事人还具有直接适用意义。
国际货币金融法仅调整由国际货币管理活动和国际金融交易活动所直接引起的国际货币关系和国际金融关系,它是直接针对国际货币兑换、流动和国际金融交易等行为的法律规则而不调整国际货币金融活动背后的国际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关系,它实际上对一国的国际贸易法制和国际投资法制具有基础性作用,这使之与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法相区别。
国际货币金融法规定的是关于涉外货币管理活动和跨国金融交易活动的规则,在内容和功能上均具有实践性和技术性特征,它实际上仅为一国既定的国际贸易政策和国际投融资政策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律工具,其作用在于保障国际经济活动的安全与效率。在近几十年来的国际经济活动中,国际金融实践在原有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秩序下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国际金融法已成为创新迭出的重要领域,实践中多将依其运用而形成的金融法律结构称为“金融工具”。
国际货币金融关系经过国际货币金融法的调整即成为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以参与主体为标准可分为:国家之间结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国家与经济组织(包括国际金融机构)和个人形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不同国家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之间结成的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等。国际货币金融法律关系按内容可以划分为:国际货币法律关系;国际借贷法律关系;国际结算法律关系;国际金融市场法律关系;国际金融组织法律关系等。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是指国际货币金融法所借以表现的形式。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国际货币金融法的渊源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其中前两种为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国际渊源,后一种为其国内渊源。
1.国际条约与协定。
国际条约与协定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重要渊源。目前,国际间调整货币金融关系的条约与协定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世界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亚洲开发银行协定》、1930年《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等,其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在国际货币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被认为是维系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之一。除上述国际条约与协定外,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制定的某些规则、决议或规范性文件也被认为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国际渊源,他们往往对相关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具有解释意义。当然,国际货币金融法中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仍有待于发展,其中大多数仅起到协调和引导成员国涉外货币金融制度的作用,仅有少数国际条约对成员国和国际金融关系当事人有直接适用意义。
2.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金融交往中形成的稳定的、共同的作法,特别是由国际官方和民间组织制定的一般规则。国际惯例只对同意该项国际惯例的当事人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它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渊源。从国际金融的实践来看,规范国际金融交易的主要行为规则是国际金融惯例,其作用极为重要。目前国际上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国际金融惯例主要包括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和由世界银行《贷款协定和担保通则》概括的国际贷款合同惯例、由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概括的国际信贷惯例、国际融资实践中依照意思自治原则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贷款协议共同条款、各主要国际金融市场上被普遍采用的市场规则等等。应当说,在目前的国际金融惯例适用中,各国法律所普遍确认的意思自治原则具有重要作用。从理论上讲,国际金融实践中所普遍采用的国际惯例实际上是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以具体的合同条款加以确认的;但从实践来看,国际融资的供求关系和跨国特征往往又决定了接受此类惯例实质上是实现国际融资的前提,这使得国际金融法实践具有了复杂性质与合同性质。
3.国内法律。
除上述之外,各国关于国际货币金融的国内法也是国际货币金融法的主要渊源,特别是国际金融中心所在地国家制订的有关国际金融方面的立法更是如此。如英国和美国的国内法就对国际金融法有重要意义。由于对国际货币的管理实质上为国家行为,各国基于主权原则对于涉外货币关系的法律调整均采取国内法形式和强行法形式,有关国际货币条约仅对成员国政府具有协调和约束作用;而国际金融活动则是一种跨国性的金融交易行为,对于国际金融关系的法律调整首先要涉及当事人本国法的适用,在有关国际协定或国际惯例适用时也要考虑到相关国家国内法的限制性制度。各国关于国际货币金融的国内法通常包括涉外货币兑换和跨国流动的制度、汇率制度、财政货币政策、关于涉外货币金融机构和监管的制度、关于外汇和黄金国际交易的制度、国际信贷融资法制、国际证券融资法制、关于涉外金融资产衍生工具的交易法制等。其中,多数发达国家的此类法律制度采取民商法形式或市场化规则形式,并且对国内金融活动和国际金融活动不作性质有别的规定。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不仅对于外汇兑换流通制度、汇率制度采取管制法形式,而且对于国际贸易融资制度、国际信贷融资制度和国际证券融资制度也都采取管制法的形式,相关的民商法规则不甚发展,并且通常对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法律采取有别于国内法制的特别法形式。
此外,普通法系国家中有关涉外金融关系的判例、国际法院的判例也构成国际金融法的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