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盘盈:是指企业在进行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超过帐面数量而出现的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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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27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规定其分录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同时,《制度》又在“待处理财产损溢” 科目中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和“累计折旧”科目。另外,《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准则》)第15条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可见,上述三条对盘盈固定资产处理的规定不一致。
应统一采用如下作法: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作为原价入账,若该项资产应计提折旧,则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作为累计折旧反映;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1)固定资产原价是信息使用者关注的重要信息,应当单独反映;
(2)盘盈的固定资产,若是在用设备、季节性停用的固定资产等按规定应计提折旧的,单独反映其累计折旧额,能够反映其有形损耗与无形损耗,利于加强利用与管理(如《准则》规定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也应计提折旧);
(3)分别按原价、累计折旧、减值准备反映固定资产是会计核算与填列资产负债表的要求,也符合使用者理解与利用信息的习惯;
(4)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市场价格减去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可能低于本企业确定的固定资产价值判断标准,不易与低值易耗品区分,还易引起信息使用者误解;
(5)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以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符合资产能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本质;
(6)折旧与减值均可能使盘盈的固定资产价值降低,但由于二者在产生原因、性质、账务处理等方面不同,因此,盘盈时仅按其新旧程度估计累计折旧,期末再单独计提减值准备,既客观,又可减少工作量。
实行新准则后,固定资产盘盈的会计核算发生了变化。旧准则对固定资产的盘盈在批准转销前通常是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批准转销后则从该科目转入“营业处收入”科目。按新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固定资产盘盈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作为以前期间的会计差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的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漏报或错报: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前期财务报告批 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固定资产盘盈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是作为前期差错,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更正。
企业在盘盈固定资产时,首先应确定盘盈固定资产的原值、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净值。根据确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将两者的差额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次再计算应纳的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接着补提盈余公积,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盈余公积”;最后调整利润分配,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例】甲公司于2009年8月30日对企业全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查,盘盈一台5成新的机器设备,该设备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为12000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那么该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为:
1.借:固定资产120000
贷:累计折旧6000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60000
2.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5000
3.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500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4500
4.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4050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0500
在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发现的盘盈固定资产,经查明确属企业所有,应确定固定资产重置价值和估计已提折旧,并为其开立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重置价值的口径应与原始价值的口径相同。
企业盘盈的固定资产,在批准处理之前,应根据重置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根据估计的已提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根据净值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有关部门审批之后,应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例】某企业盘盈机器设备1台,重置价值为50000元,六成新,估计已提折旧为20000元,净值为30000元。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将盘盈固定资产的净值转为营业外收入。根据以上资料,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盘盈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5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待处理财产损溢 30000
(2)有关部门审批后。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3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
固定资产通过购入、租入、盘盈等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由于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发生资产减值。因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其减值处理上存在不一致,企业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
企业运用盘盈资产所发生的价值损耗(转化为收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从而造成该资产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开这一不合理的规定,可考虑先出售后再以原价回购的手法进行合理筹划。
案例:A公司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750万元。年初盘盈一套生产设备,公允价500万元,当年已提折旧15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3%。
按规定,企业应纳所得税为462万元[(750+500+150)x33%].
筹划方案:企业可考虑先将盘盈资产出售,再以原价购回,则购回的资产属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A公司出售该设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62万元[(500÷1.04x 4%)x 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962万元(假设合计税率为10%)。回购时需承担的税费与出售时相同,合计均为10.582万元。如果给购买方资产价值2%的补偿(10万元),企业通过筹划后应纳所得税412.5万元[(750+500)x 33%],2005年共节税18.336万元(150 x 33%-10.582 x 2-10)。考虑该资产尚有350万元折旧可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实际可节税133.836万元(18.336 + 350 x 33%)。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提取减值准备,因此,资产发生减值会减少企业当年利润。但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除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在税法规定的比率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见,提取减值准备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手段,将资产减值转化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减少本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A公司2005年实现利润600万元。该公司有一套生产设备账面原值4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公司对该设备已累计提取减值准备200万元,其中2005年增提50万元。假设A公司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5%。
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增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0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600+50)x 33%= 214.5(万元)
筹划方案:在2005 12月底前,A公司可以将发生减值的设备按市价出售给有关联关系的B公司。如果设备尚需使用,可以采取回租或者回购的方法继续使用。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累计折旧 15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00
贷:固定资产 400
借:应收账款——B公司 5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
从上可看出:出售该设备并没有影响到企业利润,但可以减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做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因其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出售减值资产后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600+50-200)x 33%=148.5(万元)
可见,A公司2005年度可少缴所得税6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