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
合伙承租是指2人以上合伙承租经营企业。合伙人数一般在3~10人以内。合伙承租者共同推举一领租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
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
其特点是:
(1)合伙承租成员共同作为承租方,承租经营者即厂长或经理由合伙人共同推举;
(2)合伙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
(3)合伙承租成员应当对担保财产的分扭数额、承租收入、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4)合伙承租成员对租赁企业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企业经营活动由合伙成员共同决定,合伙成员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推举的承租经营者进行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承租成员承担民事责任。
(5)合伙承租产生的合伙债务,由合伙成员按照担保财产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并负连带责任;
(6)合伙承租成员的收入,按照低于承包经营者的收入的原则确定,可按年度进行结算或者租赁期满时一次结算。
合伙承租的优点是经营职能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强化经营者的责、权、利,比个人承租的风险承受能力增强。缺点是决策慢、稳定性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