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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承租亦称集体承租,是指由本企业全体职工承租经营企业。依照《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的规定,全员承租为承租方承租经营企业的一种形式。企业全体职工均为承租方成员。企业的厂长(经理)由全体职工推选。为保证承租义务的履行,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成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承租成员的工资收入,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其特点:
1.承租方为被承租企业的全体职工;
2.承租经营者由全体职工推选产生;
3.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必须出具与租赁企业资产一定比例的个人财产(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担保,现金必须专款存入银行;
4.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的工资收入,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5.全员承租的承租成员共获租赁好处,共担经营风险。
其优点是有利于加强租赁经营中的职工民主管理;
其缺点是承租经营者及厂长(经理)即是企业的代表又是职工的代表,当职工集体同出租人的利益发生矛盾时,承租经营者难以处理双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