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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体税种的不同,当今世界各国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税制结构模式:一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二是以商品税(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三是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
双主体税制模式是指以商品税和所得税两者并重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模式。
1、国际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决定了我国应采用双主体税制模式
为便于操作和分析,世界银行对世界各经济体分类的主要标准是人均国民总收入(GNI)。每一个经济体被划分为低收入、中等收入(又分为中下等收入和中上等收入)和高收入三个组别。根据世界银行2006年的划分标准,人均国民总收入在905美元以下的为低收入国家,如柬埔寨、缅甸等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在905-3595美元的为中下等收入国家,如哥伦比亚、埃及等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在3595-11116美元的为中上等收入国家,如阿根廷、巴西、南非等国;人均国民总收入在11116美元以上为高收入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
经济越发达的国家,所得税所占的比重越大,而流转税的比重较小;经济越落后的国家对流转税的依赖性较强。低收入国家税制结构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份额较小,几乎没有社会保险税;中下等收入国家税制结构仍以流转税为主,但商品税的份额比低收入国家有所降低,所得税的比重有所增加;中上等收入国家普遍征收社会保险税,国内货物和服务税比前两类国家低得多;高收入国家的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这主要是因为,流转税的直接调控作用较为明显,对生产方向和结构的调控作用大于所得税,能够体现促进竞争、保持公平的目的,而且征收效率较高。
因此,对财政有较强需求的发展中国家和经济欠发达的国家,实行以商品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而所得税能够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而且累进的所得税能够通过相机决策的税收政策,发挥其对宏观经济的自动稳定功能。同时,所得税需要较高的征管能力和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与之配套,所以,大多数发达国家采用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遇到了严重的经济危机,西方国家普遍陷入“滞胀”困境之中。为了促进经济的增长,西方国家在供给学派思想指导下,各国纷纷开始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其总体趋势是,普遍降低所得税,向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模式方向转换。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也进行了相应的税制改革,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提高所得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商品税方面,广泛引进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商品税在税制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可见,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可能出现所得税和商品税的“双主体”税制。现在,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双主体税制作为税制结构模式的稳定态势成为税制改革的国际趋势,我国也将不可避免地顺应这一趋势采用双主体税制。
2、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必须采用双主体税制模式
1994年,根据“统一税政、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分配关系,保证财政收入”的指导思想,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资源税类和财产税类辅助配合的复合税制体系。但从十多年来税制运行的情况看,我国的税制结构依然是以流转税为主体,而所得税的主体地位还比较薄弱。
1996年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利斯和维克星提出的“最优课税理论”认为,税制模式的选择取决于政府的政策目标。一般而言,所得税适用于实现公平分配的目标,流转税适用于实现经济效率的目标。政府的政策如果以公平分配为主,则选择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如果以经济效率为主,则选择流转税为主体税种。
我国目前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体现了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效率的偏好。但是,过度依赖商品税,其对经济的累退性也是很明显的,这种税制结构使得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呈不断扩大趋势,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到并超过了0.4,超过了国际贫富差距警戒线,而超过这一警戒线将可能引起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政治风险,甚至引起社会动荡。所以,我们需要公平的税收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特别是在现在全球性金融危机不断蔓延的形势下,有必要果断改变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这样才能应对我国经济存在的下行风险。
此外,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已处在一个新的水平上,即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阶段。我国的经济总量日渐增大。2006年我国的GDP总量已达26681亿美元,仅次于美国、日本和德国,位居世界第四。人均国民总收入也实现同步快速增长,2006年达到2010美元,按照世界银行的划分标准,我国已经由低收入国家跃升至世界中等偏下收入国家行列。从国际经验看,一个国家的发展达到了这样的水平,已初步具备了提高所得税的比重,从而增进社会收入公平的物质基础了。
另外,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加快发展,公平与正义已成为社会成员对社会活动是否合理的首要判定标准。因此,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我国的税制结构应该有一个较大的调整,逐步弱化商品税强调效率的目标,加大所得税注重公平的力度,真正实现以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我们社会充满活力和动力,在应对金融危机的同时,努力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决定了我国必须采用“双主体”税制模式
发达完善的市场,可以通过价格机制发挥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的合理流动,因此,征税应以不影响市场的相对价格为标准,亦即要尽量体现税收“中性”。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建立不久,发育还不成熟,价格体系还没完全形成;同时,基础产业和加工业的比价、工业产品和农业产品的市场比价还很不合理,致使经济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因此,需要流转税对相对价格进行校正,调整和优化我国的经济结构。
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和分配形式的发展,国民收入水平和经济结构的变化,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也发生了变化,企业之间的利润水平和地区与地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在不断拉大,这虽然可以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扩大市场活动范围,拉开消费档次,但却不利于税收“公平”的实现。因此,我们可以通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形式,进行收入再分配,适当缩小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最后,从宏观上看,市场机制对经济的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有一定的滞后性,而这一滞后性往往会引起资源配置效率的低下和浪费。因此,市场经济需要政府这只“无形的手”对其运行进行宏观调控。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一定时期的货币购买力表现为社会总需求,财政以货币为操作对象,实际上就是对社会总需求的调控。而所得税具有自动稳定器和相机抉择的功能,对社会总需求的调控具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总而言之,总结我国税制改革的历史经验,依据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实际,在金融危机形势下,在我国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明确列为今年经济工作首要任务的特定历史时期,我国应以商品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税制模式作为税制改革的中心。
我国现行流转税制中,增值税是主体,辅之以消费税和营业税,它们共同构成了流转税制。在目前金融危机背景下对流转税的优化和完善,应以增值税为中心。2009年1月1日起,我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从生产性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但转型后的增值税还存在一些问题,与货物供给有关的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房地产等行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因此,需要适当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使增值税的链条完好地连接起来,发挥增值税的中性和层层抵扣功能。同时,在税收负担上,要降低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实现消费税由价内税向价外税的转换,适当扩大消费税的征税项目并予以细化,根据经济发展和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消费税的部分税目税率,形成更为合理的税率结构和税负水平。
2007年我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降低了税率,放宽了费用扣除标准,这有利于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但是,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单一的比例税率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也不利于调节由于垄断地位带来的高利润收入水平。我们应该建立一个相对简单、档次设置合理的累进税制。完善个人所得税,将目前分类所得税制变革为混合(或二元)所得税制,推行纳税人统一登记及相应的税务代码制度,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加快我国税务信息化一体化建设,全面提高我国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社会保险税是西方国家普遍开征的一种税种,它通过社会力量,对生活困难者实行救助,对失去劳动能力者实行收入补偿,保证其基本生活条件,从而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当前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内需,开征社会保险税是重要的措施之一。
虽然财产税在世界各国的税收收入的比重几乎都在10%以下,但它却可以成为地方政府尤其是基层政府的重要收入来源,因此财产税是各国税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税种主要有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等,尚未构成完整的财产税体系。完善我国财产税应该做到以下几点:适当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整顿清理土地税费的杂乱征收状况,建立健全现代财产税制;开征遗产税、赠与税,弥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不足,促进社会的稳定。
我国的税收管理水平仍然比较低,不能适应“双主体”税制结构的需要。为保证向“双主体”税制结构的顺利转换,需要提高我国税收征管水平。主要依靠三个途径:
一是完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新型税收征管模式,实现税收征管手段的信息化。
二是建立以银行为中心的收入监控体系,减少现金交易,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个人收入监管机制,加强税源监管力度。
三是以提高税务人员素质为重点,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化管理要求的税务行政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