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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域形象概念的理解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不同的文献对其概括往往都是从不同的角度人手,由此提出各种各样的观点。根据这些学者定义的视角,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区域知识产权形象:
从区域经济学的角度定义区域知识产权形象,它是知识经济时代区域规划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的表述方式之一,是实现区域经济内生增长的有效途径之一。
从区域营销理论角度定义区域知识产权形象,它是影响区域知识产权及其产品化的目标市场消费者购买态度和行为的一个重要变量,当消费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时,除了根据产品的品牌、价格、质量、外观等产品自身的因素以及自己的经验进行选择外,还常常受到企业形象、区域形象的影响,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尤其是受到区域知识产权形象的影响,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比产品品牌本身对消费者影响更大。
从战略管理学的角度来定义区域知识产权形象,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是一种重要的区域战略资产,成为区域利益关键所在。
从传播学视角定义区域知识产权形象,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是区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的有机统一,独特性与优势彰显。
从认知心理学角度定义区域知识产权形象,它是通过对某一区域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技、教育、对外贸易等要素的历史与现状进行立体透视,呈现在内外部公众面前的该区域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价值取向、行为方式、社会风尚、进取精神、创造能力、运用水平等综合评价和总体印象。
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是一个内涵相当广泛的概念,需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正确把握:
(1)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是时代赋予区域形象的一个全新注解。
区域形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包括区域政治形象、区域经济形象、区域文化形象、区域环境形象、区域市民形象等子系统。政治形象是区域公信力的标识,在区域形象发展过程中起着基础和保障作用;经济形象是一个区域的外在标志,在区域形象发展过程中具有牵动和引领作用;文化形象是一个区域的独特个性和魅力所在,更是区域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源泉和内在驱动力;环境形象是一个区域外在表现;市民形象不仅是区域形象的一部分,而且是最集中的体现。区域知识产权形象则是知识经济时代赋予区域形象的全新注解,它不是区域形象概念简单的细分或延伸,而是将区域内外部公众的注意力集聚到与区域最重要的战略资源有关的方方面面上来,为区域形象烙上鲜明的时代印记,在科技迅猛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剧的今天,其地位与作用更加凸显。就在2011夏季达沃斯论坛现场,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教授就一针见血地指出,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形象被国外扭曲和丑化了,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这一发言有力印证了区域知识产权形象研究的重要性。因为从广义层面上说,国家也是区域的范畴。
(2)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是区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状况的能动反映。
事物决定形象,事物本身是第一性的,形象反映事物,是从事物本身中派生出来,但形象又不是事物本身。区域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投资环境、区域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与发展水平和经济贡献以及区域知识产权文化教育等现状与实际决定着区域知识产权形象的认知,但是,区域知识产权形象并不是区域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简单摹写与映射,它是主体对客体涵盖选择性和创造性活动在内的能动反映,其中选择性活动包括认知对象的选择、认知手段的采取、客体信息的接受。认知对象的选择范围可以是:区域各级政府部门制定的各种知识产权政策,区域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开展的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区域支柱产业内核心企业和卫星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使用、管理和运用能力和策略,区域年知识产权产出水平和质量指标,以及区域知识产权事业对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贡献度等内容;而可采取的认知手段又包括:直接或间接购买或消费原产地为目标区域的知识产权商品,获得来自目标区域的专利技术转让许可、技术标准的使用许可,收听国内外各种媒体发布的目标区域知识产权方面的新闻报道,深入到目标区域开展知识产权方面的实地调研以及和目标区域知识产权方面的学者进行学术交流等内容;可接受的客体信息常常有如下一些内容:区域各级政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网站公开的信息、区域内新闻媒体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报道、国内学者所做的区域知识产权方面的研究文献、区域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的消费者口碑、区域内核心企业或卫星企业知识产权商品的广告宣传等,其中的创新性活动体现在区域内外部公众对事关区域知识产权方面的信息进行的一系列加工改造、形成概念、揭示规律的过程。
(3)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是区域硬实力与软实力的综合体现。
反映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方面的信息素材既涵盖了诸如区域知识产权产出总量、人均产出量、产出质量、产出效率、知识产权经济绩效、知识产权创造投入等反映区域硬实力方面的内容,可以通过考察该区域居民或企业近5年来向其本国知识产权管理当局及世界其他几大局申请(登记)和获得授权的知识产权数量(特别是发明专利,驰名商标认证,注册登记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数量),知识产权对外许可、转让数量及金额,知识产权商品的销售总收入与其占该国商品销售总收人的比例,以及处于某一产业链高端的核心知识产权数量及商品化情况等数据资料来获得,又涵盖了区域政府和社会公众、区域核心企业和卫星企业等区域知识产权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区域各级政府知识产权制度设计与运用能力,区域知识产权创造潜力以及区域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的市场覆盖率、号召力、影响力等反映区域软实力方面的内容。因此,我们可以说,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是一个多因素的巨系统。可以通过考察区域内各级政府主要领导的发言讲话、开展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对外宣传与交流来获得,也可以通过政府制定出台的激励创新的各种政策、知识产权的普及教育程度、文化氛围和消费观念以及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的知名度与美誉度等文献资料来获得。
(4)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是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与前提。
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是区域的名片和象征性符号。积极、健康、正面的区域知识产权形象,可以扩大区域对外影响力,增强区域竞争力,提升区域吸引力,凝聚区域向心力,激励区域创造力。因为积极、健康、正面的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有利于获得社会公众尤其是区域外部公众的一致认同感、亲和感,从而为本区域企业、产品及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国际化道路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日本的产品在世界上卖得那么贵,但是却很少有人骂它,而我国的产品在世界上卖得那么便宜却常常招来骂声一片,一定程度上说的是这个道理;同时,积极、健康、正面的区域知识产权形象也有利于争取外国直接投资(FDI),吸引更加优秀的外部生产要素流入,为本区域经济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其次,积极、健康、正面的区域知识产权形象也有利于提升区域公众的智力、思想道德水平、科学文化程度等多方面的综合素养,促进区域社会的全面发展。最后,积极、健康、正面的区域知识产权形象还有利于振奋人心,激励起更大的创新、创业热情,促使更多、更高、更新的知识产权诞生,从而真正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实现知识产权强区梦想。从曾经的小渔村到现代化大都市的华丽蜕变,深圳正是把握住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战略机遇,通过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实现了“速度深圳”向“效益深圳”、“深圳制造”向“深圳创造”的战略转型,“世界工厂”已成过去,高新技术产业引领深圳雄踞中国l0大创新城市之首。目前,深圳全市自主品牌达5万多个,拥有中国名牌产品76个,世界名牌产品3个,居全国大中城市首位,“中国品牌之都”名不虚传。
探索区域知识产权形象维度构面,这实际上是了解区域内外部公众对区域知识产权形象联想的类型分析。借助品牌形象属性非结构化研究的一般方法来研究这一问题,通过焦点小组研究获得研究对象对区域知识产权形象的联想。首先选取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中综合排名靠前的广东、上海、北京、江苏和浙江等省市,让受试者自由联想;然后,让受试者叙述有关区域知识产权方面详尽的印象,发现不同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所能相互区别的差异因素,再通过焦点小组讨论获得区域知识产权形象的感知元素;最后通过相关文献分析,进一步确认区域知识产权形象维度。通过研究发现,区域知识产权形象维度体系由实力形象、制度形象、机构与人员形象和环境形象等四部分组成。
实力形象:外在属性。实力形象是一个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外在表现,它的次一层次维度分析依据和资料来源主要是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评定指标体系的相关内容,由知识产权的投入、产出、运用等方面的能力与水平所反映。其中创造投入水平是指人才投入和资本投入力度和水平,人才投入又可进一步细分为R&D人员全时当量总计、万人口科技活动人员以及科技活动人员中科学家工程师比重等指标,资本投入也可以进一步细分为R&D支出占GDP比重、地方财政中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人均科技经费支出以及基础研究支出等主要指标。知识产权产出水平既强调产出数量,又强调产出质量,还强调产出效率,其中:产出数量主要包括专利总量、商标总量、软件版权合同登记总量和农业植物新品种总量;产出质量重点考察国内发明专利年度申请量比重、国内发明专利年度授权量比重、年申请国外专利数量、年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增长量、年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数量等项目;产出效率则重点关注每万名科技活动人员职务发明专利年度申请增长率、万名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人员发明专利年度申请增长率、亿元R&D支出发明专利年度申请增长率、亿元科技支出职务发明专利年度申请增长率等主要指标。而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则是指知识产权商品化水平和知识产权交易水平,其中知识产权商品化水平可以通过知识产权密集型商品进出口额占全国比例来体现,而知识产权交易水平则可通过技术市场签订合同数、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技术市场成交合同金额与GDP比例等来体现。
制度形象:内在属性。知识产权规则已成为全球化时代的最重要规则。制度形象是一个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内在基石。广义上的制度形象应该涵盖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部分,但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法律制度不属于地方立法的范畴,因此在此不做讨论。狭义的制度形象反映的是配套政策建设完善程度以及是否有效执行等状况,它的次一层次维度分析视角包括政府层面和企业层面。政府层面的制度建设,是指通过制度配置和政策安排对区域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等进行指导和规制的一系列政策总和,一般通过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规划、计划和措施等形式表现,常见的有区域知识产权战略、区域技术标准化战略、区域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区域专利促进条例、区域技术秘密保护条例、区域标准化管理办法、区域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区域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区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等,至于执行情况主要通过区域知识产权局与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及知识产权大案、要案查处打击力度等反映执行机制、执行频率、执行力度和执行绩效的指标来体现。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常见的有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专利战略、奖励发明创造制度、企业知识产权档案管理制度、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企业内部员工知识产权培训教育制度等。
机构与人员形象:主体属性。它的次一层次维度分析主要考查机构建制状况,机构运行状况以及政府主要领导、核心企业和创新领军人物的知识产权意识。通过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知识产权局机构建制完善情况、城市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行情况、行业保护协会建立与运行情况、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建设与运行情况以及政府主要领导、代表性企业和创新领军人物的言行等项目反映。一般首先考查目标区域省市县(区)知识产权局机构性质、级别、编制、工作条件等情况。在我国,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机构性质存在着地区差异性,有的省知识产权局是省政府的直属机构,有的则是挂靠在省科技厅下,而且不同省份的区县市在是否设立知识产权局问题上也不一致,即使设有区县市知识产权局的,也大多挂靠在科技局名下,不一定有独立机构和专职人员。
其次考查城市知识产权社会服务机构中专利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的数量及分布。在我国,城市知识产权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分布极其不均衡。全国的商标代理机构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浙江三地,其总量占全国的近一半,商标代理机构最多的8个省份占全国比重超过3/4,而西藏、宁夏、青海、海南、甘肃、贵州等10个省份全部不足30家。全国的商标代理量主要集中在北京、浙江两地,北京的商标代理量超过全国总量的1/3,达20万件之多,北京、浙江两地的商标代理量之和超过全国总量的一半,而西藏、宁夏、青海、海南等省份商标代理总量不足4000件。
全国的专利代理机构也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上海、辽宁4省市,其总和超过全国总量的一半,仅北京一地就拥有150家之多,而西藏、宁夏、海南、甘肃等省份专利代理机构数是最少的,全部不足10家。再者考查区域支柱产业是否建立起相应的行业保护协会并积极开展如下工作:开展行业专利战略研究,建立知识产权预警与应急公共平台,整合行业内企业资源共同应对跨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官司和来自外国政府部门的特别调查。再次考查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的比例。在我国设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并运行有力的企业屈指可数,如通信巨头华为、中兴,钢铁巨头广钢、韶钢,化工巨头茂名石化、广州石化以及家电巨头TCL、创维、康佳、美的等,绝大多数企业是没有知识产权工作机构的,这既制约着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又限制了企业知识产权运用与流转,并导致知识产权纠纷频发。最后考查区域领导人的知识产权意识、核心企业的知识产权行为以及创新领军人物的成就与影响,其中,地方政府官员的知识产权观念意识及行为表现起着导向性作用,直接影响企业及社会公众的认知及行为表现。
目前我国多数地方政府官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对知识产权规则和作用知之甚少,还不能将知识产权发展作为提高本地区科技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战略去应用,随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出台、地区知识产权战略的相继展开,这种局面在一些地区已有所改观。考察区域领导人的知识产权意识,主要是通过观察目标区域省市区政府是否将知识产权工作纳人政府一把手年度考核目标,作为政府主要领导人是否定期研究、部署知识产权工作,定期督导、检查、落实知识产权工作部署,召开专门的知识产权工作会议,听取相关汇报并及时有效地解决知识产权工作中实际问题且产生显著成效。
环境形象:行为属性。它的次一层次维度分析主要考查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状况、知识产权行政管理状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知识产权普及教育状况和知识产权公众舆论状况等项目。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是指专业行政执法机构和取得相应行政授权的专业执法组织,以及准司法行政机构和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查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行为,其具体衡量指标包括年假冒他人专利案件查处量,年冒充专利案件查处量,年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案件查处量,重大假冒他人专利案件及时移交公安部门情况,有效遏制大规模群体性侵权事件数量以及执法专项行动、执法检查活动数量,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和跨部门执法协作情况等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是指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和取得相应行政授权的组织,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管理有关知识产权的事务,为公民和社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的行政确权、知识产权争议调解等相关管理活动,具体衡量指标包括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数、年专利纠纷受理量、立案量和结案率、平均每个案件的结案周期等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即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通过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来对其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具体衡量指标包括知识产权司法案件的结案率、平均结案周期、行政执法案件数与司法案件数比率等项。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可分为低层次与高层次两种,低层次普及教育主要面向中小学生及一般社会人员,而高层次普及教育则主要面向在校大学生、科技研发人员,具体衡量指标包括低层次教育广度(受教育人次数)和高层次教育的深度(包括法律法规教育、知识产权管理教育、战略规划教育)。知识产权的公众舆论是公众或者民众关于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知识产权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其中混杂着理智和非理智的成份,具体衡量指标包括是否有主流新闻媒体专题、是否经常开展大型宣传活动(参加人数如何、影响力大小、是否有明显效果)、是否举行过省级及以上大型知识产权高峰论坛(包括次数、规模、范围、参加人员情况)等项。我国用短短30年左右时间初步建立起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这绝对是一个历史的跨越、一个划时代的进展,但在社会观念的转变、执法队伍的建设、管理制度完善以致执法环节的协调和执法经验的积累方面却留下了大量空白,需要填补和完善,这就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环境形象经常受到非议的原因所在。
区别于一般事物形象,区域知识产权形象具有这样一些特征:
(1)相对稳定性与动态性的统一。
某一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是在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不断积累并逐步形成的,由于受到政策连续性影响、长期的观念文化的熏陶以及既得利益主体的坚持,因此一旦形成,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具有相对稳定性。区域知识产权形象的这种相对稳定性可能会产生两种结果:其一是区域因良好形象被维持而受益,其二是区域因不良形象难以改变而受损。当然,这种形象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区域经济社会变革、区域发展战略转移、区域经济和科技实力的提升、区域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认识改变、区域知识产权事业的不断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形象也会慢慢发生变化。一个曾经侵权频繁、盗版猖獗的知识产权重灾区,由于政府重视,整肃法纪,可能会变得秩序井然;一个以仿制为主的地区,随着自主创新战略有效实施,可能自主知识产权硕果累累,形象全新。所以区域知识产权形象又具有一定的动态性。中国的知识产权形象曾经一度饱受诟病,在外压与内需的共同驱动下,中国用了近30年的时间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并逐步与国际接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进展,已经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特色的知识产权执法保护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不断优化,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也取得较大进步,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出能力有所提升,知识产权数量居世界前列,全社会知识产权的意识正逐步增强,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越来越浓厚,知识产权形象不断改善,已经步人世界知识产权大国行列。
(2)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统一。
某一区域的知识产权形象是该区域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诸多要素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和集中表现,因此具有整体性特征;与此同时,这种整体性形象又可以由不同层面的知识产权形象综合而成,因而具有十分鲜明的多样性特征。区域知识产权形象的这种整体性与多样性特征并存的特点,决定了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有总体形象与特殊形象之分,其中特殊形象是区域内某一个或少数几个知识产权形象认知资源给公众留下的印象,而总体形象是区域内各种知识产权形象认知资源(制度、行为、人物、产品、产权、氛围等)所形成的印象总和。也可以这样说,总体形象是各种特殊形象的总和,但两者之间又不是简单的求和关系,如广东是我国知识创造综合能力最强的地区,其知识产权指数连续多年居全国第一,而这种整体形象又具体表现为广东是我国专利大省、商标大省。
(3)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
一方面,如上文所述,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是区域知识产权形象认知资源的综合反映,与区域知识产权形象认知资源现状息息相关,具有鲜明的资源依赖性特点。由于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所赖以形成的物质载体都是客观的,科学研究投入是实实在在的,智力成果及产业化的产品是实实在在,制度政策是实实在在的,人员设备是实实在在的,因此区域知识产权形象具有客观真实性基础,不可能完全通过主观臆造而出。这种客观性特征还可以通过差异性表现来进一步印证。由于不同区域的知识产权基础条件不一样,发展现状必然不一致,从而导致形象口碑的差异性,但另一方面,形象毕竟是一种观念、意见和看法,由于形象评价者的社会地位、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认识能力、审美标准、生活经历等各不相同,他们观察的角度、审视的时空维度也可能各异,这样对同一区域知识产权形象资源的认识和评价就必定有所不同,因而它不可避免带有主观色彩和偏向性特征。
(4)矛盾性与可塑性。
知识产权形象的整体性和多样性并存、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导致现实生活中一个区域知识产权形象更可能是一种混合形象,呈现强形象与弱形象、正面形象与负面形象并存交织的局面,也会有知名度与美誉度相背离的现象发生。区域知识产权形象矛盾性特征使区域知识产权形象可塑性成为可能与必要。面对西方部分国家或地区有意无意地丑化和扭曲中国知识产权形象,我们应该根据我们的知识产权事业实践,发出自己的声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