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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不仅涉及到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也涉及到业主。
在实践中,物业的销售及业主人住是持续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求2/3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投票形成业主大会决定是不现实的,而这个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又是必需的。因此,为了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的真空,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地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定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主体是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
由于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业主大会尚未成立,还不能由业主大会统一业主意见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只能由建设单位承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由于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购买了土地使用权,投入了巨资进行建设,在物业未销售之前,他是第一业主,是有权利行使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权的。
(2)过渡性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仅存在于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的过渡期间内。而这一时期,物业销售、入住则是渐进行为,可快可慢的不定性,带来了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因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通常也是不确定的。一旦业主大会成立,并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结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也相应终止,这就说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过渡性合同。
(3)要式合同
由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是广大未来业主利益,为了防止建设单位侵占或者不了解未来业主的利益需求,建设部2004年9月6日在总结以前物业管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重新制定、颁布《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所选用。
合同的内容就是合同的条款,是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就是通过合同条款反映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1.合同的当事人
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其中建设单位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一般都是法人组织。
2.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坐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方面的内容。
3.服务内容与质量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管理;车辆停放管理;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的协助管理;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物业档案管理及双方约定的其他管理服务内容等。
4.服务费用
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收费约定的方式(包干制或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用开支项目;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酬金制条件下,酬金计提方式、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公布及其争议的处理等。
5.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物业的经营与管理包括:停车场和会所的收费标准、管理方式、收入分配办法;物业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经营与管理。
6.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
承接查验和使用维护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过程中双方责任义务的约定。
7.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的主要内容包括这部分资金的缴存、使用、续筹和管理。
8.违约责任
9.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主要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生效条件、合同争议处理、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相关资料归属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
1.根据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售房单位需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负责物业的管理工作。
2.在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售房单位选聘管理单位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服务协议当事人情况的说明:
①房地产开发单位;
②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
③购房人(业主)。
(2)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的基本情况。
(3)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约定:
①管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②购房人(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4)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的约定:
①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②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③环境卫生的清扫与维护;
④保安的管理;
⑤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的管理;
⑥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5)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的约定:
①房屋外观;
②设备运行;
③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④环境卫生;
⑤绿化;
⑥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⑦保安;
⑧消防;
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6)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标准;
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交纳时间;
③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调整方式;
④其他有偿服务费用的标准及收取。
(7)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8)房屋保险的相关约定。
(9)违约责任的约定。
3.售房单位在与商品住宅购房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4.为保障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建设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前期物业管理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服务协议的各项条款。
5.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后,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同时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此而发生的纠纷。业主一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即表示接受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应当履行合同中约定的缴纳物业费等义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关系到业主能否正常使用物业。如果没有安排好衔接工作,可能会发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已经届满,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又没有选聘好物业服务企业,此时就可能会造成物业服务的断档,而影响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也有可能会出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还没结束,但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由业主委员会与其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此时容易导致两家物业服务企业的冲突。
为解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衔接问题,《物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根据物业管理的实践,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届满,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时间。
(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尚未届满,业主委员会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则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锁定的起始时间。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或尚未选聘任何物业服务企业,原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不再进行管理,也可以与开发商继续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对物业进行管理。在继续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前期物业管理的截止时间为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
1.物业承接查验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是前期物业服务活动的重要环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验收内容、标准、责任等作出明确的约定。而对业主自有物业专有部分的承接验收则属于业主与发展商之间的问题,无需在合同中约定。
2.服务的费用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及的费用种类多,情况复杂,支付主体及责任容易混淆,易造成矛盾,必须在合同中予以列明。例如,应当由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不能转嫁给业主;对于由业主支付的费用部分,则应当注意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当在物业销售前予以明示或约定。
3.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受业主入住状况及房屋工程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当此类因素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的方式规避风险。因此,有必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