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润留成(retained prof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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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留成是指从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总额或部分利润额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一部分留给企业使用,是中国对国营企业在分配关系方面实行的一种过渡性办法。这是中国在1958年为适应当时工业管理体制改革而建立的一种利润分配制度,这种分配关系的改革,曾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的积极性。这个制度,在1962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中,暂停实行。197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决定在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试点企业中再次试行利润留成制度。1980年1月颁发了《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利润留成试行办法》,在国营工业企业中逐步推广。
实行利润留成,改变了企业利润全部上缴国家、亏损全部由国家补贴的统收统支的状况,使企业财力有所增加,对于扩大企业的自主权和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搞活经济,发展生产,有明显的作用。
但是,这种办法也存在一些弊病:①没有完全摆脱吃“大锅饭”的状况,企业有利则分成,利多则多分,利少则要求调整,而亏损最终要由国家补贴,在确定基数和留成比例等问题上容易发生矛盾,国家同企业的分配关系固定不下来。②由于企业之间的盈利水平差别很大,情况十分复杂,利润留成基数和留成比例很难定得合理,往往造成企业间的苦乐不均。③由于企业的上缴利润要通过企业隶属关系上交国库,企业仍然不能改变对地方和部门的依附地位。利润留成这种过渡办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后来为利改税的形式所代替。
利润留成有3种基本形式:
①全额留成。即企业实现的全部利润都按一定的比例留成,其留成比例,是按照前3年应得的基数利润留成和增长利润留成之和,占前3年利润总额的比例,予以核定。这种办法适用于生产正常、任务饱满、利润比较稳定的企业。
②超额留成。即企业计划内的利润不留成,超过汁划的利润按一定比例留成。这种办法适用于生产任务不足,利润下降的企业。
③基数加增长利润留成。即将企业的当年利润分为基数利润和增长利润两部分,当年利润相当于或低于上年利润的部分为基数利润,超过上年利润的部分为增长利润,按照核定的比例(原则上一定3年不变)提取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增长利润留成资金。
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不再提取企业基金。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确定,根据企业在被批准实行利润留成制度时的上年度有关数额计算,公式如下:
基数利润留成比例= | 应纳入利润留成范围的5项资金的上年数 |
× 100% |
计算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的上年利润总额 |
上式中分母为上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减去上年用于归还技措贷款的利润,加上占上年职工工资总额11气的职工福利基金,再加上上年实际支付的经常性生产奖金。分子包括:①新产品试制费。一般企业按上年利润总额的l%计算,新产品试制任务较多的企业按利润总额的2%计算,机械工业企业按利润总额的3%计算。②科研经费和职工技术培训费。按国家拨给企业的实际数额计算。③职工福利基金。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11%计算。④职工奖金。一般按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10%计算,少数先进企业不得超过标准工资总额的12%。⑤企业基金。在不超过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分别确定。增长利润留成比例按照不同行业分别规定。其中煤炭、农机、邮电、民航企业为30%,冶金、机械、电子、化工、轻工、纺织、建材等企业为20%,石油、电力、石油化工和国外引进成套设备等盈利水平较高的企业为10%。企业必须完成产量、质量、利润和供货合同4项计划指标,才能按核定和规定的留成比例提取全部利润留成资金。在4项计划指标中,每少完成一项,扣减应提利润留成资金的10%(包括基数利润留成资金和增长利润留成资金)。这种办法适用于增产增收潜力比较大的企业,也适用于生产正常、利润比较稳定的企业。
当公司的现金股利分配增加时,可用于预期投资的利润留成减少,意味着要更多地依赖于外部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在外源融资的信息成本作用下,这将使公司的综合平均资本成本上升。而现金股利作为股东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不仅减少了股东的投资风险,更是股东实现投资回报的直接方式。然而,对于一个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公司来说,利润留成作为公司发展的内部储备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公司决策层在利用利润留成进行投资决策时必须考虑预期项目的投资回报率是否满足股东的要求。当预期投资收益率低于投资者的必要回报率时,向股东分发现金股利是公司的最优选择。可以用图来表示现金股利与利润留成之间的权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