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管理机构(Venture capital management institutions)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是指受创业投资机构的委托代为管理其投资业务,并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的民事主体。
特区内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资信状况良好,拟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遵守有关行业规范;
(二)以创业投资作为主营业务;
(三)具有明确的营业计划或者投资策略;
(四)注册资本或者出资总额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限额;
(五)管理投资业务的人员具备创业投资专业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