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证保兑(Confirmed L/C)
目录
|
出口信用证保兑是指银行在开证行之外独立地对受益人出口方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1.降低风险
通过保兑可以使受益人防范开证行风险及开证行所在国家的国家风险及外汇管制风险。
2.双重保证
受益人在获得开证行有条件付款承诺之外,还获得了保兑行额外的有条件付款承诺,使受益人有双重付款保证。
3.回款保障
受益人向保兑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经审核同意,即可获得无追索权的付款或付款承诺。
1.“单后融资”
从理论上而言,保兑的时间可以是在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交单前或交单后的任何时点,但考虑到申请企业的保兑费的负担与保兑时间成正比(保兑时间越长费用越高),为了缩短有效的保兑时间,节约保兑费,企业一般要求银行在交单后加具保兑(而不是一收到信用证后就要求保兑)。因此,保兑业务大多数为“单后融资”,其融资的时间段是在出口地银行收到出口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提交单据、并经审核单证相符以后才提供的融资。
2.即期、远期均可“买断”
从理论上而言,保兑不仅仅可以“买断”远期信用证项下单据或票据所代表的债权,还可以“买断”即期信用证项下单据或票据所代表的债权。
3.资金用途没有限制
保兑业务项下的资金用途没有限制,企业可以将资金用于生产、收购、归还银行的打包放款或其他贷款、甚至固定资产的投资等。
4.融资期较短
保兑业务项下的期限较短,实务中一般不超过180天。
5.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有限制
一般情况下,出口地议付行或单据的处理银行才能作为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否则,出口地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较难判断单据及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从而面临较大的风险;另一方面,若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仅仅叙做保兑业务,而不做议付或单据处理,影响其综合效益,没有将资本效益最大化。因此,银行通常仅仅叙做在本行议付或做单据处理项下的保兑业务。
6.无追索权
除非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未能获得偿付;或者,保兑业务的申请人(出口信用证项下的受益人)严重违反其在与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的声明与承诺,出售给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债权,一般情况下,银行为出口企业办理保兑业务后,对出口企业无追索权。保兑业务的唯一还款来源为信用证项下的收汇款;在正常情况下,即使叙做保兑业务的银行未能从国外收回货款,银行也不能主动从企业账户扣划本金,企业也不必偿还保兑业务的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