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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市场中介组织是指联结农业与其产前、产后部门,联结农民与其他市场主体,联结政府与农民,充当农民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为农村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各种服务,并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理论界研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形式是以国家经济技术部门的隶属单位在农村设立的服务机构。例如县、乡两级农业技术推广站、种子站、植保站、土肥站、经营站、兽医站、水管站、林业站、农机站等等。这类机构是农村市场中介组织体系的核心力量,它们的经费主要由财政拨给,其服务一般只收少量成本费。这类机构的设立既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又是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进行指导和调控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转变县、乡政府职能,改革县、乡政府机构过程中,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由微观转为宏观,由直接转为间接,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所承担的大量行政职能,现在逐步转移给这类中介组织。
第二种形式是以各类合作社形式设立的各类服务组织。具体又可以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机构。这类中介组织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民自治组织为依托的地域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和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产品供给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带有过去生产大队或生产队的特征,属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的集体经营层次,是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起着内联广大农民、外联国家经济技术部门和其他社会力量的枢纽作用。
第二,基层供销合作社。它们是农民在流通领域的合作经济组织,在国家与农民、城市与乡村的商品交换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农村信用合作社。这类中介组织在农村资金融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种形式是以部门、集体及个人形式组建的商业性服务机构。这类机构主要是为农村服务的第三产业企业,如经营生产资料、从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从事农业工程的公司、银行保险的分支机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这类机构虽然是以盈利为目的,但对于引导农民进入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第四种形式是以某项生产为中心,由专业户组成的民间经济、科技组织。如养牛合作社、养蜂合作社、建筑合作社、种菇协会、柑桔研究会等专业合作社、协会、研究会等。这类中介组织把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在为农民提供信息、提高科技水平、打开产品销路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一种观点认为中介组织具有三个方面的作用:
(l)是市场经济的纽带,如同机器系统中的传送带一样。这反映在中介组织的发展与健全是市场的自组织化、农民的自组织化的载体,如各种农民专业协会、农业服务公司、仲裁组织等。
(2)是农业小生产者与社会大市场联结起来的结合部。其实质就是农业与国民经济构成一体的必要中间环节,特别是把种、养、加、销有效地沟通起来,做到货畅其流、产消(费)相通,真正实现成为由供求关系决定资源配置的绝不可少的媒介。
(3)是将分散的农民同社会主义政权联结起来,成为在新形势下巩固工农联盟的重要环节。
另一种观点把中介组织的功能进行了细化,概括为lO项功能:即信息咨询服务、资金融通服务、组织供销服务、技术指导服务、农机服务、农田基本建设和水利灌溉服务、农副产品贮藏、加工与运输服务、法律咨询与保护服务、公证、仲裁服务、市场监督服务。
农村市场中介组织具有以下功能:
(2)信息沟通功能。能使以农户为主的各市场主体得以平等地获取真实的市场信息,由此作出符合市场需求的生产决策。
(3)经济组织功能。引导农户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农业生产,并有组织地进入加工及流通领域,从而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
(4)资源配置功能。促使各种资源及要素的合理流动及优化组合。
(5)政策传递功能。保证国家及各级政府的方针政策通畅而有效地得以贯彻执行,从而提高国家宏观调控的力度和效果。
(6)科技转化功能。将农科教及科研的推广与生产连为一体,缩短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