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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指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减税、免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再就业税收政策主要分为三类:
(一)为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实行免征税费。对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免除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为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减免税收政策。为鼓励企业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按企业新招用吸纳再就业人数减免企业有关税收。其中,对新办服务型企业和新办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 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免征相应期限的有关税收。对现有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劳服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比例减免有关税收。其中服务型企业不包括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为设有商品营业场所、柜台,不自产商品、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的商业零售企业。
(三)为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行鼓励政策。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有关部门发证慢、认定慢,失业人员思想有顾虑,使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慢。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要有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发放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在工商部门办理的工商注册登记和在税务部门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主辅分离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的企业,除了要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外,还要取得同级劳动、经贸、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发放的有关《认定证明》,手续繁杂。有些下岗失业人员怕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后,国家不再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所以不愿领取优惠证;有些进“中心”的下岗失业人员每月正常领取最低生活费,在外边已从事有收入的经营活动;有些下岗失业人员怕担风险,或者自己因年龄大、技能低,怕做生意赔本,与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还不如自己领取最低生活费,所以有依赖国家、依赖企业的思想。
(二)税务部门缺乏主动性。就税务机关而言,审核、批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果企业没有申请,税务机关不能主动地为企业审批,税务机关处于一种被动的地位。因此,企业申请的积极性决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深度和广度。而要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就要求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流于形式,要能够吸引企业,真正为企业带来经济上的实惠。比如按政策规定,企业必须取得劳动部门的认定证明才能申请享受税收优惠,而要取得认定证明必须交清养老保险费。但当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与减免的税收相当甚至还要多时,企业自然不愿交纳养老保险费,不愿办理有关认定而享受税收优惠。
(三)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程度。调查统计显示,越是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就越多。因为经济发达地区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特点更加明显,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发达,为劳动力创造的就业机会更多,因而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就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就多。反之,在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企业经营形式单一,缺乏活力,对劳动力市场的拉动作用就小,企业吸纳再就业人员的能力有限,因而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就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也就少。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政策宣传到位。宣传是保证税收政策的落实到位的重要前提条件。因此,当前仍有必要适当加大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以确政策宣传到位。首先,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仅靠税务部门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切实加强与劳动保障、工商等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并且要尽力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到齐抓共管。要通过与政府部门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形成税务局与政府部门多方协作、上下联动、“一把手”抓落实的组织领导网络,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确保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宣传范围不能仅仅限于城市主要街道,要扩大到居民社区、劳动介绍所等中介机构。宣传形式要多种多样,既可采取设置咨询台、制作广告等形式,也可通过多种媒体渠道进行宣传。
(二)重视完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一是优惠政策面要放宽。为进一步体现国家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发展,建议把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商业批发企业和工业企业。现实情况是,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企业因政策优惠面较窄,虽然也有急需再就业的人员而无法享受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二是优惠范围要明确。建议对未持有下岗证、失业证或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集体、个体私营下岗失业人员制定相应政策,使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以调动其再就业的积极性。
(三)统筹兼顾,实现政策落实和税收收入的“双赢”。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对收入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对税务部门是一个严峻考验。这就需要我们税务部门统筹兼顾,科学管理。一方面,要深挖税源潜力,努力克服税收优惠造成的减收因素的负面影响,千方百计确保税收不仅不减少,还要保持应有的增长;另一方面,要把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日常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从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长远考虑,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下去。
(四)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劳动保障、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克服本位主义,建立联动机制,切实作好信息交换和必要的协查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情况通报给同级的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对《再就业优惠证》有疑问的,要提请同级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协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则要在合理的工作期限内将调查结果反馈给税务机关;工商部门也要定期将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向劳动保障和税务部门通报,目的是确保更好地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下岗职工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使其及时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