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保护(Tariff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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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保护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国内工农业生产,对外国商品进口征收关税,一般对本国需要保护生产的商品,要规定较高的进口税。
系统的保护关税理论产生于美国和德国。18世纪末叶,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根据美国摆脱英国殖民经济统治、发展本国经济的需要,强调要用关税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在汉密尔顿的主持下,美国联邦政府于1789年首先颁布了保护关税税则。1841年,德国历史学派先驱李斯特出版了《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一书,系统地论述了国家采取保护贸易政策和保护关税政策,以发展本国工业的理论。他站在德国工业资产阶级的立场上,针锋相对地反对英国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亚当·斯密等人的自由贸易理论。李斯特认为,自由竞争只有当两个国家在工业发展上处于大体相当的地位时,才能对双方有利。在没有限制的竞争下,一个不发达的国家不论在生产上存在什么自然优势,如果不加以保护,工业就不会取得有效的发展和完全的独立,因此必须采取贸易保护政策,而关税是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他从自己的生产力学说出发,反驳了自由贸易主义者认为关税会给国家带来损失的论点。他说:财富本身和财富的原因(生产力)不同,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保护关税如果会使财富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保护关税在初行时会使工业品价格提高,但是在国家建成了自己的充分发展的工业以后,这些商品由于国内生产成本较低,价格是会跌落到国外进口产品以下的。
李斯特还指出:由于各国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税率的修改必须逐步提高或降低。提高和降低到什么程度,要看落后国家与先进国家之间的具体情况。如果任何技术工业不能用原来的40%~60%的保护税率建立起来,不能依靠在20%~30%的税率的不断保护下持久存在,这个国家就缺少这种工业力量的基本条件。他还进一步提出,在机器制造业比较落后的国家,对于复杂机器的进口应当允许免税,因为机器工业是工业的工业。
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加工产品设置较高的关税保护,使其国内生产成本高于国际成本时仍能继续维持生产,人为地增加了发达国家国内加工品的附加值。例如,欧盟通过征收较高的附加税来保护其加工业,欧盟的加工食品(不包括初加工阶段)占所有关税高峰农产品的30%,税率从12%到100%不等。欧盟对谷物和以糖为原料的加工品、水果制品、罐装果汁等征收高关税。美国的加工食品占关税高峰农产品的1/6,且税率在12%~100%。例如,橘子汁关税达31%,花生油达132%,烟草产品达350%。日本的加工食品占关税高峰农产品的40%,包括人造黄油、罐装的肉和肉制品、口香糖和其他糖甜食、可可粉和巧克力、意大利面食和其他谷物产品、腌制水果和蔬菜、果汁、咖啡、果汁茶及提炼品、香烟、烟草等。
关税保护原则(PrincipleOfCustomsDutiesasMeansofProtection)是指肯定关税保护是合法的手段,禁止、取消或限制各种非关税壁垒措施,同时要求在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各缔约方关税。具体内容为:
虽然乌拉圭回合已取得了削减关税三分之一以上的预期效果,但由于各缔约方经济发展处在不同的发展阶段,经济实力差异较大导致各缔约方之间税率悬殊的情况将长期存在,因此关税保护仍有其旺盛的生命力。
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进口商品和不同的时期政府征收关税的主要目的并不相同,有以增加国家税收为目的的关税,有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的关税,有以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为目的的关税等等。就保护国内产业的关税来说,征收关税的作用是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使进口商品在国内市场的价格上升,从而使那些价格相对较高的国内产品能够与之竞争。
关税是世贸组织惟一允许的保护国内产业的手段,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允许保护的条件更宽。关税保护较之非关税保护的长处是,国内产业受保护的程度能明确地表示出来,而且允许一定程度的竞争,便于其他国家了解该国的贸易政策和贸易体制。关税减让是每个世贸组织成员的基本任务,关税的保护作用、职能将随着国际贸易的进程而不断削弱。通过8轮多边贸易谈判,世界关税总水平从40%降低到8%左右。发展中国家为10%左右,发达国家为3%,而我国现有的名义关税为17%,因而必须承诺逐步减低关税水平。随着关税逐步降低并最终走向零关税(关税最后仅存于农产品和资源性产品),国内产业的保护将更多地采用技术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