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审计

目录

  • 1 什么是公安审计
  • 2 公安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 3 改善我国公安审计的对策

什么是公安审计

  公安审计是由公安审计部门或审计人员依法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为公安机关增加价值和提高公安机关的运作效率,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安机关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的过程,以促进公安机关加强经济管理和保障公安工作目标的实现。

公安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我国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建立,有些企业和政府部门在内部审计实务中也已经运用了话方先进内部审计理论、方法和技术:但是由于我国公安机关的特殊性,内部审计的发展相对于其它政府部门来说比较晚。对于我国公安机关内部审计来说,存在以下几个相对突出的问题。

  第一、公安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内部审计是一种集查错防弊、兴利以及增加组织价值为一体系统性、规范化的综合性活动,这就决定了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是拥有多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不仅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一定的财会、审计知识。还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熟悉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具备法律管理、技术、工程、金融、信息等多个学科方面的知识。因此,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配备是否合理就成了内部审计是否有足够胜任能力的前提条件。从目前我国公安审计队伍的情况看,我国大多数公安机关的审计人员大部分是从其它公安业务的岗位转行过来的,多半是半路出家,没有专业的财务知识,也没有受过系统的审计专业培训,使得当前我国公安审计的发展举步维艰。这是我国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一个较大问题,影响了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的建设,也大大削弱了公安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公安机关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较弱。依据IIA的观点,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是保证内部审计人员能够客观的从事内部审计的基础,是内部审计的内容、方法、范围、技术以及报告不受干涉的前提条件。一般而言,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与内部审计报告关系有关,内部审计报告对象的层次越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就越强。国外内部审计多采纳向组织的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的机构设置方法,这种内部审计机制能够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根据笔者对我国一些公安机关内部审计部门的调查显示,我国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机构都是在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的领导之下,而不是局长或副局长直接领导,相应地内部审计部门也直接向纪委书记或纪委副书记报告工作,其部门地位与同单位其它的如法制、信访、宣传等部门同级,不利于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的开展,这就对我国公安机关内部审计活动的独立性构成了很大威胁。

  第三、内部审计工作中人际关系未得到适当处理。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监督的特征,这就使得在内部审计活动中潜伏着很多不同的矛盾。内部审计部门希望自己成为一个“参谋”或“顾问”,而在被审计单位心目中他却是个“警察”。警察有正式的权力,而人们都有抵触这种正式权力的心里趋势。被审计单位对“检查式的内部审计”怀有敌意,这种不合作的态度往往会造成这些内部审计人员是孤立的、秘密地工作并报告所有的违规现象。而当今“参与式内部审计”受到了被审计单位的欢迎,使矛盾冲突得以有效缓解,甚至解决。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内部审计活动主要限于财务审计,履行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的职能,因此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人员之间就很自然存在矛盾冲突。根据笔者对我国一些公安机关内部审计部门的调查显示,50%以上的被审计单位认为内部审计机构与本单位关系一般,而20%左右的内部审计机构曾在审计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发生过冲突。第四、内部审计范围小,多限于财务审计。目前,西方大多数发达国家的内部审计己进入风险导向阶段,内部审计的类型十分丰富。而在我国,多数组织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依然停留在财务导向阶段,很少涉及到组织管理审计和业务审计。当前我国公安机关内部审计工作量排列在前三位的是:财务审计(75%)、经济责任审计(15%)和经济效益审计(5%)。这说明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范围大多数局限于财务审计,其关注的重点大多在财务会计报表和相关的经济指标上。

  第五、审计方法简单、技术落后。目前我国公安机关内部审计的方法技术较为简单、落后。首先,在审计项目的选择上有很大的盲目性,方法过于简单。西方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在进行审计项目的选择上通常有三种方法:系统选择法、示警事项法以及应被审计者的要求选择法。系统选择法是基于对政府部门的评估和排序而选择审计项目的,是最主要的方法:示警事项法和应被审计者的要求法分别是应政府领导层的紧急要求和被审计者出于解除受托责任要求而选择审计项目的。我国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选择项目时,领导层的要求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有些甚至完全被动接受领导层的指示和安排。在笔者对我国一些公安机关内部审计活动的调查显示,有30%以上的内部审计工作完全是由公安机关的领导临时交办的,而70%左右采纳根据公安机关的领导交办和根据公安机关的计划制定两种并重的方法。其次,我国公安审计的技术和方式比较落后。现在西方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人员在采用计算机辅助审计的技术方面已经比较普遍,而我国公安机关在这方面才刚起步。根据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内部审计人员不能或不完全能够应用计算机开展审计工作,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电子警务的要求。

改善我国公安审计的对策

  第一、搞好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公安审计工作涉及的面非常广,因而需要审计人员掌握各个方面的专业知识,如果审计人员的知识面不广,政策理论水平不高,思想作风不严,在工作中就不容易把握好政策尺度,就难以胜任审计工作。但目前我国公安机关的许多审计人员,大都没有经过审计专业的系统培训,想把工作干好,但不知道怎样干。要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是要靠审计人员自身在公安实践中学习,在实践中增长自己的审计工作经验和才干。二是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大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定期举办公安业务培训班,学习新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度,跟上公安形势的发展和需要。实践证明,审计人员只有通过不断学习,掌握更多的专业理论知识,不断完善丰富自己,多做工作,做好工作,才能不落伍,才能有效地缓解内部审计人员工作效率不高,人少事多的矛盾。

  第二、增强公安审计改革意识,加大监督和服务的力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安审计工作一方面要对公安机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促使其合法合规:另一方面又要对公安机关的领导负责,促进公安机关内部管理状况的改善、效益的提高。各级公安机关的党委和领导耍充分认识公安审计工作的作用和地位,把公安审计工作纳入公安党委议事日程,做到常抓不懈。要加强公安审计宣传,提高广大警员的审计意识,支持公安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为公安审计部门创造出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同时,各级公安审计部门要适应形势,从思想上转变观念,强化法制意识、宏观意识、效益意识:行动上要坚持从严审计、依法审计,加快实现公安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维护公安审计的严肃性、权威性,最终促进公安审计质量的提高。在加大监督力度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把服务作为公安审计工作的最终目标。主要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在影响全局的突出问题上,公安审计部门要提供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信息,当好参谋作用:二是在常规的公安审计中,发现苗头性问题,要将问题纠正在萌芽状态之中;三是要通过归纳、整理,帮助被审单位加强内部控制,提高其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适应形势发展,加强公安审计基础工作建设。公安审计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公安审计工作必然要涉及到的公安机关的全部经济活动,只有转变原有审计方法、方式,才能促进公安基础工作建设,促进公安机关的发展。为此公安审计要做好六个转移:即由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管理、效益审计为主转移:由事后审计向过程审计为主转移;由上级审计下级为主向同级审计为主转移;由微观审计为主向宏观审计转移:由单纯预防向全方位监督转移等。在此基础之上,使公安审计监督的路子不断拓宽、夯实。要把指令性审计任务和难度比较大的审计任务相结合,集中使用审计力量;审计监督财务监督既要区分,又要相互结合,充分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在公安审计过程中。要结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实际,发现新问题,研究新情况,主动开展工作,提高公安审计工作的针对性、预见性;要注意研究、解决领导关心、群众关注的公安问题,遏制公安机关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从而为我国公安机关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四、强化公安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公安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公安审计人员依法对相关人员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执行情况进行的审查。目前,我国公安机关所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主要集中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任职审计上。通过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能从制度上把经费管理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以促使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增强管家理财的责任感和事业心,从而提高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经济管理能力和决策能力,保证公安经费物资的合理使用,充分发挥公安经费的保障效益。同时,又是加强公安机关法制建设和廉政建设的需要。为此,公安机关的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时,要结合日常的财务收支审计及经济效益审计进行,侧重于经济责任目标审计,做到年年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年年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并通过公安审计资料和信息的积累,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离任责任审计而服务。避免在对领导干部离任责任审计时,仓促工作、重复工作、走过场等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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