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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恶意透支都属于违约行为,需依照信用卡领用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 影响 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1)超出了透支限额,是否超过透支限额以信用卡帐户余额轧差数是否超过限额为准;
(2)在规定期限内未偿还透支款本息而又继续透支的;
(3)超限额或超期透支前没有取得 发卡行授权的许可,包括逃避授权、伪造授权和骗取授权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观上有 非法占用发行卡资金的故意。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内容不同,即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资金的意图,没有这一意图的即为善意透支,否则即为恶意透支。换言之,善意透支是先用后还,没有占有透支款的意思;恶意透支是明知不能偿还或不愿偿还而故意透支,具有非法占有透支款的目的。更具体地讲:“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根本标准就是看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至于客观上是否超过限额、期限透支,透支后经银行催收是否归还等只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意志内容的征表,只是便于外在、直观地认定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而不具有决定性意义。”
上述观点缩小了“恶意透支”的实际范围,笔者认为,以非法占有银行资金为目的进行信用卡透支,当然是恶意透支行为,而且是一种具有刑事违法性的恶意透支行为——恶意透支只有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我们却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恶意透支必须以非法占有银行资金为目的才能成立。认定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只需从客观上判断——信用卡透支是否“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需考虑持卡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因为,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以善意、诚实的心理对待对方当事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所有持卡人在办理信用卡时都已经充分了解了关于信用卡透支的规定,亦即所有持卡人都知道和应当知道,信用卡透支必须在发卡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的或者发卡银行授权的限额内透支,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本息,持卡人违背这两条基本要求——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地,进行信用卡透支,就属于明知故犯,就是一种恶意的行为,因而也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向发卡行交纳罚息。至于这种恶意透支是否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作为不良信用记录,则是另外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如果信用卡透支者提供了充足的事实和理由,能够合理地排除“恶意”的情况下,可以不作为不良信用记录。
另外还有原则上同意通说的观点,认为“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最大区别,最本质的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这种观点又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各区分为两种:“善意透支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合法的透支,另一种是善意的不当透支。”“恶意透支也区分为两种情况,即违法型恶意透支和犯罪型恶意透支。”还有观点将信用卡透支区分为善意透支、违规透支、恶意透支三种。“在规定限额和规定期限内透支,就是善意透支;如果行为人由于疏忽而超过透支的限额和期限,但在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本息的,则被称之为违规透支。”“违规性透支,主要表现为持卡人违反信用卡有关章程的规定,在发卡行规定的限额范围内没有存款补足的行为。”笔者认为,这种区分也是不必要的。所谓的违规透支,就是恶意透支的一种,没有一家发卡行会刻意地区分持卡人是合法的透支和善意的不当透支,违规透支也必然承担罚息,这与不构成犯罪的恶意透支的责任完全相同,实无区别的必要,这样区分将附加发卡行以审查的义务,但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发卡银行没有必要进行审查,只要发卡银行事前尽到告知义务就可以了。持卡人超过规定限额透支,或者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就属于恶意透支,其中透支数额较大的,则具有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嫌疑,发卡银行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启动立案侦查程序。当然,并非所有的恶意透支行为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总而言之,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区分恶意透支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而不是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