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用(Personal cr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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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信用是授信方和受信方之间遵守契约能力的约定。履约能力强则信用高,反之则低。因此,它是一个相对概念。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各个经济实体都围绕契约约定的各种关系和要素而运转。社会信用好坏是各种契约链正常履行的综合反映。通过消费信贷反映的是消费者的信用消费,也就是靠个人的信用实现消费,信用成为偿还信贷的手段。目前真正靠个人信用开展的信贷业务除免担保的信用卡外,基本没有多少业务。大部分消费信贷是靠综合还款能力办理的,即在第一还款来源基础上,增加房屋抵押、车辆抵押、第三方担保、履约保证保险等贷款方式,靠贷款方式的组合锁定借款人风险。对个人的信用缺乏信任依据,导致银行以增加其它附加条件来降低贷款风险系数,在增加业务成本同时,降低了效率。为此,银行业迫切需要建立以个人真实信息、正常还款记录为核心的信用体系建设。
个人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市场主体是由个体组成的,市场交易中所有的经济活动,与个人信用息息相关。一旦个人行为失之约束,就会发生个人失信行为,进而出现集体失信。因此,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个人信用不仅是一个国家市场伦理和道德文化建设的基础,更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巨大资源。开拓并利用这种资源,能有效推动消费,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市场经济越发展,个人信用所发挥的功能越重要,个人信用体系的完善与否已成为市场经济是否成熟的显著标志之一。
个人信用标准取决于契约约定的精心化程度。以个人消费贷款为例,到期不还款,就是逾期、违约,至于是不是不良贷款、造成多大损失,银行另有标准界定。个人按期还款,并不一定就是守信用的好客户,它仍是一个相对守信用概念,因为在一个月宽限期内还款不属于违约,按期还款并不等于按日、按时还款。
建立准确的个人信用衡量标准,加强个人信用管理是提高银行经营管理水平的要求。只有建立准确的个人信用衡量标准,才能正确地判定个人的信用记录,并准确地使用逾期率、违约率、不良贷款比率等概念指导工作。发达国家个人信用有着精确的判断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以国外某些汽车金融公司汽车消费贷款为例,在贷后管理上以天约定,不是按月约定,还款日不还贷,就是违约,就形成不良信用记录;过几天不还,信用等级又要下调;在超过规定天数不还,银行就要采取法律手段并准备核销。目前,我国银行对个人信用的判断标准还比较粗放,尚未达到精细化要求,如个人按揭贷款三个月内不还款仍视为正常贷款,实际上已严重影响了银行资金周转。很多本是不守信用的贷款,却没有反映出来。银行在维护自身不良贷款比率名声的同时,纵容了客户的失信行为,而自己背上了经营管理不善的沉重包袱。
目前各银行习惯于把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归结为社会信用环境差,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个人信用记录需要一个科学的评价体系。建立信用体系并不等于有了充足的信息记录可供评价,就像有了高速公路,并不一定有一定的车流量,即使有了车流量还要有一定运行检测标准。因此,银行不能等信用体系完善了再开展消费信贷,当前更重要的是加强对个人信用的研究,提高个人信用管理水平,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以生活中常见的上班迟到为例,一般迟到五分钟不算迟到;迟到十分种,可以接受;迟到半小时就要扣工资;迟到两小时会有新的规定。迟到时间越长,再去上班的可能性越小,最容易继续履约的时间段是半个小时之内。贷后还款有同样的规律,按大数定律,半个月不还款,就很容易造成按月不还,可见贷后管理的关键是逾期后半个月内的催收工作要到位。因此银行要严格个人信用衡量标准,找出各类违约客户和违约时间的规律性,帮助客户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有利于推进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进程。
个人信用可以表现为个人消费信用和个人经营信用两种形式。个人消费信用是指个人以赊帐方式向商业企业购买商品,包括金融机构向个人提供的消费信贷。个人消费信用的对象主要是耐用消费品,如房屋、汽车、家具、电器等,甚至包括教育、医疗及各种劳务。个人经营信用是企业信用的人格化和具体化,是企业信用关系在经营者个人身上的集中反映。
个人信用的档案信用信息的来源:1、本人的提供;2、本人雇主的提供;3、金融机构、商业机构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提供;4、国家机关的公告;5、媒体的公开报导。
个人信用报告是一部客观的个人信用支付历史记录,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为信用让渡人(贷款人等)迅速、客观地做出是否提供信用服务的决定提供参考。
个人信用报告主要包括消费者以下信息:
1)个人基本身份信息(姓名,出生年月,住址,电话,工作单位等)
2)信用历史(信用卡及消费信贷的还款记录)
3)公众记录(通信缴费、公用事业缴费、法院判决记录等)
4)查询记录(被征信人在最近6个月内所有被查询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