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证券

保险证券(Insurance Security),全称为保险连接型证券(Insurance-Linked Securities)

目录

  • 1 什么是保险证券
  • 2 保险证券的类型[1]
  • 3 保险证券的发行[2]
  • 4 参考文献

什么是保险证券

  保险证券是指按证券原理和特征所构造的保险承保风险的证券。作为金融证券的重要分支,它是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载体。

  保险证券作为传统保险业证券结合的产物,是个具有双重属性的范畴,一方面它是金融证券在抵押资产证券(MBS)之后又一个重要分支,另一方面它又是保险经营、金融经营和工商经营中一种新的风险管理工具。

  广义的保险证券应该包括所有同保险有关的金融资产有价证券。按照这个口径,保险证券可以分成两部分,一个是由保险公司发行的具有保险储蓄投资双重功能的保险单(这主要发生在寿险活动中);另一个是具有筹资功能的保险风险再组合产品。狭义的保险证券主要是指第二种,它的基本特征是将承保风险再转移往资本市场,通过证券发行利用了资本市场资金来支持保险经营。前一种情况虽然也有证券的属性,比如可以投资、包含金融风险、具有风险利益、具备标准化特征等等,但并不构成“证券化”涵义上的保险证券。

保险证券的类型

  保险证券可以按照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第一,依据保险证券的发行领域区分,可以分成财产保险证券人寿保险证券。前者主要涉及财产责任保险领域的风险,证券涵盖的风险种类主要是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后者涉及的是人身中的各种风险。由于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经营内容和现金流的不同特点,其证券品种具有很大的差别。

  第二,依据保险证券涵盖的现金流特征区分为负债型保险证券资产型保险证券现代金融理论将各种证券区分成两个类型:资产型和负债型。所谓资产型证券,是以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项目现金流为标的,将之变现和融资的工具,例如各种不动产抵押证券。所谓负债型证券,是以各种负债项目现金流(包括远期、预期的负债项目和现金流)为标的的证券,例如银行信用卡业务证券等等。

  由于保险经营及其现金流的特点,到目前为止保险证券基本上都是负债型的,它所组合的风险内涵和现金流主要是保险经营中发生的各种风险支付责任,对这些风险的再转移是保险证券的核心功能。就这点看,保险证券具有鲜明的再保险替代功能。

  第三,依据证券形式区分可以分为债权型保险证券股权型保险证券金融衍生品型保险证券等。这种分类主要反映保险、证券所采取的金融证券表达形式,它反映着不同的筹资融资属性和风险含量。

  第四,依据风险处理的性质区分为风险融资证券风险转移证券。保险是典型的风险经营和管理行业,风险转移和传递是它的基本特征。可是保险证券在实现风险控制时有的证券主要发挥风险转嫁的功能,有的仅仅是一种融资工具。依据这样的差别,国际保险领域将已经问世的保险证券区分成两个基本类型:融资型和转移型。以下面分析的灾害债券为例,融资性的灾害债券只是由保险人为损失赔偿责任在金融市场融资;转嫁型债券是由保险人将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在资本市场上传递给从事投机投资者,两者都可以解决灾害损失赔偿资金不足的矛盾,但是风险含量大不相同。例如,在灾害债券中他们区别 的基本标志是本金的安全程度。融资型产品能够赎回债券本金,而转移型产品具有本金损失的风险。

保险证券的发行

  由授权的保险人发行的保险连接型证券将在监管上引起更多关注,而且在法律上将可能被视为再保险合同交易。考虑到发行人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律将要求其描述说明和披露保险连接型证券的损失风险。由于在这些证券中缺乏可保利益,在通常的法律准则下,这些协议可能被解释为是射幸/赌博合同,这可能导致这些协议无效或者与相关的法律规定相悖。与保险连接型证券相关的三个主要问题如下:

  1.保险合同与保险连接型证券

  由于保险连接型证券的功能与其他承担保险人风险的再保险合同相类似,投资者购买保险连接型证券被视为从事保险交易因而也受到保险监管。如果投资者被认为从事保险交易,则他们会被认为是在没有适当的授权或许可下运作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连接型证券的发行是无法实施的,因为SPR投资者要服从一般法如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由于对“商业保险”定义的监管和法律指南极为有限,在大多数司法中这一定义过于宽泛,所以难以清晰地对保险连接型证券做出明确的规定。不过,仍然可以证明投资者投资保险连接型证券可以不被认为是在从事保险交易。与保险交易的定义相对比,可以看到保险连接型证券不应视为进行保险交易,因为它们所包含的一期(one—time)投资是在损失发生之前或者不考虑损失的发生。因此投资者不对其后的额外支出负责。并且,从保险利益角度来看,如果保险连接型证券是基于行业范围内损失或损失指数而不是在分出人的真实损失而设计的,那么这将淡化投资者的支付和在再保险合同中SPR所遭受的潜在损失之间的相关性。因此,所有这些因素可以充分降低由一个保险合同产生的证券交易法律风险

  该问题将由相关的法律细则来规定,在该法律细则中涉及保险连接型证券发行人(SPR)的定位和该证券的发行。

  2.与发行人责任相关的证券法规

  在一些情况下,证券发行的参与方通常对信息披露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因此,法律要求债券发行条款要对投资者实行充分保护。在此类情形下,对SPR定位的法律尤显重要。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与债券相关的发行材料将需要包含与之相关的潜在的再保险交易及投资者投资于此类债券的风险尤其是他们的本金风险等完整而公平的债券条款的披露。另外,债券持有人对SPR发行人的索赔应从属于分出人所提出的索赔,尤其是在法律中保单持有人与其他投资者相比,应具有相应的优先权。

  3.射幸与赌博问题

  许多国家都有关于赌博与射幸合同不可执行的民法规定且如有违反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些法律主要禁止提供以当事人无法控制的偶然事件为基础而支付的合同或协议。对于保险连接型证券而言,也是以巨灾或其他超出当事人控制的外部事件发生为基础,在此类情形下该交易将被视为射幸合同。同样地,也可以证明射幸与赌博合同的概念也涉及诸如利率掉期、期权期货金融投资工具更广泛的范围。但是,一般认为,这种与赌博或射幸相关的法律不适用于金融投资工具和保险连接型证券,因为它们被视为“商业性合同”,不受与射幸和赌博相关的法律监管。

参考文献

  1. 曹雪琴.金融一体化中的国际保险:产品创新和应用研究.学林出版社,2005年12月第1版
  2. 赵正堂.保险风险证券化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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