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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园区货物就是通过保税物流园区进出、仓储、转口的货物。
可以分为4类:
●园区进出境货物;
●园区进出区货物;
●园区内货物;
●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
园区进出境货物,是指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园区进出区货物,是指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非保税物流园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即从园区运往非园区和从非园区运人园区的货物。
进出园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是指运输工具和个人进出园区携带的货物、物品。
保税物流园区的通关包括园区与境外和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具体程序如下。
1.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报关
海关对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适用进出境备案清单。但园区自用的免税进口货物、国际中转货物除外。园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应当向园区主管海关申报。园区货物的进出境口岸不在园区主管海关管辖区域的,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报关程序如下。
(1)境外运入园区
境外货物到港后,园区企业及其代理人可以先提交舱单,将货物直接运到园区,再提交“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一般情况下,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境外运入园区的下列货物免税:①园区的基建项目所需的设备、物资等;②为开展业务所需各种设备及其维修用消耗品、零配件及工具;③园区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境外运人园区的下列货物保税:①园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②加工贸易进口货物;③转口贸易货物;④外商暂存货物;⑤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⑥进口寄售货物;⑦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部件;⑧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⑨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⑩经海关批准的其他进境货物。
(2)园区运往境外
园区货物运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进境货物未经简单性加工,需原状退运出境的,园区企业可以向园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退运手续。
2.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进出货物的报关
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进出货物,由区内企业或区外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园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且不实际进出园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的主管海关或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具体报关程序如下。
(1)园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
园区货物运往园区外视同进口,海关按照货物出园区时的实际状况,按有关规定办理:①内销,按一般进口货物报关,应证交证,应税缴税;②用于加工贸易,按保税加工贸易监管,提供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包括纸制或电子手册),继续保税;③用于享受特定减免税的货物,按特定减免税货物报关,提供“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免缴进口关税及增值税。
(2)境内区外货物运入园区
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由区内企业或区外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园区主管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应证交证,应税缴税。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往来
园区与其他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问的往来货物,继续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退税证明联。
园区内储存货物没有期限要求,但园区内企业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应当每年办理报核手续,园区主管海关应当自受理报核申请之日起30天内予以核库,企业相关账册和原始数据自核库结束之日起,至少保留3年。
为适应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监管要求,全面掌握“保税物流中心园区”货物的流向、流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34号令),现就保税物流园区货物的统计办法公告如下:
一、增设“物流园区”代码
增设海关经营单位代码第五位“7”,表示“物流园区”。凡设在物流园区内、在海关注册登记并经营物流园区业务的企业,其经营单位的编码第五位必须为“7”。
二、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
(一)货物从境外运入保税物流园区或从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外时,海关作进、出口统计(海关统计制度规定不列入统计范围的除外)。保税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及代码按照保税区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物流园区进出境货物”统计的原始资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运输方式、原产国、最终目的国、起运国、运抵国等按实际填报。
三、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进出的货物
(一)增设运输方式“X”,表示“从境内(指国境内特殊监管区域之外)运入园区或从保税物流园区运往境内的货物”,简称“物流园区”。
(二)当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之间的货物进出时,由境内企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根据海关实际监管方式填报;运输方式栏为“物流园区”,代码为“X”;起运国或运抵国为“中国”;原产国或最终目的国按照实际国别填报。海关作单项统计。
四、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
保税物流园区与其他保税物流园区、保税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及保税物流中心(A、B型)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货物出口(转出)企业和货物进口(转入)企业均应同时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监管方式应填报为“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起运国或运抵国为“中国”;原产国或最终目的国按照实际国别填报。海关不作统计。
对于保税物流园区与出口加工区之间往来货物的监管方式,保税物流园区企业应填报“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出口加工区企业按照出口加工区进出区的有关规定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