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程序(Customs Declaration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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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程序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运输工具负责人、物品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按照海关规定,办理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及其相关海关事务的手续和步骤。
不同国家(单独关税区)海关各自都规定了货物进出境报关程序。为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世界各国海关不断努力进行谈判,力求简化和协调海关的监管制度和报关程序,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并在1999年,通过了世界海关组织主持修订的新《京都公约》,即《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制度的国际公约》。我国从1994年就开始参加公约的修订工作,2000年6月,签署了公约的修正议定书。
我国海关规定,进出境货物经过海关接受申报并审单、查验、征税、放行四个海关作业环节即完成通关。与之相适应,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按程序办理相应的进出口申报、配合查验、缴纳税费、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手续,货物才能进出境。
但是,有些货物,如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口前应经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在海关事先备案,才能进口;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在进口前应向海关办理征免税审批手续,直属海关签发《征免税证明》,进口报关时,凭直属海关签发的《征免税证明》才可以受免税待遇等。这些必须在进口前办理的海关手续是海关监管前期阶段的内容。
对于加工贸易成品出口,货物放行也不是最后结关,海关放行后还应进行核销;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进口地海关放行后也不是结关,海关应继续进行监管至监管期满。所有这些在海关监管现场放行以后,海关监管的内容是海关监管后期阶段的工作。因此,海关监管体系分为前期管理阶段、现场管理阶段、后期管理阶段。
1、前期管理阶段
前期管理阶段是指根据海关对保税加工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以前,向海关办理上述货物合同、许可等备案手续的过程。
需在前期管理阶段办理相应海关手续的货物种类有:
其他进出口货物中的出料加工货物,在出口前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2、进出境现场管理阶段
进出境现场管理阶段的海关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出口货物。在此海关监管阶段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时应向直属海关办理货物的电申报、向进出境地海关递交纸质报关单证、配合进出境地海关查验货物、缴纳税费(保税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进出口货物和暂时进出口货物除外)、提取或装运货物等海关手续。
3、后续管理阶段
根据海关规定,对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出境储存、加工、装配使用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办理上述货物的核销、销案、申请解除海关监管等海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