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Corporation Re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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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
在股份公司里,当公司因财务困难而停止营业或有停业之虞时,也就是当公司流动资金欠缺已达极点,对已到清偿期的债务不能支付致使停止营业,或者如果继续支付已到清偿期的债务将有停业之虞时,公司面临破产,如果公司还有继续营业的价值,为避免开始破产程序,即可进行重整。
董事会、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持有一定比例债权额的债权人均可向法院请求进行重整。
企业重整的财务目的在于:
1、重新改变企业界资本结构,以便降低其必须支付的固定利息费用。
2、保证增加企业的营运资本。
3、发现和改正经营管理上导致企业财务困难的根本原因。
在法院裁定进行重整后,其原有机关(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的职权均应予停止。重整的机关有重整人、关系人会议和重整监督人。它们都是法定必备机关。
1、重整人
重整人是执行重整业务并执行公司业务、代表公司的机关。重整人原则上由董事担任,但法院也可依职权选任。
2、关系人会议
关系人会议是关系人的意思机关,其主要任务是审查并表决重整人提出的重整计划。关系人会议由债权人和股东组成。
3、重整监督人
重整监督人的任务是监督重整人执行任务,并主持关系人会议。重整监督人由法院依职权选任。
1、制定重整计划
重整人提出重整计划建议,经关系人会议通过后成立,经法院认可后生效。重整计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变更全部或部分股东或债权人的权利。例如,对于股东,可以减少其股份;对普通债权人,可以减少其债权额或延长清偿期;对于担保债权人,可以放弃其担保权。在变更权利时,应贯彻等差原则和平等原则。以股东、普通债权人、担保债权人为变更权利的前后顺序人;在同一顺序人之间,按同一比例减少同一性质的权利。
2)变动公司营业范围、财产、管理机构、职工、章程等。
3)与其他公司合并或请求其他公司援助等。
如果重整计划在制定上不可能,例如,重整人提出的协定遭到关系人会议否决,或关系人会议通过的重整计划法院不予认可,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2、重整人执行重整计划
重整计划由重整人执行。如果重整计划在执行上不可能,例如,第三人对公司所负的债务经强制执行而无效果,使得重整计划事实上无从执行,这时,法院依职权裁定终止重整,符合破产规定者,法院依职权宣告其破产。
3、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重整人召集重整后的股东会,股东会选任重整后的董事、监事。
4、董事、监事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报请裁定
重整后的董事、监事就任后,应即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会同重整人报请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一经法院作出重整完成的裁定,重整程序即告结束,公司恢复正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