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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人会议是指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共同组成的,行使重整中公司最高权力的特别机构。关系人会议类似于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但其组成人员则不以债权人为限,此外还包括股东等其他利害关系人。从性质上讲,关系人会议相当于公司重整前的股东会,是公司在重整期间的意思机关。设置关系人会议,其目的不仅对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共同事项做出决议,而且主要是为了表决重整计划,对公司业务形成决议。
关系人会议是重整中的特殊机关,但并非所有国家都设置此机关。美国破产法第1102条就仅规定了债权人委员会和股权持有人委员会,而没有规定所谓关系人会议。债权人与股东对“占有中的债务人”(即重整人)重整计划的直接监控,体现在债权人和股权持有人的分组讨论表决中。法国《困境公司司法重整与清算法》则放弃了债权人的集体组织,而在同重整人并列的司法清理人中指定“债权人代表”来代表债权人,同时规定可以指定若干债权人作为审核人协助债权人代表和法官监督人监控公司的管理,职工代表也有权参与程序。只有日本等少数国家规定了“关系人会议”,我国台湾法从之。尽管如此,研究关系人会议对完善我国重整人监控机制设计仍是颇有借鉴意义的。
关系人会议类似于清算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但同债权人会议相比,其有两个特点:
一是组成人员不以债权人为限,还包括股东 。所谓“关系人”包括优先债权人、有担保债权人、无担保债权人及公司债的债权人和特别股股东、普通股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
二是会议目的不仅仅对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事项作出决议,而且主要是对重整人的业务执行活动进行监控。所以,从性质上讲,关系人会议的存在价值已突破其自身的意思协调范围,是公司在重整期间的意思机关。
从各国立法例比较来看,关系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有三个:
一是维护全体债权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是参与重整程序;
三是监控重整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
因此,立法应当保障信息流动的顺畅,要求重整人向关系人会议通报相关信息,以便作出决定,关系人也应当有权获得咨询,发表自己的观点。
在整个公司重整中,关系人会议具体要完成的工作有:
(1)听取重整人等关于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的报告与对公司重整的意见,
(2)审议和表决重整计划,
(3)决议其他有关公司重整的事项。例如,主张另选重整人,申请法院作出保全处分等。
至于关系人会议的主席一职,诸多学者都反对由法官担任。因为重整人主持的公司重整是对债务清偿及债务公司事业的继续,其中的实质性内容(债权减让、重整计划、债务调整)都需要由债务公司和债权人平等协商,依私法自治的原则作出。法院在其中主要起着监控程序公正、有序进行的作用,除非法律特别规定,并不介入实体权利调整的内容。重整公司自治机关——关系人会议在整个公司重整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方面,其作为全体利益相关者的代表与重整人进行协商,监控重整人主持的公司重整计划的履行;
另一方面,由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电存在着利益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其还要负责协调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尽管法官在破产与重整过程中处在主导位置,但不能任何事都由法官决定。而且关系人会议具有关系人自治的性质,如果由法官担任,就不利于发挥关系人的积极性。